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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126版)
    2015-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26版)

      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3、认购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拟认购新股。

      4、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2015年4月17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在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15.58元(以下如无特别说明, 均为人民币元)/股。

      认购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拟认购新股的价款(以下简称“认购价款”), 认购方应缴付之认购价款为人民币1,999,620,007.70元

      5、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 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拟认购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 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认购价款缴付

      认购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龙宇燃油向认购方发出的认购价款书面缴款通知(通知发出之日为“缴款通知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指定的账户, 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龙宇燃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股票交付

      龙宇燃油应在认购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 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龙宇燃油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 以实现交付。

      3、如果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的, 则视为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拟认购新股的权利, 龙宇燃油有权另行处理认购方放弃认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 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 认购方的保证和承诺

      1、认购方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具备认购龙宇燃油本次发行股票的意愿、资格和能力;

      2、认购方认购龙宇燃油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认购方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本协议的约定, 向龙宇燃油履行认购义务并按时足额缴付认购款项;

      4、认购方承诺, 认购方所认购的龙宇燃油本次发行的股票,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认购方承诺, 认购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

      (四)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龙宇燃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2、如非因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 则双方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之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龙宇燃油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金汉王技术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由此进入前景广阔的电子信息产业,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增长点,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龙宇燃油的财务状况将得以改善,抗风险能力大为增强,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暨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龙宇燃油业务受到国际航运业务萎缩影响,公司利润水平不断下降,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更好回报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拟收购金汉王技术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营运中心。收购并建设完成后,龙宇燃油将进驻IDC行业,实现跨行业迅速发展,实现公司业务转型升级。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在对IDC市场充分了解基础之上做出的投资决定,IDC市场未来发展迅速,发展前景良好,项目效益较高,公司通过与德利迅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锁定未来公司项目建成后机柜使用客户,保障未来收入的稳定性,为公司未来在IDC市场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该项目投资,为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极大提供了公司利润水平,给股东带来较高的价值回报,改变公司原有利润来源单一的风险,提高了公司利润稳定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龙宇燃油将进入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IDC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以及净利润水平都将有所提升。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预案及议案进行事前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该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预案及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向刘振光先生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签署的相关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公平合理,认购股份定价公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前述交易相关事项的预案及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预案及议案时, 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5.58元/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六、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刘振光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收购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投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可行,程序合规,遵循了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关于公司与刘振光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预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预案》等有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预案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历史关联交易

      2013年至2014年,刘振光先生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 关联担保情况

      1、借款抵押保证担保

      ■

      ■

      2、保理借款抵押保证担保

      ■

      3、应付票据抵押保证担保

      (1)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102002011M400002800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交通银行为龙宇燃油开立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徐增增以浦东新区张扬路1328号5A、5B的房产(抵押期限:2010年9月2号至2013年9月1日),刘振光、刘策以浦东新区北蔡莲溪路1-189号601世外桃源别墅(抵押期限:2010年9月2号至2013年9月1日),大连欧祥船务公司以云紫3号作最高额抵押合同,分别与银行签订了3102002010AM00001801、 3102002010AM00001802、3102002010AM00001800号抵押合同;徐增增、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紫锦船务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102002010AM00001800、3102002010AM00001801、3102002010AM000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债务期间为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10月17日。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抵押和担保合同已经结束。

      (2)2011年12月,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DLQY201112050018《综合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10,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借款7,000万元,承兑汇票3000万元,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0日,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徐增增、刘振光提供保证。2010年12月13日,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舟山龙宇燃油有限公司、徐增增、刘振光分别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DLQY201112050018B02\03\04\05号最高额承兑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3月30日;浙江龙宇船务有限公司以龙宇1和龙宇3加油船为上述授信提议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为:2011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5日。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抵押和担保合同已经结束。

