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789 公司简称:鲁抗医药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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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情况
2.1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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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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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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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4年医药行业面临诸多挑战:外部面临医保控费、药品降价的压力,内部面临药企之间日益剧烈的竞争压力,医药行业整体增速放缓。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分头突破”的指导思想,抓生产经营,促改革创新,努力推进合资合作。原料药、制剂和兽药农药三大业务板块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保持了生产经营的相对稳定。但由于报告期内公司主导产品价格仍然持续低迷,产品结构调整显效较慢,加之非经营性收入大幅减少,导致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较大亏损。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31,210.3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9%;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521.4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607.25万元。报告期内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建立减亏治理督导机制,努力进行扭亏治理。由于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上述目标没有达到预期。
2、制定产品结构调整方案,积极推动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组织外部专家对公司结构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形成了符合公司发展特点的方案。
3、总体布局、局部突破,积极推动商业模式创新,进一步拓展市场和创新经营模式。
4、完成鲁抗赛特公司和东岳公司吸收合并,实现了公司对药品生产的布局调整。
5、实施管理提升工程,提高了管理效率,为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行;做好安全和质量管理,把好企业生命线。
6、努力做好人力资源开发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强化了干部队伍建设和后备人才的选拔管理,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 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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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半合成抗生素原料药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调整销售结构、减少低毛利产品销售。
(2)本期兽用抗生素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兽用抗生素产品销售价格升高及部分高毛利产品销量增加所致。
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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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核心竞争力分析
1、技术优势
公司是我国重要的抗生素生产基地之一,具有成熟的生物发酵技术经验,技术创新基础良好。拥有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围绕化学原料药、生物工程药、心血管类药品等几个领域已经形成了研发平台。
2、品牌优势
公司使用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鲁抗"牌产品多年来在广大病患者心目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具备了很强的品牌优势。有利于大制剂战略和制剂营销模式创新的推进。
3、品种优势
公司基药品种数目较多,2011年以来,通过成功收购青海大地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制药厂等涉足到中药、藏药领域,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四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新发布了八项会计准则,其中新增三项,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五项,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根据财政部要求,以上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4.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公司2014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11家,包括: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抗生物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鲁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菏泽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抗泽润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和成制药有限公司、青海鲁抗大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抗生物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及山东鲁抗生物化学品经营有限公司,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本期因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山东鲁抗东岳制药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减少1家。
4.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