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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15-007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1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徐峻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采用逐项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选举徐峻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严鹏先生为副董事长。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聘任徐峻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期三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黄炎水先生、严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炎水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期三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严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期三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聘任聂长青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期三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杨旺翔先生、王学明先生、赵秀芳女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事项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人员的就任、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聘任徐峻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黄炎水先生、严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炎水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严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期三年。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战略委员会由董事徐峻先生、严鹏先生、独立董事杨旺翔先生3人组成,召集人为徐峻先生;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杨旺翔先生、王学明先生、赵秀芳女士3人组成,召集人为赵秀芳女士;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杨旺翔先生、王学明先生,董事赵忆波先生3人组成,召集人为杨旺翔先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王学明先生、赵秀芳女士,董事徐峻先生3人组成,召集人为王学明先生。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扩大理财产品业务范围和授权额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前提下,现提请扩大授权公司经营层及下属全资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业务。

      具体实施:

      资金总额度(含下属全资机构):人民币贰亿元以内(含本数)滚动使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含本数)。

      购买理财产品项目限定为:银行、信托、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为更好地突出主体,进一步提升公司形象,拟变更公司名称,具体为:公司中文名称由“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HIT SHOUCHUANG TECHNOLOGY CO., LTD.”变更为“NINGBO ZHONGBAI CO., LTD.”(最终变更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公司证券简称由“工大首创”拟变更为“宁波中百”,公司英文简称由“HITSC”拟变更为“NBZB”,公司证券代码不变。《公司章程》和其他所有的公司制度、文件中公司名称相应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变更名称需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名称拟发生变更,《公司章程》中对应内容需要修改。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现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原第一章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T SHOUCHUANG TECHNOLOGY CO.,LTD.”现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一章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ZHONGBAI CO.,LTD.”。

      公司名称变更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5月6日(周三)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谊宾馆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同日刊登的《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5-01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徐峻,男,汉族,40岁,群众 ,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EMBA在读,曾任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现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黄炎水,男,57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浙江省、宁波市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宁波市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政协委员,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代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委书记,宁波第二百货商店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严鹏,男,36岁,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至2011年任长江证券研究员,2011年3月至今任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研究员,现任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附: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聂长青,男,35岁,中共党员,宁波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毕业。曾任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百批发站办公室副主任、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部副经理、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15-008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1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选举徐正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15-009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同意公司名称由“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修改为“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第一章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T SHOUCHUANG TECHNOLOGY CO.,LTD.”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ZHONGBAI CO.,LTD.”。

      公司名称变更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工大首创公告编号:2015-010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6日14 时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谊宾馆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6日

      至2015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17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登记时间:2015年5月5日(上午9:30—下午4:30)

      4、登记地点:宁波市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楼公司办公室。

      5、本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6、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7、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其他事项

      (一)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楼公司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000

      联系人:聂长青

      联系电话:0574-87367060

      联系传真:0574-87367996

      (二)本次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15-011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近期因董事会换届改选,目前由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5.69%股份)推荐并成功当选的董事已超过公司董事会席位一半(董事会席位共九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控股股东认定情形,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徐柏良先生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披露如下:

      控股股东: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徐柏良

      ■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