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财富
  • A4:研究·财富
  • A5:研究·宏观
  • A6:研究·市场
  • A7:数据·图表
  • A8:书评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B269:信息披露
  • B270:信息披露
  • B271:信息披露
  • B272:信息披露
  • B273:信息披露
  • B274:信息披露
  • B275:信息披露
  • B276:信息披露
  • B277:信息披露
  • B278:信息披露
  • B279:信息披露
  • B280:信息披露
  • B281:信息披露
  • B282:信息披露
  • B283:信息披露
  • B284:信息披露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十七次(通讯方式)会议决议公告
  •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改限售股及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
  •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2015年4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B5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6版:信息披露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十七次(通讯方式)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改限售股及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
    2015-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5-024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苏州高新景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定)

      ● 投资金额:2,500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拟与苏州高新区枫桥投资发展总公司、苏州高新区枫桥联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成立“苏州高新景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景枫公司”),景枫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三)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苏州新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11亿元,法定代表人王平,股东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2014年底,该公司总资产102.42亿元,净资产16.59亿元.

      2、苏州高新区枫桥投资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7亿元,法定代表人王爱明,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项目、镇有集体资产管理、高新技术开发、科技设施投资;国内贸易。2014年底,该公司总资产34.95亿元,净资产为6.46亿元。

      3、苏州高新区枫桥联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3亿元,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设立,法定代表人周海燕。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内城乡一体化投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租赁及管理;建筑材料、钢材、苗木、花卉销售。2014年底,该公司总资产6.99亿元,净资产为2.9亿元。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苏州高新景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定名)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现金出资,其中: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50%;苏州高新区枫桥投资发展总公司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苏州高新区枫桥联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

      经营范围:房地产咨询与管理、开发、建造、经营。

      景枫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名,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事长和2名董事,苏州高新区枫桥投资发展总公司推荐董事1名、苏州高新区枫桥联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推荐董事1名。董事会将拟定公司经营计划、发展方向、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方案,并对股东会负责。

      景枫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副总经理1名,由苏州高新区枫桥投资发展总公司、苏州高新区枫桥联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推荐;财务总负责人1名,由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四、对外投资的主要内容

      景枫公司未来业务主要分为BT工程、代建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三块。BT工程如街道学校建设项目;代建工程包括市政设施、厂房等项目;房地产开发初期主要集中在枫桥街道范围内,逐步拓展至其他市场。

      五、对外投资对本公司的影响

      1、加强与区域投资合作。枫桥街道是苏州高新区区域内经济较发达区域,本次投资合作方具有街道政府背景,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整合区域资源。

      2、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景枫公司初期业务主要以BT工程项目、代建为主,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六、备查文件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6 证券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5-025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18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平代行)出席会议;其他3名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都属于特别决议案,其中:

      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苏州新区创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29,135,017股、13,800,000股,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刘曦律师、杨安宝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5-026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20日,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8号)。该批文就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7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