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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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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雪峰民爆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新疆国资委批准,雪峰民爆以截至2011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50,088,860.91元为基础进行整体变更,其中237,000,000.00元净资产作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7,790,268.61元作为专项储备保留,余下305,298,592.30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年12月30日,公司领取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65010003000206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3,700万元,实收资本为23,7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1、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10家法人、2家有限合伙企业、10名自然人:
10家法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宁波联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新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紫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2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北京广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疆高联众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名自然人为宣杨勇、杨辉、李长青、康健、周春林、张成君、陈明邡、张卫、阿克木?艾麦提、李保社。
2、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是由雪峰民爆整体变更设立,原雪峰民爆的资产和负债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成立时主要拥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用机器设备、厂房、辅助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并主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在整体变更设立前后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24,7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股数之和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超过8,235万股,其中老股转让不超过3,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2,935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康健、周春林、张卫、张成君、李保社、阿克木?艾麦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12个月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3)公司股东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广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联桥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高联众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新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紫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宣杨勇、杨辉、李长青、陈明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进行调整。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图表 1 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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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图表 2 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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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图表 3 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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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图表 4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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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中无外资股东。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上海和盛天成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另一股东新疆新投70%的股权,上海和盛天成持有雪峰科技1.915%的股权,新疆新投持有雪峰科技3.964%的股权。新疆国资委通过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新疆新投30%的股权。
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运输,以及为客户提供爆破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公司是国内民爆行业中拥有武装守护押运民用爆炸物品资质的企业之一,也是目前国内民爆行业一体化产业链较全的企业之一。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乳化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和工业导爆索、塑料导爆管等。以上各类产品的主要性能和用途如下:
图表 5 公司主要产品的主要性能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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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销售方式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颁布之后,国家在政策上允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直接向终端用户销售产品,并鼓励生产企业的服务向工程爆破领域延伸,但就行业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传统的行业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民用爆炸物品大部分仍销往各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
