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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3版)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4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0人,代表公司股份 143,852,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50.4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公司股份 142,27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1,573,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0.5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 ;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619,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3%。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 ;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619,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3%。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 ;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619,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3%。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39,59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7%;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613,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9,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5.99% ;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613,2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01%。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 ;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619,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 ;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619,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3,79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5.66% ;反对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619,2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4.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33,593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 ;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619,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3%。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5-46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4月20日。

      2、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445,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68%。

      2015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期解锁期解锁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1月13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日前6个月有卖出股票的行为,故本次暂缓授予,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三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7、2014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14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5年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15年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五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0万股,回购价格为6.18元/股。2015年3月24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00万股的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1、2015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 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自永太科技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截至2015年3月28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二)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股权激励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4月20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45,600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量的4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068%。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6人:董事及高管5人,总监1人,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90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

      注: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金逸中、王春华、章正秋、关辉、周智华以及工程总监白友桥(2013年10月19日离任第二届董事会高管,目前在公司任工程总监)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买卖公司股票。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5、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6、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7日

      股票代码:002326 股票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5-47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在2015年4月17日开市起复牌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发布重要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永太科技,股票代码:002326)于2015年4月13日开市起停牌。

      201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0,250万元认购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4,400,387元,占该公司增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为20%。

      鉴于上述事项影响较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公司申请了停牌。现公司已于2015年4月17日就相关事项发布了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17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