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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1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1日
至2015年5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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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中的第1-1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0-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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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5年5月5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度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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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71号文核准,公司以2011年1月10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公司股本总数1,183,060,069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1,813,709股,配股价格7.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42,887.6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6,275.44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11)京会兴验字第2-1号)验资确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52号文核准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向特定对象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数量为226,666,62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639.98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59.0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280.9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3年11月11日全部到位,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13)京会兴(验)字第02010003号《验资报告》确认。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金额为335,556.36万元,募集资金无结余。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于2009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1年1月24日,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巩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巩义支行、中信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3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月公司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署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暨承销协议》,聘请财通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光大证券与公司签署了《终止保荐工作协议书》,终止履行持续督导义务。2013年5月15日,财通证券与公司签署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配票之持续督导协议》,承接公司2010年配股持续督导义务。
由于公司保荐机构变更,原配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终止,公司于2013年5月与财通证券分别同中国建设银行巩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巩义支行、中信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本公司分别于2011 年2 月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1 年3 月4 日召开的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上述资金已于2011 年9 月2 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本公司分别于2011 年8 月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1 年9 月2 日召开的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7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 个月,上述资金已于2012 年3 月1 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2年2月2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上述资金已在2012年8月28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本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12年8月29日召开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上述资金已在2013年2月18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5)本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2月18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上述资金已在2013年8月15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本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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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4年度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
(一)2014年1月16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为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拟发行的25,000万元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2014年1月29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6,78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2014年3月24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申请的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申请的7,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申请的1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申请的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2014年4月9日,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1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2014年6月6日,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4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4,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2014年6月30日,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度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5,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2014年8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申请的2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8,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2014年9月11日,公司2014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为上海宝烁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申请的8,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1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资2,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热力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资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2014年10月9日,公司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与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申请的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以部分生产设备为抵押在光大银行申请4.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为河南省玉洋铝箔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2014年12月17日,公司2014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担保事项:
1、关于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9,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3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的融资提供5,500万元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继续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申请的11,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遵循了其内控制度,担保已做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额度为82.38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1.09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2.84;其中,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12.58亿元人民币。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