目前,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主要直接销售给自治区内各地民爆经营企业(流通公司),少部分销售给大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企业。在销售流程上,公司与客户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签字盖章后,客户可在销售合同的范围内根据需求节奏向公司提交具体订单,公司根据订单组织生产;与此同时,客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及《单位管理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盖章,再由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盖章后,证件在“双证、一卡”必须齐备的条件下公司于15日之内向客户发货;在买卖行为成交后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规定有效期内,购买方必须将交易的品种和数量向开具证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核销,同时公司及时准确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上报民爆信息数据,根据省区民爆主管部门的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销售信息情况数据。
在现阶段行业主要通过流通公司销售的方式下,公司不断加强对各地经营企业的开发、维护和控制。目前,自治区共有民爆流通企业25家。基本分布为南疆片区为7家;东疆片区为4家;北疆片区为14家。其中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流通公司11家,分别为:金太阳民爆及其控股的乌苏恒利和沙湾民爆、伊犁雪峰、呼图壁雪峰、吐鲁番祥瑞、阜康雪峰、青河雪峰、博州雪峰、阿勒泰雪峰、和布克赛尔雪峰;公司参股流通公司1家,为富蕴民爆。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三个固定生产点民用爆炸物品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硝酸铵、石蜡、高压聚乙烯、膨化剂、柴油等。长期以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供应稳定、充足。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工业炸药中固定生产线生产方式的年许可产能为8万吨,现场混装炸药年许可产能为2.8万吨;工业雷管年许可产能为5,200万发;导爆索年许可产能为1,200万米,导爆管年许可产能为5,000万米。生产规模在新疆自治区内位列第一。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民用爆炸物品产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图表 6 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民用爆炸物品产量及占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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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公开数据,下同
未来随着公司研发投入的不断加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技术实力及品牌形象的不断提升,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优势将不断增强。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共有152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账面净值为8,198.47万元,占公司房屋建筑物账面净值的40.23%;其中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雪峰爆破、金太阳民爆、阜康雪峰、博州雪峰和乌苏恒利等生产经营场所因涉及搬迁,共有92处房产暂停办理房产证;下属控股公司和布克赛尔雪峰、塔城鑫兴、尼勒克雪峰等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新增无证房产及办理情况如下:
(1)和益混装
和益混装下属分公司在奇台县北山将军庙、伊吾县淖毛湖镇、阜康上户沟乡、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准东五彩湾混装地面站现场建设相关房产及相应辅助设施,具体如下:
①和益混装将军庙分公司在其已有的位于奇台县北山将军庙土地上建设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0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奇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奇台县人民政府确认已知悉并同意和益混装将军庙分公司在其已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上述建设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益混装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益混装可正常使用该土地上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
②和益混装伊吾分公司在其已有的位于伊吾县淖毛湖镇土地上建设与生产经营相关的5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伊吾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9日出具的证明,伊吾县人民政府确认已知悉并同意和益混装伊吾分公司在其已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益混装伊吾分公司可正常使用该土地上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
③和益混装在其已取得的位于阜康上户沟乡的临时土地上建设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0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确认函,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就和益混装在上述临时土地上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事宜,确认已知悉并同意和益混装在上述临时土地上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上述土地占有使用并建设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益混装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同意和益混装占有并正常使用上述土地及其上房屋及配套设施。
④和益混装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建设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8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基于与和益混装良好的合作关系,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并承诺在与和益混装合作期间,其将拥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的土地提供给和益混装建设相关现场混装地面站及配套设施,确认该现场混装地面站及配套设施系和益混装所有的资产。
根据伊宁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伊宁县人民政府确认:对于和益混装在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无偿提供的位于伊东工业园的土地上建设相关房屋及配套设施事宜,已知悉并同意和益混装使用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相关房屋及配套设施,上述建设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益混装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益混装可正常使用上述房屋及配套设施。
⑤和益混装在准东五彩湾建设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存在被有权政府部门要求限期拆除的风险。经核查,和益混装准东地面站拟进行迁建,并已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同意,地面站迁建项目完成后和益混装现场混装项目将于新建项目现场开展生产,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价值较低,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和益混装已由雪峰爆破吸收合并,和益混装已注销,和益混装的权利义务由雪峰爆破承继。
