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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及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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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相关情况及影响
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公司职工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等,按照公司承担的风险和义务,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公司在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中,已按准则规定,将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公司设定受益计划是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等,公司为职工(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内退职工)再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够提供的生活补贴、医药费用等福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公司会计政策,需对此部分福利支出作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进行精算评估。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为:调增总资产2,018,137.54元,调增总负债11,050,457.44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8,840,183.84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88,179.90元。具体影响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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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情况及影响
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司对相关报表项目进行了列报调整,并按要求对期初数进行了追溯调整。本公司将在 “其他非流动负债”列报的递延收益转至“递延收益”列报,并进行了追溯调整。
该追溯调整对本期及上期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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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递延收益、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以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及影响。
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列报、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上述准则规定进行披露,上述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实际情况,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5-016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要求,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 2014 年12月 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50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000万股。本公司于2009年4月实际向纳爱斯浙江投资有限公司、贾放平、栗萍、陈昌兰、凌俊、余岳华、林纳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白敏莉、谭惠轩等10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41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748.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58.2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19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09年4月13日完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五洲审字(2009)8-296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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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9年4月13日收到募集资金41,570.00万元,其中:包括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380.00万元,扣除该费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190.00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根据公司第六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和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前次募集资金全部投入“朗月星城”商住小区和“朗润天诚”商住小区两个项目,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均已完工,公司共使用募集资金41,284.96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变更情况说明
本公司2009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的议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50号)核准,公司向10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415.00 万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190.00 万元。 根据公司第六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及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未达到 51,808 .00万元,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投入项目的前提下,对单个或多个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对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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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承诺投入总额为 41,190.00万元,实际投总额为41,284.96万元,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额为94.96万元,该差额为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2009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洲审字[2009]8-336号),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09年4月24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15,053.5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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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临时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
注: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公司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的报告与本公司各年度其他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已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0日决议批准报出。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附件1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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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总额大于募集后承诺投资总额,主要系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所致。
注2: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支付2009年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维护费360元,2010年银行维护费600元,2011年银行维护费600元。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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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5-017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公司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情况概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要求,公司对2014年末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报废和处置, 对公司 2014 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为-1,583,196.05 元,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111,573,382.07元,本期转销资产减值准备38,407,596.21元。
1、固定资产处置
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报废和处置,本年度报废固定资产净损失183.00元,处置固定资产损失1,583,013.05元,此两项因素对公司 2014 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为-1,583,196.05 元,该事项公司财务部门已先行进行了账务处理。
2、坏账准备
2014年度计提坏账准备84,062,440.03元,其中:应收账款计提66,822,433.50元,其他应收款计提17,240,006.53元,本年度核销坏账130,937.40元。
3、存货跌价准备
2014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7,510,942.04元,转销以前年度计提存货资产准备38,407,596.21元。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资产处置及减值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司相关内控制度以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进行资产处置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资产处置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资产处置及减值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认真审核认为: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会计信息。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资产处置及减值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5-018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的文件精神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细化股东行权机制及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股东大会表决提案相关问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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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涉及工商等行政变更的相关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5-019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五次监事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0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4人,龙夏监事因出差委托赵明方监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玉和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全体监事对公司2014年度报告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符合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2)年报的编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能真实的反映出公司2014年度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本次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及内幕交易的行为。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疆城建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2、公司依据内部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认真开展内控评价工作,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环节,不存在重大遗漏,未发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内控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应了公司内控制度运行情况。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7、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8、关于续聘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1)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2)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85万元。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1)同意公司续聘具有从事内控审计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2)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公告编号:2015- 020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2日 10 点 30分
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21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2日
至2015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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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审议事项,经公司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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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10:30至19:00分;
(二)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22层证券管理部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个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证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须在登记时间5月11日下午19: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本次会议按有关规定不发礼品和有价证券;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为保证会场秩序,未进行参会登记的股东,公司将不作参加会议的安排。
2、会务联系人:陈英、祝逸飞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4889813
4、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22层
5、邮政编码:830063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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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