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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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11月第一次增资
2010年11月22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00万股。2010年11月29日,天健所为此次增资出具了天健验〔2010〕380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600万元。2010年11月30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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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年12月第二次增资
2010年1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2010年12月21日的总股本12,6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5股,共计转增3,150万股,转增后注册资本增至15,750万元。2010年12月22日,天健所为此次增资出具了天健验〔2010〕443 号《验资报告》。2010年12月28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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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权结构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4号文审核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2.5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5,625万元。
天健所于2012年7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帐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225号《验资报告》。
2012年7月17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新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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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3年5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份21,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1,500万股。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
喜临门的控股股东为华易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陈阿裕。喜临门自2012年上市以来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易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12,5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5.71%,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陈阿裕直接持有公司1.34%的股份,通过控股华易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5.71%的股份,合计控制上市公司37.05%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喜临门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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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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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
陈阿裕先生,男,1962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华易投资执行董事、喜临门控股执行董事、嘉业建设执行董事、喜临门投资执行董事、家天和广场执行董事、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局主席、天仁合艺副董事长。浙江省第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浙江省第八届政协委员、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家具协会软垫专业委员会主席、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浙江省家具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绍兴市第五届、六届政协常委、绍兴市第七届政协委员,绍兴市工商联合会副会长、绍兴市越城区第六届人大代表、绍兴市旅游协会副会长、绍兴市慈善总会副会长、绍兴市知联会副会长。
五、主营业务概况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床垫、软床及酒店家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旗下拥有“喜临门”、“法诗曼”和“BBR”三大线下品牌,拥有“爱倍”、“城市爱情”和“呼噜噜”等线上电商品牌。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致力于人类健康睡眠”为使命,依托设计研发实力、自主品牌影响力、品质控制能力和营销网络优势不断强化综合竞争力。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民用家具业务和酒店家具业务两大类。民用家具业务主要是销售以床垫、软床为主的中高档卧室家具,酒店家具业务主要是向星级酒店或大型公建项目提供室内家具及装修配套的木制品。自2011年以来,民用家具业务约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85%到90%左右。
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床垫,2014年度床垫产品、酒店家具、软床、配套产品业务收入占公司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44%、9.25%、8.29%、4.02%。
六、喜临门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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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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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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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证监会调查以及最近三年所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的说明
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上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第三节 交易对方
一、本次交易对方总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为绿城传媒股东周伟成和兰江。
二、本次交易对方详细情况
(一)周伟成
1、周伟成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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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周伟成于2005年6月至2014年9月任绿城传媒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绿城传媒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周伟成持有绿城传媒95.70%股权。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周伟成除持有绿城传媒95.70%股权外,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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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浙江福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线下真人实景游戏,与绿城传媒属不同业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周伟成拟将所持有的浙江福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工商手续正在办理中。
4、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周伟成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交易对方最近五年行政处罚、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周伟成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6、交易对方最近五年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周伟成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兰江