综上,和益混装在奇台县北山将军庙、伊吾县淖毛湖镇、阜康上户沟乡、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混装地面站现场建设相关房产及相应辅助设施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和益混装可正常使用上述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益混装位于准东五彩湾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价值较低,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因此上述房产权属瑕疵不会对和益混装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重大法律障碍。
(2)雪峰爆破
①雪峰爆破在伊吾县淖毛湖镇白石湖矿区爆破项目现场建设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伊吾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日出具的证明,伊吾县人民政府确认雪峰爆破位于伊吾县淖毛湖矿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正常使用土地及房屋配套设施。
因此,雪峰爆破在伊吾县淖毛湖镇白石湖矿区房产已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同意雪峰爆破可正常使用,因此上述房产权属瑕疵不会对雪峰爆破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重大法律障碍。
②雪峰爆破取得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补偿的房产
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受让公司土地证号为乌国用字[2002]第0005822号的土地并进行开发,同时对雪峰爆破名下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根据公司、雪峰爆破与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拆迁补偿合同》及雪峰爆破与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关于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翠泉优座办公用房价格的协议书》,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以在上述地块上承建的翠泉优座的第三层、第四层及其他楼层部分面积、地下标准车位等对雪峰爆破进行补偿,补偿房产总面积为1,800m2(超出1,800m2的部分由雪峰爆破购买),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雪峰爆破办理房产落户及土地手续。
(3)哈密雪峰三岭
①乳化炸药生产线
哈密雪峰三岭在其已有的位于哈密三道岭南泉棉纺路1号新建乳化炸药生产线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或颁发的《哈密雪峰三岭公司乳化炸药生产线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哈地经信技字[2012]15号)、《关于哈密雪峰三岭公司乳化炸药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3]2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52201201300119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5220120130905300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哈密三岭雪峰乳化炸药生产线项目新疆房产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号为哈市房权证哈密市字第00103823号、哈市房权证哈密市字第00103824号。
②暂未过户房产
2011年8月4日,哈密雪峰三岭与刘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刘强将位于哈密三道岭建安路5栋9号,建筑面积为69.65平方米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哈密雪峰三岭,双方约定因三道岭范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冻结,双方同意,待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哈密雪峰三岭可随时要求刘强找到原房东进行房屋过户手续。
经核查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周志芳与刘强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周志芳于2003年取得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刘强于2010年11月向周志芳购买上述房产,并于2011年8月将房产转让给哈密雪峰三岭,哈密雪峰三岭已支付完毕上述购房款;上述购置房产因政府部门对哈密三道岭范围内房屋过户的特殊处理的原因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上述房产已办理权属登记,不属于违规建筑,转让方合法拥有所转让的房产,哈密雪峰已支付完毕购房款。
(4)职工集资建房项目车库
发行人建设的车库位于其取得的用地面积为13,954.7平方米的职工集资住宅划拨用地(乌市[国土资划2010]字第213号)上,该车库已取得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天山区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天公消竣字[2013]第650000WYS130005881号)。
(5)尼勒克雪峰
根据尼勒克雪峰与巩留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尼勒克雪峰向巩留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位于尼勒克县新开路瑞福小区的4间房间,建筑屋面共计361.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6)乌苏恒利
2014年,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原因,乌苏恒利位于乌苏市物流园区西的民爆物品库房根据乌苏市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需进行搬迁,乌苏恒利原正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的相关手续已暂停办理,根据乌苏市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同意乌苏恒利在完成搬迁前合法拥有和正常使用待搬迁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及财物。
(7)青河雪峰
青河雪峰新建民爆库房已竣工,新增与生产经营有关的4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青河雪峰上述新建民爆库房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或颁发的《青河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青发改备案[2013]0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关于青河雪峰民爆器材库房扩建项目环境报告书的批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6543252013033号)、《关于对青河县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新建民爆器材库房竣工验收的批复》(新经信民爆函[2014]20号)、《关于青河县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民爆器材库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新环函[2015]48号)等文件。
截至目前,博州雪峰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正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待新库房建设完成后,博州雪峰即可进行搬迁;金太阳民爆生产经营场所尚未完成搬迁,由于金太阳民爆生产经营场所距离公司乌鲁木齐事业部新厂区地址较近,公司将在甘沟乡新厂区为金太阳民爆预留库房;此外,阜康雪峰与乌苏恒利的搬迁工作目前处于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新库房选址的阶段。
