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1版)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九、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是根据联合国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对于环保产业的界定方法,将符合资源管理、清洁技术和产品、污染管理的公司纳入环保产业主题,采用等权重加权方式,反映上海和深圳市场环保产业公司表现的指数。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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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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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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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014年1月1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长青集团之发行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青集团”)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7号)。监管函意见如下:
2014年1月14日,公司对外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筹划股权激励,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14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2014年1月15日开市起复牌。2014年1月14日,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直通车的形式对外披露,出现漏选公告类别、未向深交所提交股票复牌申请等错误。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将做如下整改:
(1)公司将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专业培训,重点学习深交所最新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南》、《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体系调整》等披露业务相关培训课件,加强其规范意识和职业素养,通过建设程序化的信息披露流程,对拟披露内容进行复核、审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2)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及时与监管部门做好汇报沟通工作,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对拟披露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3)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与辅导。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从公告中知悉,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各岗位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次整改对于上市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014年1月9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金鸿能源之发行主体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鸿能源”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 7 号),主要内容如下:公司董事会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详细说明中油金鸿201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9,026.86 万元(包含少数股东损益)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差异情况,列示201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包含少数股东损益)的具体计算过程;公司董事会及重组评估机构分析说明重组评估预测利润是否应该以标的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评估参数;如认为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包含少数股东损益)为参数,需详细说明理由及其合理性;重组财务顾问核查并就公司判断承诺利润是否实现所选择指标的正确性、合理性及其理由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公司判断承诺利润是否实现所选择的指标与公司此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否保持一致。
公司针对上述关注函,进行了相应整改,
组织相关人员和年报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评估机构(天健兴业)及重组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进行了专门分析和核查,分别出具了书面说明材料,并于2014年1月1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了回复。
2014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 272 号),
就公司披露的《关于与衡阳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的公告》,要求公司对该协议有关内容进一步详细说明。。
公司对【2014】第 272 号关注函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于2014年9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从公告中知悉,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各岗位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上述整改对于上市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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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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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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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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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7日生效;
注2: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注3: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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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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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原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和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对“五、相关服务机构”内容进行了更新。
5、对“八、基金的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对“九、基金的业绩”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对“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