1、兰江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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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兰江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职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内容合作部,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任天津观云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3月至今任如影随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间任天津观云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至今任北京肋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兰江持有如影随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北京肋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兰江除持有绿城传媒4.30%股权外,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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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兰江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交易对方最近五年行政处罚、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兰江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6、交易对方最近五年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兰江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周伟成、兰江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各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周伟成、兰江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三)交易对方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组的全体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第四节 交易标的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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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城传媒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
据工商登记记载,绿城传媒系由绿城控股及自然人周伯成于2005年6月10日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其中绿城控股持有66.67%股权,周伯成持有33.33%股权。2005年6月9日,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出资情况出具了浙之验[2005]197号《验资报告》,验证股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500万元已缴足,其中绿城控股缴纳1,000万元,周伯成缴纳500万元。2005年6月10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绿城传媒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绿城传媒设立时,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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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次增资、减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1、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5年10月28日,绿城传媒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绿城控股以1:1价格计人民币1,000万元将其持有的绿城传媒66.67%的股权转让给宋卫平。2005年10月28日,绿城控股与宋卫平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05年12月,绿城传媒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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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7月住所变更
2010年7月,绿城传媒通过股东会决议,将绿城传媒的住所由杭州市西湖区搬迁至余杭区,公司主管登记机关发生变更。在公司档案迁移至余杭区的过程中,余杭区工商局将公司成立日期错登记为2010年7月27日,该等情形不会对绿城传媒的真实成立日期及合法有效存续构成不利影响。
3、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9月1日,绿城传媒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宋卫平将其持有的绿城传媒46.67%的股权转让给周伟成,周伯成将其持有的绿城传媒29.03%的股权转让给周伟成,周伯成将其持有的绿城传媒4.30%的股权转让给兰江。2014年9月1日,宋卫平与周伟成、周伯成与周伟成、周伯成与兰江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9月,绿城传媒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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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4年11月18日,绿城传媒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宋卫平将其持有的绿城传媒20.00%的股权转让给周伟成。2014年11月18日,宋卫平与周伟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11月,绿城传媒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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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城传媒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及其合理性
1、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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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转让方的关联关系
(1)股权转让的原因
自绿城传媒设立以来,周伟成即担任绿城传媒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具体负责绿城传媒的日常运营、业务拓展。宋卫平为周伟成多年好友,周伯成系周伟成同胞兄长,两人均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等相关行业,资金实力雄厚,二人主要是为了支持周伟成利用其多年在电视台、影视娱乐行业的经验和人脉进行创业而投资绿城传媒,两人并不熟悉影视行业,亦无意对绿城传媒的运营进行管理,因此绿城传媒设立以来实际均由周伟成负责经营管理。
绿城传媒设立之前,周伟成均在浙江电视台、浙江广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供职,资金实力有限,故此在绿城传媒设立时未直接持有绿城传媒股权。绿城传媒设立后,一直处于初期稳定经营阶段,投资规模、发展速度有限,亦未进行股权调整。
2014年,在影视娱乐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同行业公司纷纷加大投资,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周伟成提出加大绿城传媒资金投入,加快发展步伐,以防止被市场淘汰,并谋求抓住机遇快速发展。而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趋严,房地产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紧张问题,宋卫平、周伯成均主要从事房地产行业,出于调整个人投资方向、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及支持绿城传媒、周伟成长远发展考虑,按照相互支持帮助、适当投资回报原则友好协商确定了该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将其持有的绿城传媒股权转让给了周伟成,及在影视娱乐行业有一定资源、可以为绿城传媒业务拓展带来帮助的兰江。
(2)股权转让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转让方的关联关系
宋卫平2014年9月及2014年11月将其持有的绿城传媒46.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700万元)、20.00%(对应出资额3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周伟成的价格分别为2,100万元、960万元;周伯成2014年9月将其持有的绿城传媒29.03%股权(对应出资435万元)转让给周伟成、4.30%股权(对应出资额65万元)转让给兰江的价格分别为1,306.47万元、193.53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系发生在宋卫平、周伯成与周伟成、兰江之间,宋卫平系周伟成多年好友,周伯成系周伟成同胞兄长,交易双方之间关系密切。在该两次股权转让中,宋卫平、周伯成无需对周伟成、兰江进行业绩承诺并承担业绩对赌责任。虽然以股权转让价格测算的绿城传媒估值分别为4,500万元、4,800万元,但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并非基于对绿城传媒价值的系统评估,而是交易双方在适当投资回报的基础上,按照绿城传媒账面净资产的三倍(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绿城传媒未审账面净资产为1,534.32万元),以友好协商方式确定了转让价格,未对绿城传媒总体价值进行系统评估。