对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拥有的属于搬迁范围内的房产,当地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在搬迁前拥有并使用该等房产;对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未办妥权证房产土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了专项说明,同意公司正常使用,因此,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受到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存在瑕疵的房屋虽存在不能办理的风险,但该等房屋产权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土地使用权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42宗。
公司拥有或在用的位于天山区建国路105号的部分土地、金太阳民爆在用的位于柴窝堡的土地、阜康雪峰在用的位于阜康市水磨沟的土地、博州雪峰在用的位于博乐市八一水库以南的土地和乌苏恒利在用的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由于上述土地位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范围内,相关政府部门已暂停办理搬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及权属登记等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司及金太阳民爆、阜康雪峰、博州雪峰和乌苏恒利在搬迁前使用搬迁范围内的土地。
公司下属和布克赛尔雪峰在用的位于和丰和什镇的土地使用权证目前仍在办理过程中。发行人下属控股公司和益混装占用的位于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的土地、雪峰爆破位于伊吾县淖毛湖镇白石湖矿区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已同意和益混装使用上述土地且当地人民政府已同意和益混装及雪峰爆破上述土地使用,因此,和益混装、雪峰爆破的生产经营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4年6月23日,博州雪峰与精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527222014B00267),出让土地面积为17,124.60平方米,坐落于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用途为仓储用地,出让年期为50年,出让价款为144.20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博州雪峰已向精河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上述出让金,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2014年10月15日,昌吉爆破与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准东五彩湾地区,面积为25,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出让给昌吉爆破,出让年期为50年,土地出让金为63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昌吉爆破已足额缴纳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中。该宗土地原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昌吉爆破出资资产,由于昌吉爆破已自行办理出让手续,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已以现金补缴其原以位于准东五彩湾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向昌吉爆破作价出资部分的注册资本金。
2014年,青河雪峰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青河县阿热勒乡肯莫依纳克村,面积为4,23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出让给青河雪峰,出让年期为50年,出让价款为25.5353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青河雪峰已足额缴纳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2014年9月23日,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以南,面积为11,814.9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公司,出让宗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出让年期为40年,正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手续。
2015年1月,根据乌鲁木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确定恒基押运为位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马家庄,面积为334,234.43m2的工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得人,成交总价为5,265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恒基押运尚未与国土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外,和益混装位于准东五彩湾矿区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益混装准东地面站拟进行迁建,并已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同意,地面站迁建项目完成后和益混装现场混装项目将于新建项目现场开展生产,且该土地上建设的房产价值较低,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和益混装已由雪峰爆破吸收合并,其所拥有的土地证号为伊政国用(2013)第060号、奇土国用(2013)第111号、奇土国用(2013)第790号的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过户至雪峰爆破的相关手续。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问题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三)商标
公司目前共有商标4项,具体情况如下:
图表 7 公司现有商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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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目前已经取得的专利情况
图表 8 公司目前已经取得的专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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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拥有的专利号为201220331973.X,专利名称为电子雷管编码装夹装置、专利号为201220331976.3,专利名称为电子雷管快速接线夹、专利号为201220331974.4,专利名称为电子雷管脚线激光焊接夹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因避免重复授权而放弃。
(五)公司拥有的主要资质
公司在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方面不存在商业特许经营情况。但鉴于民爆行业属于特种行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需要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等。
根据公司2014年6月取得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编号:MB生许证字[030]号),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能力为工业炸药67,000吨,混装炸药25,500吨,工业雷管5,200万发,工业索类6,200万米,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具体许可生产能力情况如下:
图表 9 公司具体许可生产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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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新疆国资委,新疆国资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行政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本身并无任何生产经营行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新疆国资委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图表 10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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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2年9月起,和益混装成为雪峰科技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2年数据为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交易数据
1)向和益混装采购混装炸药
报告期内,雪峰爆破因爆破工程需要向和益混装采购混装炸药,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图表 11 雪峰爆破向和益混装采购混装炸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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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和益混装依据当地发改委定价标准向雪峰爆破销售混装炸药,2012年9月起,雪峰科技收购了和益混装少数股东权益,和益混装成为雪峰科技全资子公司,纳入雪峰科技合并报表范围。
2)向金峰源科技采购商品
2012年,尼勒克雪峰向金峰源科技采购少量散装炸药促进剂、乳化剂,金额合计为9.60万元。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图表 12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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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3年数据为2013年1-6月数据
1)销售民爆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流通企业、爆破公司以及最终客户销售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火工品,公司依据发改委限价规定,采取统一出厂价方式进行销售,主要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①2012年度
图表 13 2012年度关联销售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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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13年度
图表 14 2013年度关联销售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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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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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金太阳民爆向富蕴民爆销售外购高精度雷管7.74万发,金额186.48万元,平均单价24.10万元/万发;向哈巴河民爆销售外购高精度雷管1.3万发,金额34.73万元,平均单价26.80万元/万发,从而导致当期雷管平均销售价格增加较多。
2014年度,金太阳民爆向富蕴民爆销售外购高精度雷管7.19万发,金额137.60万元,平均单价19.15万元/万发,从而导致当期雷管平均销售价格增加较多。
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各关联方销售民爆产品平均价格变化主要是产品品种构成不同引起的,销售定价均执行各地发改委定价政策,与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价格无显著差异。
2)提供运输劳务
公司向各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收入主要为销售民爆产品的相关运输费用,2011年以来,公司收取的运输收入较多,主要为公司收购专业从事危险品运输的恒基武装押运,相关运输费用增加所致,公司向关联方收取运费标准与向非关联第三方取费标准一致,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
3)提供仓储服务
2011年4月12日,金太阳民爆与天河化工签署《仓储租赁使用协议》,约定金太阳民爆将其所属的柴窝堡总库内库容为300吨的两座仓库租赁给天河化工使用,年仓储费为25万元,金太阳民爆负责天河化工产品及原材料进出库的装卸工作,产成品按一装一卸12元,原材料按一装一卸15元/吨的标准向天河化工收取装卸费,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
2012年1月5日,金太阳民爆与天河化工签署《仓储租赁使用协议》,约定金太阳民爆将其所属的柴窝堡总库内库容为150吨的一座仓库租赁给天河化工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年仓储费为20万元。
2012年12月31日,金太阳民爆与天河化工签署《仓储租赁使用协议》,约定金太阳民爆将其所属的柴窝堡总库内库容为150吨的一座仓库租赁给天河化工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年仓储费为28万元。
4)向江阳混制销售原材料及提供场地租赁服务
哈密雪峰三岭与江阳混制进行炸药生产合作,由哈密雪峰三岭为江阳混制现场混装炸药生产提供原材料,并为江阳混制提供房屋租赁。
报告期内,哈密雪峰与江阳混制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江阳混制使用哈密雪峰生产区内的工房、水池、原材料库及水、汽、电、暖等能源与哈密雪峰双方合作生产炸药制品,哈密雪峰将生产区厂地提供给江阳混制做地面站使用并提供原材料,合作期间每吨炸药以198元的综合单价,按每月实际生产量结算向哈密雪峰支付。江阳混制使用哈密雪峰的原材料,2011年1月至8月,按照同期进货价(包含运费、装卸费)的基础上(含税17%)增加16%作为收费标准;2011年9月至2013年度,按照同期进货价(包含运费、装卸费)的基础上(含税17%)增加3%作为收费标准。
2012年度至2013年度,哈密雪峰三岭向江阳混制销售原材料共计分别为173.53万元、81.68万元;为江阳混制提供房屋租赁金额为42.29万元、22.55万元。2014年度,哈密雪峰三岭向江阳混制销售少量磷酸0.62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工程代建
公司与金峰源科技签署委托代建协议,将大黄山乳化炸药地面站及配套设施工程为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金峰源科技实施代建管理,工程预算总投资土建部分为1,130.47万元,最终总造价以实际决算价格为准,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根据财政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确认,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以项目决算为准)*(0.84%+2.27%)*1.15*1.3。
2013年,该项目执行完毕,公司支付代建管理费尾款3.39万元;2014年,鉴于大黄山项目已过质保期,公司向金峰源科技支付剩余作为质保金的款项22.63万元。
(2)设备采购
2012年,公司向金峰源采购设备进行出口,包括乳化炸药工艺生产线1套,合同含税金额为617.34万元人民币,地下乳化炸药装药机1套,合同含税金额为90.38万元人民币,上述设备采购不含税价为604.88万元;2014年,向金峰源科技支付尾款35.35万元。
2012年11月9日,尼勒克雪峰与金峰源科技签署《设备委托加工合同》(JFY-2012078),约定金峰源科技按尼勒克雪峰提供、金峰源科技签署认可图及技术要求的标准制造水相罐、立式螺旋、管路及辅件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1.1万元(含税);尼勒克雪峰2013年向金峰源科技采购水相罐、立式螺旋、管路及辅件等设备金额共计69.32万元(不含税),尼勒克雪峰已向金峰源科技支付77.05万元(含税),尚有4.05万元质保金尚未退还金峰源科技。
