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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雪峰爆破
①雪峰爆破在伊吾县淖毛湖镇白石湖矿区爆破项目现场建设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伊吾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日出具的证明,伊吾县人民政府确认雪峰爆破位于伊吾县淖毛湖矿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正常使用土地及房屋配套设施。
因此,雪峰爆破在伊吾县淖毛湖镇白石湖矿区房产已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同意雪峰爆破可正常使用,因此上述房产权属瑕疵不会对雪峰爆破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重大法律障碍。
②雪峰爆破取得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补偿的房产
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受让公司土地证号为乌国用字[2002]第0005822号的土地并进行开发,同时对雪峰爆破名下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根据公司、雪峰爆破与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拆迁补偿合同》及雪峰爆破与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关于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翠泉优座办公用房价格的协议书》,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以在上述地块上承建的翠泉优座的第三层、第四层及其他楼层部分面积、地下标准车位等对雪峰爆破进行补偿,补偿房产总面积为1,800m2(超出1,800m2的部分由雪峰爆破购买),新疆苏星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雪峰爆破办理房产落户及土地手续。
(3)哈密雪峰三岭
①乳化炸药生产线
哈密雪峰三岭在其已有的位于哈密三道岭南泉棉纺路1号新建乳化炸药生产线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或颁发的《哈密雪峰三岭公司乳化炸药生产线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哈地经信技字[2012]15号)、《关于哈密雪峰三岭公司乳化炸药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3]2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52201201300119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5220120130905300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哈密三岭雪峰乳化炸药生产线项目新疆房产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号为哈市房权证哈密市字第00103823号、哈市房权证哈密市字第00103824号。
②暂未过户房产
2011年8月4日,哈密雪峰三岭与刘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刘强将位于哈密三道岭建安路5栋9号,建筑面积为69.65平方米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哈密雪峰三岭,双方约定因三道岭范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冻结,双方同意,待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哈密雪峰三岭可随时要求刘强找到原房东进行房屋过户手续。
经核查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周志芳与刘强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周志芳于2003年取得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刘强于2010年11月向周志芳购买上述房产,并于2011年8月将房产转让给哈密雪峰三岭,哈密雪峰三岭已支付完毕上述购房款;上述购置房产因政府部门对哈密三道岭范围内房屋过户的特殊处理的原因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上述房产已办理权属登记,不属于违规建筑,转让方合法拥有所转让的房产,哈密雪峰已支付完毕购房款。
(4)职工集资建房项目车库
发行人建设的车库位于其取得的用地面积为13,954.7平方米的职工集资住宅划拨用地(乌市[国土资划2010]字第213号)上,该车库已取得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天山区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天公消竣字[2013]第650000WYS130005881号)。
(5)尼勒克雪峰
根据尼勒克雪峰与巩留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尼勒克雪峰向巩留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位于尼勒克县新开路瑞福小区的4间房间,建筑屋面共计361.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6)乌苏恒利
2014年,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原因,乌苏恒利位于乌苏市物流园区西的民爆物品库房根据乌苏市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需进行搬迁,乌苏恒利原正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的相关手续已暂停办理,根据乌苏市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同意乌苏恒利在完成搬迁前合法拥有和正常使用待搬迁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及财物。
(7)青河雪峰
青河雪峰新建民爆库房已竣工,新增与生产经营有关的4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青河雪峰上述新建民爆库房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或颁发的《青河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青发改备案[2013]0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关于青河雪峰民爆器材库房扩建项目环境报告书的批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6543252013033号)、《关于对青河县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新建民爆器材库房竣工验收的批复》(新经信民爆函[2014]20号)、《关于青河县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民爆器材库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新环函[2015]48号)等文件。
2、土地瑕疵
公司拥有或在用的位于天山区建国路105号的部分土地、金太阳民爆在用的位于柴窝堡的土地、阜康雪峰在用的位于阜康市水磨沟的土地、博州雪峰在用的位于博乐市八一水库以南的土地和乌苏恒利在用的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由于上述土地位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范围内,相关政府部门已暂停办理搬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及权属登记等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司及金太阳民爆、阜康雪峰、博州雪峰和乌苏恒利在搬迁前使用搬迁范围内的土地。
公司下属和布克赛尔雪峰在用的位于和丰和什镇的土地使用权证目前仍在办理过程中。发行人下属控股公司和益混装占用的位于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的土地、雪峰爆破位于伊吾县淖毛湖镇白石湖矿区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已同意和益混装使用上述土地且当地人民政府已同意和益混装及雪峰爆破上述土地使用,因此,和益混装、雪峰爆破的生产经营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4年6月23日,博州雪峰与精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527222014B00267),出让土地面积为17,124.60平方米,坐落于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用途为仓储用地,出让年期为50年,出让价款为144.20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博州雪峰已向精河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上述出让金,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2014年10月15日,昌吉爆破与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准东五彩湾地区,面积为25,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出让给昌吉爆破,出让年期为50年,土地出让金为63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昌吉爆破已足额缴纳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中。该宗土地原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昌吉爆破出资资产,由于昌吉爆破已自行办理出让手续,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已以现金补缴其原以位于准东五彩湾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向昌吉爆破作价出资部分的注册资本金。
2014年,青河雪峰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青河县阿热勒乡肯莫依纳克村,面积为4,23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出让给青河雪峰,出让年期为50年,出让价款为25.5353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青河雪峰已足额缴纳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2014年9月23日,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以南,面积为11,814.9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公司,出让宗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出让年期为40年,正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手续。