      (二) 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

      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四家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船加油业务客户,由于2014年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德勤破产重整。截至德勤进入破产重整,公司账面对德勤的应收账款合计为23,012,329.75元人民币。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消除德勤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的不确定性,与龙宇公司签订有关上述债权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龙宇公司将以23,012,329.75元人民币全额转让其所持德勤债权与龙宇控股,龙宇控股于《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打入公司账户,上述款项公司已经全部收到。

      (三) 委托借款

      ■

      (四) 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元

      ■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刘振光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4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5-045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以及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

      最近三年(2014年度、2013年度及2012年度),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0366元/股、-0.26元/股及0.35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数将由20,200万股增加至不超过47,219.4261万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

      公司2014年度业绩因外部经济环境影响,柴油消费不振、航运业持续低迷。2014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9.51万元。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产品销售来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收益指标的影响如下:

      假设前提:

      1、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15年底实施完毕。

      2、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20,542万元,以公司股票目前市场价格为基础,假定本次发行数量为26,992.4261万股。

      3、假定2015年利润指标与2014年一致,相关数据均根据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测算。

      ■

      1、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后实际的发行数量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利润分配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4、本次发行前每股收益=即期净利润/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即期净利润/发行前与发行后股本数的算术平均值。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期初净资产(经审数)+2015年净利润-2014年度现金分红)/发行前总股本。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期初净资产(经审数)+2015年净利润-2014年度现金分红+本次融资总额)/发行后总股本。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269,924,261股,即期每股收益略有降低,由原来的0.0366元/股下降至0.0219元/股,但每股净资产将由原来的3.9230元/股增加至10.5904元/股。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长期股东回报预期将会提升。

      二、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金汉王技术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效益实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公司的即期收益仍然可能被摊薄。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公司将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及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加强募投项目的建设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的运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效益良好,利润水平较高,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和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3、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进一步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4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5-046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7日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2015年4月16日,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预案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预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将于2015年4月17日在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17日起复牌。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4月17日

      股票代码:603003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银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迎宾路总部服务中心5楼510室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307A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联系电话:(021)68827077

      签署日期:2015年 4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取得龙宇燃油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银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认购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时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具体安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银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龙宇燃油的股份。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龙宇燃油51,718,760股股份,占龙宇燃油总股本的10.9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龙宇燃油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69,924,261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龙宇燃油本次发行的51,718,760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龙宇燃油总股本为471,924,26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为10.9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限制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龙宇燃油股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股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人声明

      本公司(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

      2015年 4 月 16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龙宇燃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

      2015年 4 月 16 日

      股票代码:603003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3354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901室

      联系电话:021-33831860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 4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取得龙宇燃油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3354室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柏良)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3001023574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6250990-2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办公设备、工艺礼品、日用百货销售。

      8、经营期限:2013年1月28日至2033年1月27日

      9、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3062509902

      10、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11、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901室

      12、电话:021-33831860

      13、传真:021-338318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华丽家族90,000,000股股票,占其已发行A股股本的5.617%。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华丽家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龙宇燃油的股份。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龙宇燃油32,093,820股股份,占龙宇燃油总股本的6.8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龙宇燃油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69,924,261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龙宇燃油本次发行的32,093,820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龙宇燃油总股本为471,924,26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为6.8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限制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龙宇燃油股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股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徐柏良

      2015年 4 月 16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龙宇燃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徐柏良

      2015年 4 月 16 日

      股票代码:603003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振光、徐增增、刘策

      住址:刘振光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328号***室

      徐增增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号

      刘策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19楼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总数增加,但因增加幅度未达到股本总额增长幅度,致使所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联系电话:【021-58301681】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取得龙宇燃油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刘振光、徐增增、刘策;其中刘振光与徐增增系夫妻关系,刘策系刘振光、徐增增之子。

      (一)姓名:刘振光,性别:男,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520331****,现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328号***室。

      (二)姓名:徐增增,性别:女,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530424****,现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号。

      (三)姓名:刘策,性别:男,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819780718****,现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下转B1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