2012年11月19日,哈密雪峰与金峰源科技签署《设备委托加工合同》(JFY-2012079),约定金峰源科技按哈密雪峰提供、金峰源科技签署认可图及技术要求的标准制造破碎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70万元(含税);2013年,哈密雪峰三岭向金峰源科技采购破碎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金额共计145.30万元(不含税),哈密雪峰三岭已向金峰源科技支付102万元(含税);2014年,哈密雪峰三岭已向金峰源科技支付59.5万元(含税),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余8.5万元未支付。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设备购置合同》,公司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金峰源科技签署的《三方协议》, 约定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向公司提供两套乳化炸药自动化生产设备并指导安装调试,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金峰源科技提供2套油水相制备部分设备,价款共计338万元,于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全部设备运抵发行人后,支付合同总额40%,在生产线试生产出合格产品后的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在省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生产线试生产满一年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根据上述协议,2013年、2014年公司分别向金峰源科技预付135.20万元,合计预付270.40万元。
2014年5月26日,雪峰爆破与金峰源科技签署《现场混装车购置合同》,约定雪峰爆破向金峰源科技购买JWL-BCLH-15现场混装粒状铵油炸药车1台,合同总价为118万元,合同价款包含本体设计、制造、配件、技术资料、调试、培训、税费等相关费用,雪峰爆破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9万元预付款,提货前5个工作日支付55.46万元,余款作为质保金;2014年8月,雪峰爆破与金峰源科技、乌鲁木齐瑞力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就上述现场混装粒状铵油炸药车购销交易,三方约定铵油炸药车底盘部分由乌鲁木齐瑞力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并提供,底盘部分设备金额为32.08万元(含税),上述款项由金峰源科技代乌鲁木齐瑞力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雪峰爆破进行结算,2014年,雪峰爆破向乌鲁木齐瑞力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上述炸药车底盘,金额为30.30万元(不含税),2014年雪峰爆破向金峰源科技共计支付89万元(含税)。
2014年8月15日,发行人与金峰源科技签署协议,金峰源科技为发行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迁建项目乳化炸药生产线室外油相、水相管路制作安装提供服务,价款为44万元。根据上述协议,2014年,公司向金峰源科技预付13.20万元。
(3)产能合作
2012年6月8日,和益混装与江阳混制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作补充协议书》,约定江阳混制利用已获批的新疆富蕴县生产2,000吨铵油的产能批复与和益混装共同合作,在新疆准东将军庙生产2,000吨铵油,合作期限自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约定和益混装每生产一吨铵油须向江阳混制支付700元的合作费用(技术咨询服务费),共计140万元(不含税)。
(4)资产及相关业务收购
2012年10月,公司与浙江高能爆破签署《收购协议》,收购浙江高能爆破新疆分公司净资产及相关爆破业务,根据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华盛评报字[2012]1105号),经评估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503.83万元。考虑到业务未来收益,双方协商确定收购价1310万元。
(5)财政补贴
2013年9月5日,新疆国资委出具《关于拨付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培养经费的通知》(新国资企干[2013]397号),评选出公司3名人选为新疆“天山英才”,拨付培养经费21万元,评选出公司1名人选为“自治区高层次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拨付培养经费8万元,合计拨付29万元。
(6)合作备忘录
2014年1月11日,公司与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厂区搬迁补偿条件备忘录》,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意将其产业园选址于公司拟挂牌出让的乌鲁木齐市厂区土地,双方就发行人因整体搬迁而由土地摘牌单位所需承担其乌鲁木齐厂区综合开发的前期开发过程中涉及公司乌鲁木齐市厂区的土地拆迁补偿事宜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废旧机器设备、人员安置和住房补偿等初步达成备忘录,对土地拆迁补偿费用范围及补偿原则、土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确定及其支付方式、涉及资产的移交以及税费承担等进行约定,如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功竞价取得发行人拟出让土地,拆迁补偿将按该备忘录约定进行,该备忘录在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功竞价获得公司挂牌出让土地后生效。
3、关联方应收应付期末账面余额情况表
图表 15 报告期内关联方应收应付期末账面余额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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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该笔款项为雪峰投资控股成立时公司代垫差旅费、招待费等前期开办费用,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笔款项已收回。
4、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具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管理中更加重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以维护各方股东利益为前提,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5、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2015年1月,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发表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意见》,认为:“2012年1月1日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中制定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关联方回避制度。上述期间内,雪峰科技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都是必要的,重大关联交易都履行了必要的程序。雪峰科技有效地执行了上述制度的安排,减少和规范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合理,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雪峰科技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图表 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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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图表 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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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关联企业领取薪酬情况
(下转B3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