2015年1月,根据乌鲁木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确定恒基押运为位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马家庄,面积为334,234.43m2的工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得人,成交总价为5,265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恒基押运尚未与国土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外,和益混装位于准东五彩湾矿区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益混装准东地面站拟进行迁建,并已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同意,地面站迁建项目完成后和益混装现场混装项目将于新建项目现场开展生产,且该土地上建设的房产价值较低,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和益混装已由雪峰爆破吸收合并,其所拥有的土地证号为伊政国用(2013)第060号、奇土国用(2013)第111号、奇土国用(2013)第790号的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过户至雪峰爆破的相关手续。
综上,对于待搬迁房屋及土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了专项说明,同意在搬迁前继续使用待搬迁房屋及所涉及土地,并拥有待搬迁房屋的所有权;对于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未办妥权证房产土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了专项说明,同意发行人正常使用,但由于搬迁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未办理权证的土地和房产的办理进度和结果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三)安全风险
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爆炸品性质决定了行业内企业都必然面对一定的安全风险。若由于安全风险控制不当而发生意外事故,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形象。为有效控制安全风险,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民爆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类别进行安全评价。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持续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措施,近年来公司陆续对各家生产厂点主要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做到了以本质安全型设备和工艺保证安全、以健全的规章制度巩固安全、以优良的人力资源促进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公司定期组织开展了由具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的现状综合安全评价,评价结论为安全级。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及重大爆炸事故,但由于本行业固有的危险属性导致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因偶发因素引发的意外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四)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8.45%、35.39%、36.78%,公司毛利率稳中有降,一方面,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毛利率较低的爆破工程服务业务收入占比上升,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降低,另一方面,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也对毛利率波动产生较大影响。
2014年12月以前,公司的销售价格执行由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指导价格,相对较为稳定,2014年12月25日,价格主管部门放开了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以及竞争情况自主决定产品销售价格,自主性进一步加强,可一定程度减轻原材料等成本波动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但如果因政策调整导致市场竞争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公司2012年、2013年度、2014年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口径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36%、9.95%、8.55%。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短期内还不能发挥效益,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下降,因此存在因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而引致的相关风险。
4、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公司本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向雪峰民爆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965000087),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2年11月17日,公司通过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65000073),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号公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规定,2012年7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518号),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地税减免备字[2011]000008号的《减免税备案通知书》及2012年4月9日的《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同意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4月22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天地税[2013]113号),公司2012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暂按15%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5月12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天地税[2014]279号),公司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暂按15%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2、尼勒克雪峰、和益混装、哈密雪峰三岭、安顺达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尼勒克雪峰
2012年7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尼勒克县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512号),确认尼勒克雪峰所从事的工业炸药生产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第四十条“民爆产品”第9款“连续化、自动化工业炸药雷管生产线、自动化装药、包装技术与设备”的内容。
2012年11月2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签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同意对尼勒克雪峰属于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尼勒克雪峰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2014年7月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签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尼勒克雪峰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2)哈密雪峰三岭
2012年9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哈密雪峰三岭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638号),确认哈密雪峰三岭所从事的工业炸药生产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第四十条“民爆产品”第9款“连续化、自动化工业炸药雷管生产线、自动化装药、包装技术与设备”的内容。
2012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三道岭地方税务局签发《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同意对哈密雪峰三岭属于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三道岭地方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哈密雪峰三岭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2014年6月10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三道岭地方税务局签发的《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哈密雪峰三岭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3)安顺达