宋卫平、周伯成对上述股权转让已出具确认函,已知晓绿城传媒与喜临门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亦了解本次绿城传媒估值与2014年的股权转让作价有较大提升,但因二人在绿城传媒设立之初即为支持周伟成利用其多年电视台、影视行业从业经验进行创业而投资绿城传媒,多年来并未对绿城传媒进行经营管理,且已经向周伟成转让了股权并获取了适当投资回报,对绿城传媒现在的股权权属不存在异议。
因此,绿城传媒2014年9月、11月进行的股权转让作价转让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并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取了投资回报,对绿城传媒现在的股权权属不存在异议,故本次交易及其作价合理、合法、有效。
三、绿城传媒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绿城传媒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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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成持有绿城传媒95.70%股权,是绿城传媒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绿城传媒的产权明晰,《浙江绿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安排。此外,亦不存在影响绿城传媒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四、绿城传媒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依据对绿城传媒历次出资验资报告的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绿城传媒股东已全部缴足注册资本,实际出资与工商登记资料相符,不存在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绿城传媒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绿城传媒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本次交易已通过绿城传媒股东会决议通过,取得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对于所持绿城传媒股份,周伟成及兰江出具如下承诺:“承诺人合法持有浙江绿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计100%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承诺人对浙江绿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承诺人不存在非法占用浙江绿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资金和资产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绿城传媒组织结构及人员结构
(一)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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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传媒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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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构成情况
截至2013年末,绿城传媒员工总数为21人。人员学历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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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专业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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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末,绿城传媒员工总数为25人。人员学历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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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专业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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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人员情况
绿城传媒主要核心人员名单、任职情况及个人履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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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绿城传媒已与上述核心人员签署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1月1日起算,同时签署了期限为离职后两年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该等协议将有效保证绿城传媒核心人员的稳定性。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绿城传媒可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和资金实力,视该等核心人员的贡献提高其薪酬待遇和发展空间。同时,由于本次重组设置了业绩对赌期内的超额业绩奖励,如可超额完成利润,可将超额部分的50%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对在职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奖励,这将对维持绿城传媒管理团队的稳定性、调动管理层工作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
六、绿城传媒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绿城传媒未控股、参股其他公司,亦未设立分公司。
七、绿城传媒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主营业务发展概况
绿城传媒的主营业务为电视剧的投资、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参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绿城传媒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项下的“R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绿城传媒近年投资和发行的主要电视剧作品包括《眼中钉》(又名《解密档案》)、《家有父母》、《等到胜利那一天》、《刀尖上行走》、《护国大将军》、《最爱?你》、《代号十三钗》、《江南四大才子》、《恋爱相对论》、《喋血孤岛》、《神探杨金邦》、《冲出月亮岛》等电视剧,并正在筹划拍摄、拍摄、后期制作《杀手锏》、《昙花梦》、《刀光枪影》等电视剧。围绕电视剧内容制作的核心环节,绿城传媒在电视剧策划、制作和发行等领域已经具备显著优势,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1、主营业务收入
绿城传媒2013年度、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构成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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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营业务成本
绿城传媒2013年度、2014年度主营业务成本按业务构成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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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电视剧行业概述
电视剧行业是指以电视剧的策划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放等环节为基础而形成的服务行业以及相关衍生行业的产业化运作体系。电视剧行业的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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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监管机构
由于电视剧的意识形态属性较强,国内电视剧行业受到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督和监管。目前行业内监管机构包括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是我国电视剧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2013年3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后,组建为国家广电总局。广电总局下设的电视剧司承担具体的电视剧行业管理职能,其主要负责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此外,广电总局下设的版权管理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等多个内设机构还负责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责。
