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7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6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4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下午3:00至2015年4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林汝捷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0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995,209股,占总股本的18.7470%。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8,14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913%,其中参会关联股东陈胜、陈存忠回避议案一、二、三、四、五、六、七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849,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议案》。参会关联股东陈胜、陈存忠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4,853,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参会关联股东陈胜、陈存忠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4,853,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书的议案》。参会关联股东陈胜、陈存忠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4,853,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参会关联股东陈胜、陈存忠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4,853,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林汝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参会关联股东陈胜、陈存忠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4,853,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参会关联股东陈胜、陈存忠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4,853,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参会关联股东陈胜、陈存忠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4,853,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9,995,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并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9,995,20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5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徐丙坚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