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2015-02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卓凡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453号)文件,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694,05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7.06元,募集资金总额2.52亿元,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34,433,500.00元(已扣除证券承销费)。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15)验字第00005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至2015年4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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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三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160157870000156,截止2015年4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34,433,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丙方作为甲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主办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八、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