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5-20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关联方认定:本次协议签署方中,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或“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31.586%股权;因此,深圳东阳光为公司关联方。
2、协议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5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公司坚持在电子新材料、氟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及大健康产业领域寻求发展,并以自主研发和与国际一流企业合作为公司主要发展战略。为积极拓展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公司与大股东深圳东阳光和日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ECCN”)、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ECSL”)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四方于2015年4月16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1、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行政、研发、销售及财务管理中心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注册资本80,0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及元件购销;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1017号审定证书规定办)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22日)”。深圳东阳光目前旗下拥有三大业务板块:(1)以电子新材料、氟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及大健康产业为发展目标的上市公司东阳光科;(2)以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品的为主要发展目标的医药产业;(3)以智能家居、食品、化妆品及养生产业为主要发展目标的旅游养生产业。
2、日电(中国)有限公司
日电(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是日本NE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于在电子通信领域的投资及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为所投资企业及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NEC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达到15家,涉及的领域有移动通信、半导体、光通信、交换机和微波等。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超过了八千万美元,目前在中国的事业总额为21亿美元,员工人数约达5200名。
3、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是日本NEC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IT解决方案、IT/网络平台构筑、通用信息产品销售以及系统开发。自1996年成立以来,致力于为政府、企业、个人提供先进的IT/网络综合解决方案和终端设备,尤其在解决方案实施和软件开发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和技术,连续取得了ISO质量认证,荣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北京市软件出口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三、协议书
1、合作内容:
东阳光科、深圳东阳光和NECCN、NECSL为进一步加强四方合作管理,约定将每2个月进行定期磋商,商讨其可能的合作内容及相关业务。
上述提及的合作内容及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健康和医疗设备的生产供应事宜;
(2)健康和医疗设备在大中华区的销售事宜;
(3)探讨成立合资公司;
(4)共同组建互联网保健平台、医药、商务。
四方合作的具体内容以本协议书所述为准。
2、保密条款
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前书面任何,不得将从其他方获得的、符合下列任一项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
(1)披露时已明确标明为秘密的书面技术资料、图纸、其他相关资料或电子数据;
(2)口头披露时告知为秘密信息,且于口头披露后30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该信息、在该书面或电子数据中载明为秘密并予以提供的信息。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况的,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1)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习性或者已经为接受者所持有的信息;
(2)披露后,非因信息接受者的责任而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3)信息接受者合法地从第三人处获得、且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4)信息接受者自行开发的信息。
各方根据本条第1款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2年,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制。
3、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纠纷,应提交NECCN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4、生效方式
本协议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5、转让限制
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6、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间为生效日起3年。但上述第2条至第5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注意事项
公司本次与深圳东阳光、NECCN、NECSL签署的为战略合作意向书,以作为四方当事人当前一致协商的合作内容的确认,并表明今后继续深入磋商的意向,本《协议书》原则上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根据本《协议书》的签订,有关合作具体事宜需各方进一步磋商,由各方确认后另行签订正式协议,具体情况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经国家有权机关审批后履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上述合作事宜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战略合作协议书》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