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收购
重大资产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37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收购
重大资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一、本次收购资产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配合实施公司主营业务转型的发展规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15日起因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停牌,在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与拟被收购方深圳市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公司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进行了大量的尽职调查工作,但由于双方对收购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深圳市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向公司发出了《合同终止函》,因此,本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拟收购资产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对终止收购资产重大事项后的安排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复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内蒙发展,证券代码:000611)自 2015 年4月22日开市时起恢复交易。
2、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公司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三、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15日停牌已三个月,虽然公司管理层相关工作人员为本次收购资产事项做了大量工作,但最终失败,在此本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致歉!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38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
暨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发展”或“公司”或“四海股份”)近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213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长宁支行”)
被告一:上海欣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兖公司”)
被告二:上海上福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福丰公司”)
被告三:陈正伟
被告四:郑春姣
被告五:杨绍胜
被告六:汤燕菊
被告七:杨绍平
被告八:上海瞳光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光公司”)
被告九: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月18日,农商行长宁支行与欣兖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在2013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18日融资期间内,农商行长宁支行向欣兖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同日,上福丰公司与农商行长宁支行就上述合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为欣兖公司的1000万元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13年1月24日,欣兖公司与农商行长宁支行在上述额度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农商行长宁支行提供1000万元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按季结算、到期还本,由上福丰公司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同日,陈正伟、郑春姣、杨绍胜、汤燕菊、杨绍平分别向农商行长宁支行出具《个人保证担保函》,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农商行长宁支行向欣兖公司放款1000万元整。贷款期内,欣兖公司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支付2013年第三季度利息,2013年10月16日,农商行长宁支行与瞳光公司签订《上海农商银行权利质权合同》,瞳光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两张各1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质给农商行长宁支行为上述债务担保。农商行长宁支行为欣兖公司贷款到期后,欣兖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各保证人又均拒绝履行代偿责任,农商行长宁支行在向四海科技主张质押票据时亦被拒绝。
(三)诉讼请求
1、欣兖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4年1月18日利息及2014年1月19日起的欠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2、被告上福丰公司、陈正伟、郑春姣、杨绍胜、汤燕菊、杨绍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对被告瞳光公司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行使质权;
4、九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本案与公司2015年3月12日披露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5-24])的农商行长宁支行与牧乔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涉及的瞳光公司出质四海股份商票担保案如出一辙,因此,本公司将积极应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其他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公司前控股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因四海股份股权转让及重组等相关协议产生的诉讼事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出具《民事调节书》([2014]浙商终字第23号),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退回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3500万元结案,此案再无任何争议(该诉讼事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临2013-32]和《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定2014-02])。
(二)本公司与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因大宗贸易采购合同未履行产生的诉讼事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2号),截止本报告出报日,公司已就前期本案上诉事项进行了撤诉,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①返还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货款25,000,000元;②支付利息452,054.79元;③驳回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④案件受理费181,808.90元,由本公司承担165,254.14元,原告承担16,554.76元。因此,本案对公司2014年造成61.73万元的损失,此案终结(该诉讼事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4-26]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01]。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向詹庆辉借款1,000万元引起民间借贷的诉讼事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12805号),判决:①赵伟、马雅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126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以1千万为基数,自2013年12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②詹庆辉对马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通字第132327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对詹庆辉实现优先受偿权后债权未得到实现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伟、马雅追偿;⑤案件受理费49678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赵伟、马雅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赵伟、马雅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詹庆辉已对:①冻结马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通字第1323277号);②轮候冻结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4000万股股份。(该诉讼事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司法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4-25])。
(四)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向董嫣卿借款1000万元引起民间借贷的诉讼事项,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763号),判决: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90,160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赵伟、马雅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董嫣卿已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4000万股股份轮候冻结。(该诉讼事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14-10])。
七、备查文件
(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213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出具《民事调节书》([2014]浙商终字第23号)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2号)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12805号)
(五)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763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