2012年7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确认新疆安顺达矿山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的函》(新经信产业函[2012]517号),确认安顺达从事的炸药现场混装及爆破作业等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第四十条“民爆产品”第3款“炸药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和低感度散装炸药”的内容。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同意对安顺达属于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
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安顺达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4)恒基武装押运
2014年5月22日,乌鲁木齐县国家税务局签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确认恒基武装押运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十七条第七款“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并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规定,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缴纳。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的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419.70万元、1,001.08万元、705.69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8.03%、7.33%、5.44%,上述优惠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管理风险
1、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业务规模不断壮大,经营业绩稳步提升。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经营管理经验,治理结构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及内部管理机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张,在市场开拓、内部控制等方面将对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对管理层管理水平、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影响公司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活力,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引致的经营管理风险。
2、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批较高素质的业务骨干和核心人员,但未来随着公司业务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相关技术人才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有效保持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将会影响到相关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造成人才流失,从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在公司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业链不断延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宽将对人力资源及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对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但由于发行人地处西部地区,在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方面还处于相对劣势,可能给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发行人原董事长李长青、原副总经理陈明邡因受贿被处以刑事处罚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长李长青、原副总经理陈明邡因受贿被处以刑事处罚。
1、李长青、陈明邡涉嫌经济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情况
根据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访谈记录,陈明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3月23日执行拘留,2013年4月8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对陈明邡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明邡受贿罪,判决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3年;2014年8月9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进行访谈,确认陈明邡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的访谈记录,李长青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对李长青执行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2月24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访谈,李长青涉嫌犯罪案件正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阶段;2014年8月9日,保荐机构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进行访谈,确认李长青案涉嫌受贿一案已于2014年3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14年5月27日开庭审理,2014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长青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57万元、港币5000元、美金3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后李长青提起上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该判决已生效。
2、李长青、陈明邡涉嫌经济犯罪对发行人的影响
2013年3月,发行人原董事长李长青离任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发行人原副总经理陈明邡不再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经新疆国资委提名,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补选邵明海、李保社为发行人董事。
经核查,李长青、陈明邡离任前系接受新疆国资委推荐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即为新疆国资委控股企业,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战略方针、中长期规划均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由发行人管理层执行战略方针、规划的实施,同时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来自发行人及新疆国资委推荐人员,均在发行人处工作且担任管理人员多年,一直比较稳定;且发行人建立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且运行良好,重大事项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因此李长青、陈明邡的离任不会对管理层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战略方针、经营决策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本次增补加入发行人管理层的李保社、邵明海亦来自发行人及新疆国资委推荐,李保社2009年初至2011年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后一直担任发行人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邵明海2002年6月以来历任发行人总经理助理、投资规划部部长、销售部部长等职务,本次管理层增补后,管理层团队仍将继续保持发行人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未导致发行人在整体经营管理上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自1958年新疆煤矿化工厂成立至今已逾50年,业务上一直保持相对独立运作,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运输,以及为客户提供爆破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发行人作为疆内两家炸药生产企业之一,客户主要为新疆地区各地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资质的民爆流通企业及大型矿山等工程企业,主要供应商也保持多年合作,原材料供应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行人的民爆产品执行按照国家民爆行业指导价确定的价格,公司生产经营不依赖于个别核心人员。
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综合李长青、陈明邡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李长青、陈明邡离任后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及内部管理以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行业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李长青、陈明邡离任及涉嫌犯罪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管理层重大变化,发行人战略方针、经营决策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一直保持连续和稳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变化。
(七)乌鲁木齐事业部整体迁建风险
