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无异议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试点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526号),公司获准试点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根据来函通知,公司可发行金额76亿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自来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发行。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48
债券代码:123401 债券简称:14方正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2015年付息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28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发行的方正证券2014年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
3、债券简称:14方正债
4、债券代码:123401
5、发行总额:30亿元
6、本计息期债券利率:7.0%
7、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8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8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方正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方正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人:张青青、钟婧雅
联系电话:010-57398211、010-57398214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无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部门:托管部、资金部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