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5-024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4月20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496,562,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5,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7%。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496,567,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6%。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44,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赵余夫主持,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6,567,117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5,644,099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
2、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6,567,117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5,644,099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
3、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6,567,117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5,644,099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
4、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公司2014年度的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加2014年初未分配利润27,837.75万元,减已分配的2014年度红股及现金股利25,312.5万元,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46,728.39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议:按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875亿元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875万元。
公司本次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同意496,567,117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5,644,099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
5、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96,567,117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5,644,099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
6、通过《关于续聘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15年度审计费用预计1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6,567,117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5,644,099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
7、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6,567,117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5,644,099股,反对0股,弃权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