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0 证券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15-009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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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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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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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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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通过公司全体员工和管理层共同努力,完成了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和计划,保持了公司销售收入的平稳增长,实现了预期的经营业绩。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740.2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8%;营业利润7,337.4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4.75%;利润总额7,567.8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5.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57.3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5.30%。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注射用灯盏花素5,000万支,建设期4年,生产服务期10年(其中投产期2年,第3年进入达产期)。本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该项目建设,项目已于2013年11月通过GMP认证。本公司拟扩大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规模,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提高产品市场份额。
截至报告期末,项目已完成初验、消防部门验收备案、环保部门验收备案等竣工验收工作,待完成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的验收备案、规划部门的验收备案等工作,并最终由云南省建设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竣工验收工作即全部完成。
(2)生产和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生产注射用灯盏花素超过4200万瓶,比上年增长13.66%,还进行了3次培养基模拟灌装,同时完成了生产设备再验证工作,成功地验证了我们整个生产过程,生产线完全达到设计要求,是目前国内比较先进的生产线。2014年在公司全体销售人员的努力下,全年共销售药品3500多万瓶,比上年增长2.08%,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生产销售目标任务。
(3)扩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的情况
除注射用灯盏花素外,本公司还有注射用降纤酶和注射用甲硫氨酸维B1等产品,但受制于产能有限,暂未进行生产。
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于2014年6月开始基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生产相对饱和。本公司没有闲置产能生产其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其他9个药品品种,因此,本公司计划建设第二条冻干粉针剂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第二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为5,000万支/年,预计总投资约16,200至18,000万元,建设期不超过28个月。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建该生产线的计划,批准公司开始进行该生产线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计划2015年开始进行生产线设备调研订购。
(4)研发创新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部门主要继续进行抗癌新药、心脑血管疾病药物的研究,还进行了降糖、降压和其它抗癌药物的筛选工作。重点项目研究情况如下:
抗癌新药的研究: 352按国家新药注册管理办法一类新药的要求,在2014年已经完成了药理、毒理、安全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各项研究工作。经过化学修饰合成出的几种衍生物,最后发现901的抗癌活性最好,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防治心脑血管疾病药的研究: 本年度除了对灯盏花素进行了有关的研究外,还通过902化学结构修饰,发现一个药效显著的衍生物,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北京科创2014年全年承担研究项目合计40余个,研究工作主要围绕临床前药学研究、新药临床研究、上市后再评价研究及重要保护品种研究等业务开展。公司受托技术开发等新签约项目15个。全年完成专利申请2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项,答复专利审查意见共计3次,办理专利奖励1项。除此之外,在资质申报和人员组织结构建设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财政部自2014年初陆续修订及颁布了一项基本准则和八项具体准则。修订了6项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颁布了3项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其余7项具体准则要求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2014年7月23日公布之日起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递延收益”直接列报于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负债,不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报。
对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正数为调增,负数为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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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仅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两个报表项目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对2015年1-3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