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5-03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上午10: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2015年4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15:00至2015年4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洪欣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9,140,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03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人,代表4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8,300,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2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839,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9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624,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张立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补充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74,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7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74,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00%;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二)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为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提供40000万元财务资助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63%;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2、为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提供600万元财务资助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63%;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三)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15年度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1、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营业部申请8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63%;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2、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申请72,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63%;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四)审议通过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北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6亿元融资租赁及本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63%;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五)审议通过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发行8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63%;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六)审议通过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发行8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1%;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8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63%;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七)审议通过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发行1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249,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94%;反对6,886,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305%;反对6,886,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62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张立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