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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5-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版)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累计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授权使用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应向乙方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且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若本基金当年实际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小于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金额(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则差额部分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年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申万电子A份额、申万电子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A份额和申万电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申万电子A份额、申万电子B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申万电子A份额和申万电子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A份额和申万电子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申万电子A份额和申万电子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剩余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A份额与申万电子B份额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A份额与申万电子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A份额与申万电子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