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9版)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001231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不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含永续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含永续中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条件,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仅开通直销渠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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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5%)=995,024.8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5,024.88=4975.12元
认购份额=(995,024.88+295.00)/1.00=995,319.88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5,319.88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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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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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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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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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