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上接306版)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调整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1、在估值对象中增加“股指期货合约”,并在估值方法中新增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删除“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项下“(八)特殊情况的处理”中的第2点:“2.对于因当季已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累计不足该项费用的收取下限而在当季补提差额部分的情形,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五)调整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删除“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部分删除“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转型后拟修改为:“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的计算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转型后拟修改为:“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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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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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后拟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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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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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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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后拟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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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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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后拟修改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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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部分条款
1、增加“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相关内容
根据2013 年6 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在“(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将现场开会方式和通讯开会方式如下内容:“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分别修改为:“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和“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2、修改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相关内容
根据2014 年8月8 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将“(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为:“(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涉及的其他有关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备案条款。
(七)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具体见附录的“《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八)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了基金转型期间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至基金转型实施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比例限制。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交银施罗德300等权指数基金基本情况
交银施罗德300等权指数基金于2012 年5 月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号文批准募集。
交银施罗德300等权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300等权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本基金由被动型股票基金转型为主动管理型股票基金,变更了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等,属于《基金合同》的变更。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章的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一般决议处理,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可生效。因此,本次基金转型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基金转型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管理人修订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那么根据2013年6 月1 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确实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转型后投资相关内容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将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四)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将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五)预防及控制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录:《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与调整后《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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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30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