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29版)
2、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议案尚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14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的确认
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情况
2014年,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与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参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等相关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货物、接受劳务、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经营租出和经营租入等几方面。在公司2014年五届十次董事会及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的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总额为58,020.18万元,实际发生总额为54,382.37万元,比2014年关联交易预计减少了3,637.8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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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减少的因素为:
1、实际产量较预算产量减少;
2、为关联方公司提供的劳务、货物量减少。
二、预计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前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在对2015年经营环境和产供销情况进行总体分析之后,对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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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增加的因素为:预计产销量较去年实际增加。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同海
注册资本:153,765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
主营业务:工业纯碱、食用碱的生产与销售、电力生产、电器维修、水电暖供应、餐饮住宿、物业管理、进出口贸易;建筑材料销售。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3.78%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二)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同海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兰布和街
主营业务:烧碱、盐酸、液氯、二氯乙烷、次氯酸钠、乙炔、氯化氢、硫酸、液碱、电石、氯化钡、氯乙烯生产销售;水的生产;电的自营。 一般经营项目:盐化工产品、聚氯乙烯、塑料型材、化工助剂、电石渣铁、蒸汽等产品生产销售;机械和设备修理、装运、搬运和运输代理、设备租赁、生产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三)阿拉善盟吉碱制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强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兰布和南街
经营范围:氯化钙及下游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业盐的生产与销售;氯化钙钙液销售;氯化钙及下游产品的出口销售。
该公司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四)阿拉善盟吉盐化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林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兰布和街北侧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的生产销售(凭资质证经营)及进出口贸易; 一般经营项目:电石渣浆加工处理。
该公司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五)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
注册资本:4,403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东里21号
经营范围:批发食盐、工业用盐、卤食;盐加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普通货运;限分支机构经营:加工、生产融雪剂。批发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盐仓储;盐业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日用品、家用电器、首饰、工艺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杂货、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该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成冰
注册资本:3,383.63万元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108号
经营范围:各类食用盐(含多品种营养盐)、工业用盐,机电产品、预包装食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该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盐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平罗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长茂
注册地址:平罗县城南门前进信用社北侧
主营业务:食用盐、小工业用盐、调味品、酒、副食品、茶叶、钢材、建材、劳保用品、饲料添加剂、农副产品、五金交电、生资日杂、办公用品、水暖配件销售;通讯器材零售及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装卸。
该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的分公司,集团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八)中盐宁夏金科达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得雨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
主营业务:包装装璜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吹塑、各种包装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防伪标识、纸箱、塑料编织袋的生产销售。
该公司的母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集团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九)中盐制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成都分院
法定代表人:朱国梁
注册资本:4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区
主营业务:原盐、加碘食盐、多品种盐生产制造及销售;盐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盐田生物产品加工、生产与销售;盐化工机械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与销售;制盐、盐化工、盐田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水产饲料生产加工销售;生产经营溴素,储存溴素、硫磺、液氯等以及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及进口业务等。
该公司的母公司为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十)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宝
注册资本:8,737.4091万元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郑家台56号之1号
经营范围:食盐的加工及分装、盐糖酒副食品的的加工分装、批发零售。盐化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食用碱、苏打、洗涤用品、日用百货、化肥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运输及仓储设施、营业场所和铁路专用线等经营性资产出租、停车、住宿;鲜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的种植和销售;房地产业;水电生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盐产品质量检测。(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及资质的凭有效许可证和资质证经营,且仅限分公司经营)。
该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十一)中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8号盐勘小区办公楼608房
主营业务:从事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劳务类);乙级轻纺行业(湖、矿盐开采设计)工程设计;乙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察、施工;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上在本企业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环境评价和治理、盐穴及资源综合利用(不含生产销售);节能减排及低碳项目开发和技术服务;与盐业相关的产品研究及技术服务;日用百货的销售及机械加工。
该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十二)中盐(天津)盐化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国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137(集中办公区);
主营业务:盐化科技信息咨询;盐化科技信息系统开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品)批发;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机电一体化技术开发、转让(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改公司的母公司为中盐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各方应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等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
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国家有规定的以规定为准,国家无规定的以当地可比市场价为准,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指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购买货物和租赁土地,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进行此类关联交易,能够节约和降低采购费用,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经营租出资产,有利于资产效用的充分发挥,确保资产实现效益最大化。
