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5-4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总数为126,971,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1%,占公司A股股本的47.42%。
2、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4月27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13 号”文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并于2012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为150,476,374股。
2013年6月26日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在计提法定公积金后,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150,476,3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75,238,187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增至为225,714,561股(其中,A股为172,344,561股,H股为53,370,000股)。2014年1月,本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授予104名激励对象及共计58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14年2月12日完成了所涉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31,564,561股。2014年6月25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增至347,346,841股。2014年11月及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11月21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8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6.39元/股,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苏世用、陈金方、薛成冰、陈实等4人因个人原因已辞职并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约为人民币12.91元/股,公司总股本增至347,836,841。2015年4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0,000股,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从347,836,841股减至347,806,841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47,806,84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39,705,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7%。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1、股东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张维仰、李永鹏、周耀明、唐成明、蔡虹、蔡萍、蔡慧等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现任董事长张维仰先生、董事兼副总裁李永鹏先生根据相关规定,还承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星期一)。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6,971,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1%,占公司A股股本的47.4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共7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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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经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与本公司2012年4月26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一致。
2、公司现任董事长张维仰先生、董事兼副总裁李永鹏先生根据相关规定,还承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书;
2、本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本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