此外,广电总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区设置地方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所在地区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进行行业管理,并拟定地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职责包括: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等。
文化部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包括: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等。因此,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文化部对电视剧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宏观管理方面。
3、行业管理体系
电视剧行业的准入和监管体系涉及电视剧经营、立项、制作、发行等多项环节,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电视剧经营许可、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及发行许可、电视剧播出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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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电视剧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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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主要政策
目前国内电视剧行业涉及的主要政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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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产品介绍
1、主要产品及用途
报告期内,绿城传媒的主要产品为电视剧作品。电视剧作品用于电视台以及新媒体平台播放,主要用途为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及达到休闲娱乐的效果。
2、电视剧作品明细
自成立以来,绿城传媒投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作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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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绿城传媒正处于拍摄或制作中,尚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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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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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传媒的电视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研发立项、拍摄制作、审查发行三大阶段。其中,每个阶段又细分为不同环节,其生产模式中的每一环节都是电视剧业务流程高效运作的重要保证。
围绕开展电视剧业务的三大阶段,绿城传媒成立了三个主要业务中心,包括剧本中心、制作中心及发行中心。目前上述业务中心能协同完成电视剧业务的整体运作经营,从而使绿城传媒具备了良好的电视剧业务全流程把控能力。
(五)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电视剧业务所发生的采购主要为剧本创作服务及演职人员劳务,其余采购项目包括摄制耗材、道具、服装、化妆用品、专用设施、设备和场景的租赁使用、后期制作等。
(1)剧本采购
剧本是电视剧创作的基础和源头,绿城传媒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取得剧本:一是直接购买已有剧本版权;二是由绿城传媒策划选题,进而自创剧本;三是采取半原创的方式,对已有小说、老版电视剧等进行改编,从而提高剧本制作效率。
目前,绿城传媒剧本中心由四个工作室组成,各工作室以孵化项目为目标,内部形成了项目开发、文学责编、编剧联络和数据分析等岗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力图开发策划既符合市场需求又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剧本作品。绿城传媒与邹静之、郝岩、陈建忠等知名编剧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已建立了包括150多名编剧在内的人才资源库,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遴选出性价比较优的编剧人选。
由于外部编剧的工作特点,绿城传媒并未与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而是与其保持密切沟通和日常交流,如有合适剧本,双方再就该特定剧本签订《编剧劳务合同》或《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阐明剧本著作权的归属。
与绿城传媒存在合作关系的知名编剧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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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采购事项
对于独家拍摄投资剧作及由绿城传媒承制的联合投资拍摄剧作,绿城传媒通过派驻财务人员、制定剧组财务管理制度等措施,有效控制剧组预算并监控日常财务管理情况。剧组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片人作为预算执行的责任人,在预算管理范围内合理使用资金,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由此确保演职人员劳务、场景租用等诸多采购成本可得到有效控制。
其中,演职人员的采购是指聘请演员、导演、摄影、美工、道具等专业人员。绿城传媒通常通过剧组形式聘请相关剧目的演职人员,并分期支付劳务报酬。
在电视剧拍摄制作过程中,服装、化妆用品、道具、器材、办公用品等物品的采购或租用,需事先申请,并由制片人批准后由专门采购人员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购。对于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事项,需签订租用或采购合同,并需经制片人审批通过,必要时需由绿城传媒财务人员会同审核。
2、生产模式
(1)以剧组为生产单位
绿城传媒的电视剧投拍业务,均以剧组为单位进行生产,并实行制片人负责制。剧组是影视行业内特有的一种生产单位和组织形式,是为从事影视剧拍摄而临时成立的工作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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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组一般由制片部门、导演部门、美术部门、摄影部门、录音部门、造型部门等组成。作为总负责人以及核心管理者,制片人需在整体上推进电视剧的拍摄进度,并协调剧组的整体运作与日常管理。
绿城传媒对电视剧拍摄的全流程把控能力较强,电视剧拍摄周期基本控制在3个月左右。公司目前已建立了剧组管理标准化制度,从市场情况出发倒推并确定剧组所需预算,并派出剧组出纳和成本会计进行监控,从而通过健全制度来确保摄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2)采取独家或联合投资拍摄模式
自成立以来,绿城传媒采用的拍摄模式包括独家投资拍摄、联合投资拍摄(执行制片方)和联合投资拍摄(非执行制片方)三种。
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对于市场前景良好、投资风险较小的电视剧项目,绿城传媒一般采取独家投资拍摄的方式,即由绿城传媒出资完成整个筹划、拍摄、制片、发行等过程。在该模式下,绿城传媒无需受其他投资方的制约,独享电视剧全部版权收益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绿城传媒已发行的《喋血孤岛》及未发行的《昙花梦》等均属于独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作品。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电视剧项目,绿城传媒一般会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进行拍摄制作,并根据协议约定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承担执行制片方或非执行制片方的角色。执行制片方需负责剧组的组建、具体拍摄、资金管理等工作,而非执行制片方不参与具体的摄制管理和生产工作。
报告期内,绿城传媒联合拍摄作品中担任执行制片方和非执行制片方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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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投资拍摄模式下,各投资方通常会在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投资比例,并按投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亏损。一般而言,在电视剧发行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首笔发行收入到账后开始分配,每一笔发行收入到账后,执行制片方须在规定期限之内,将发行费用、应纳税费、净收益分配等结算明细表发给非执行制片方进行确认,并按各方出资比例,将非执行制片方的收益汇至其账户。(下转B2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