上述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15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201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内蒙古兰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煤业”)。
本年度计划担保总额度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度23.36亿元,截止本议案提交之日,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2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青海海西蒙西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西联”)以其拥有昆仑碱业的股权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提高子公司担保贷款办理效率,根据证监会对外担保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实际贷款方式及担保情况,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的期间内,公司(包括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余额不超过23.36亿元的担保,其中为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提供额度不超过23亿元的担保,同意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资源”)为其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兰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煤业”)提供额度不超过3,600万元的担保。
2015 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201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该议案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
该决议尚需提交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预计总额度及上述预计担保有效期内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协议(包括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发生超过担保余额的担保,则按
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6月
注册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茫崖路14号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禄
经营范围:工业纯碱的生产销售;工业盐的开采、销售;原辅材料、工矿配件的经销;工业精制盐水和蒸汽的销售;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生产和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蒙西联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昆仑碱业资产总额36.46亿元,银行贷款总额22.78亿元,流动负债总额20.5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0.53亿元,主营业务利润2.04亿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昆仑碱业资产总额36.24亿元,银行贷款总额22.2亿元,流动负债总额20.26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91亿元,主营业务利润7,051万元。
(二)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兰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9月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千里沟四
道沟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寿涛
经营范围: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系兰太实业全资子公司兰太资源的控股公司,兰太资源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煤炭”)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兰太煤业资产总额7,776.85万元,银行贷款总额3,5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984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兰太煤业资产总额7,662.9万元,银行贷款总额3,45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931万元(基本建设期无收入、利润)。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种类及金额:公司在2015年度拟将为子公司的银行贷款、银行保函、信用证等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的总额不超过23.36亿元。
担保方式: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以具体合同为准
四、 董事会意见
上述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总计23.36亿元的担保额度。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该项担保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在对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经营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制范围之内。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担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尚需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3.98亿元,其中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2亿元,占公司2014年底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76%,且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所属公司,具备偿还债务能力。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采取了规避风险的反担保措施,可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 (临)016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4日 11 点00 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4日
至2015年5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15年5月13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4时—17时。
3、登记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通讯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3、联系方式: 电话:(0483)8182016
(0483)8182785
传真:(0483)8182022
邮编:750336
联系人:王 勇 张淑燕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1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财务资助对象: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兰太”)
●借款金额:人民币11,570.58万元
●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期限:一年
一、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江西兰太原属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中盐江西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江西”)持有49%股权,中盐江西系中国盐业总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为江西兰太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江西兰太无力偿还,公司分次向江西兰太提供财务资助11,570.58万元(不含资金占用费)。2014年9月,公司将持有的2%股权连同中盐江西持有的49%股权,共同转让给江西正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正格”),由此江西正格持有江西兰太51%股权,成为江西兰太的控股公司。目前,江西正格正在为江西兰太筹措资金(不限于银行贷款),用于归还公司以上全部财务资助款项。鉴于江西兰太仍是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为保证江西兰太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公司决定继续为江西兰太提供总额不超过11,570.58万元的财务资助,还款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按实际占用资金额度收取资金占用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关联交易事项。
二、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1、名称: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大洋洲镇朝鸡山
3、法定代表人:唐勤根
4、注册资本:16,000万元
5、经营范围:氯酸钠、双氧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
权。
截止2014年12月底,江西兰太资产总额4.76亿元,银行贷款总额14,88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8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27亿元,主营业务利润亏损1,038万元。截止2015年3月底,江西兰太资产总额4.66亿元,银行贷款总额14,88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91亿元,主营业务收入5,104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亏损506万元。
三、借款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借款金额:江西兰太向公司借款人民币11,570.58万元
2、约定还款日期:一年
3、资金占用费费率(年):公司将按资金实际使用时间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江西兰太收取资金占用费
四、借款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江西兰太签署《借款合同》,公司将按比例收取资金占用费。公司作为江西兰太股东将定期对该笔借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借款对象为公司持股49%的参股公司,公司已向江西兰太派驻了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监管人员,直接参与该公司经营,并监管该公司财务状况,不会出现由于资金挪用等情形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次借款对公司短期现金流将产生影响,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议案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规有效;公司以借款方式向江西兰太提供财务资助,能够保障其生产经营平稳,符合公司利益;本次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