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832 股票简称:东方明珠 编号:临2015-025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明珠”)股票(证券简称:东方明珠;证券代码:600832)于2015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
1、2015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0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23)。
2、经征询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刊载的公司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32 股票简称:东方明珠 编号:临2015-026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或“本公司”)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其中部分股东对议案一《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二《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了有效反对票,该部分股东(以下简称“异议股东”,具体请参见本公告“一、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基本情况”中的定义)就其所投有效反对票数量对应的异议股份(以下简称“异议股份”)享有现金选择权。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于2015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40号文核准,本公司将通过网下申报方式向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10.63元/股,该价格系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4年11月22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东方明珠股票交易均价,即10.75元/股,扣除自该定价基准日以来的分红调整后的价格(本公司于2014年8月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0.65元;于2015年4月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0.56元)。2015年4月22日(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21.07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10.63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将导致一定亏损,敬请异议股东注意风险。
●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30日起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2015年4月29日为本公司股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申报主体:在本公司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议案一《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二《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且在申报时间(即2015年4月30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履行有效申报程序的本公司异议股东。非异议股东申报无效。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东方明珠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申报时间:2015年4月3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
●股份转让协议现场签署时间:2015年5月5日。
●申报方式:本公司异议股东如需行权,在申报时间内可与本公司直接联系。在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结束后,由本公司收集所有的行权指令,前述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将在本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于2015年5月5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由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团”)向本公司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详情,应阅读本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
一、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基本情况
1.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系指在本公司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议案一《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二《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且在申报时间(即2015年4月3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履行有效申报程序的本公司异议股东。非异议股东申报无效。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东方明珠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股东大会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份合计数为31,533,427股。
2.申报时间
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为申报日(即2015年4月30日)的正常交易时段(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该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
3.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及股权过户时间
(1)在申报日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须在2015年5月5日在本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交易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
(2)在申报时间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交易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异议股东,在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可以签署《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东方明珠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4.申报方式
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
(1)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股东将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表》(见本公告附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表》)在申报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以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EMS)或现场方式提交给本公司(联系方式参见本公告),传真到达时间或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截至2015年4月30日下午3:00)内。
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2)本公司收集前述行权申报资料并经公司和律师核查后,为保证申报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已经进行申报的股东或授权人应于2015年5月5日在本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交易所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股东在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当携带《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表》(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还需携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个人股东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个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资料供公司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公证机构验证并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通过交易所审核的股东,其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3)如以传真或邮政快递(EMS)等方式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量与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的申报数量有差异,以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的申报数量为准;
(4)如以传真或邮政快递(EMS)等方式申报的现金选择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至本公司公告的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其申报视为无效。
投资者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5.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传真申报联系方式:021-58791888
(2)邮政特快专递申报联系方式: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号东方明珠电视塔3号门2楼
(3)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21-58791888
(5)现场申报地点: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号东方明珠电视塔3号门2楼
(6)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
6.行权价格
本公司有权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10.63元/股。
7.申报有效数量的确认
(1)于申报日,异议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申报现金选择权。
(2)本公司异议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异议股东在本公司2014年12 月2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议案一《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以及议案二《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且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
(3)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不得就其已被冻结或质押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就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其申报无效。股东若拟就其所持已被冻结、质押的东方明珠股份全部或部分申报本次现金选择权,应于申报前解除拟申报股份的质押或冻结。
(4)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无效。
(5)对在申报日内同一股票账户进行的多次现金选择权申报与(或)撤回,将以最后一次申报(与/或撤回)意思表示为准,并确认有效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
(6)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审核、过户事宜前转让的,则已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8.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9.行权对价的支付
在本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投资者仍确认需要行权,在有效申报经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安排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卡号(对法人股东则为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同时本公司协助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过户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二、 股份转换
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本公司股东,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按照3.05:1的比例转换为百视通之股份,即每1股百视通新增发行股份换取3.05股东方明珠股份。
按上述方式换股后,本公司股东取得的百视通之股份数应为整数。若本公司股东根据以上述换股比例所换取的百视通之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按证券登记公司相关办法处理。
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30日起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
三、 费用
股东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转受让双方各自按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股票交易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将根据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股东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申报及转让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通信费等均由股东自行承担。
四、 现金选择权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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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风险提示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10.63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10.63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2015年4月22日(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21.07元/股,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敬请异议股东注意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12月26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票账户。
七、 联系电话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即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拨打咨询电话:021-587918888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月 23日
附件一: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东方明珠办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行权所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本人作为东方明珠的股东,兹授权委托东方明珠代表本公司/本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申报行使东方明珠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日至东方明珠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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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东方明珠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为《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二为《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
附件二: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
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填写本申请书并同意东方明珠将本申请书连同本公司/本人签署的其他请求权行权申报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行权审核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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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东方明珠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为《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涉及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二为《关于签署<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议案》。
证券代码:600832 股票简称:东方明珠 编号:临2015-027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为确保现金选择权和换股实施顺利进行,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832)将自2015年4月29日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2015年4月29日为本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方明珠”)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40号文核准,本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实施后续事宜。
东方明珠于本公告日同日刊登《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详见公告临2015-026)。本公司股票将自2015年4月30日起开始停牌,此后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不再交易,直至实施换股后,转换成百视通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挂牌交易。本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9日,2015年4月29日为本公司股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截至2015年4月22日即本提示性公告刊登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1.07元/股,相对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10.63元/股,有较大溢价。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详情,请详见公司公告《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公告临2015-026)。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