公司为新疆国资委控股的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乌鲁木齐事业部位于乌鲁木齐市翠泉路东一巷246号。近年来,随着乌鲁木齐市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目前乌鲁木齐市已将乌鲁木齐事业部所在的东部区域规划为生态商住区,乌鲁木齐事业部的生产区和库区的存在,制约了乌鲁木齐的规划和发展。因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乌政办[2009]311号《关于成立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新疆国资委以新经信民爆[2010]57号《关于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部生产区整体迁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雪峰民爆加快搬迁技术改造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增加生产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新疆民爆市场的需求。根据上述通知及指导意见,并根据工信部工信安字[2010]56号文,公司拟将乌鲁木齐事业部生产区和库区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整体迁建,选用自动化先进设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生产效率及本质安全水平,满足行业及企业发展需要。新建生产线验收投产后,原生产区民爆物品生产线及相关设施全部拆除。
乌鲁木齐事业部是公司主要的固定生产线生产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乌鲁木齐事业部实现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7.13%、26.12%、26.73%,对公司业绩贡献较大,乌鲁木齐市政府在对公司乌鲁木齐事业部搬迁问题的复函中承诺乌鲁木齐市政府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雪峰科技迁建进行搬迁补偿,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2013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各级主管部门召开公司乌鲁木齐事业部搬迁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根据新政阅[2013]71号会议纪要,确认公司搬迁享受乌鲁木齐市化工企业搬迁等相关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除依规计提专项部分外,其他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搬迁和职工安置,若不足以弥补公司乌市生产区资产公允价值损失,由土地摘牌单位兜底解决。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事业部迁建项目累计投入 34,082.97万元,其中甘沟乡土建投入24,336.37万元,新生产线设备投入3,883.03万元,迁建辅助费用5,863.57万元,整体形象进度为68%,其中炸药区已完成主体土建工程,年产15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已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试生产验收,雷管区已完成主体土建工程,正在进行生产线设备安装,库区及办公楼等辅助区已完成主体土建工程,预计2015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迁建项目已取得乌鲁木齐县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对生产区及库区迁建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批复,同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农用地转用104.90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方式供地,作为公司生产区和库区迁建建设用地,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乌县国用(2014)第00000184号土地证(面积:652,936m2)及乌县国用(2014)第00000183号土地证(面积:215,349.20m2)。
截至目前,乌鲁木齐事业部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2015年6月30日完成搬迁,乌鲁木齐事业部如未能按计划顺利完成搬迁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1、投资项目市场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是公司长期以来专注经营的业务领域,公司在这些项目上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有效的营销措施,并有相配套的人力资源和管理体系作为支撑。同时,根据公司市场调研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能够提升公司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具有广泛而现实的客户需求,市场潜力较大。但由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于目前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市场环境等条件做出的,若上述因素发生变化,可能会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风险。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按质完工,影响预期效益。因此,不能排除项目投资的实际收益和预期目标出现差异的可能性,从而对发行人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民爆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顺利实现。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使用计划完成后,公司预计将新增固定资产约48,834.00万元,以公司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算,项目正常投产后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2,837.04万元,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将大幅上升。如果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募集资金项目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大幅度低于预期的收益,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下滑,从而产生一定程度的风险。
(九)技术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乳化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公司研制的XF型系列电子雷管、XF-Ⅱ型雷管自动装填线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鼓励产品,其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工艺稳定。但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客户要求的不断提高,未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的速度将越来越快,公司如不能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和技术创新能力,适时推出满足客户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将会存在产品或技术落后的风险。
(十)股市风险
由于股票市场的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还会受到利率、汇率、宏观经济、通货膨胀和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并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息息相关,因此,股票市场存在着多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公司股票时可能因股价波动而带来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一)销售合同
2015年2月10日,公司与新疆环疆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公司向新疆环疆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膨化硝铵炸药2,700吨,乳化炸药30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与富蕴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新)MB销许证字-21]-X-1),公司向富蕴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膨化硝铵炸药3,300吨,乳化炸药1,20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销售膨化硝铵炸药300吨,乳化炸药50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与托克逊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新)MB销许证字-11]-X-4),公司向托克逊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膨化硝铵炸药2,000吨,乳化炸药30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与鄯善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新)MB销许证字-9]-X-55),公司向鄯善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销售膨化硝铵炸药1,000吨,乳化炸药20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与哈密地区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新)MB销许证字-8]-X-58),公司向哈密地区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销售膨化硝铵炸药2,000吨,乳化炸药5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2月11日,哈密雪峰三岭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新)MB销许证字-21]-哈-15),哈密雪峰三岭向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膨化炸药300吨,乳化炸药90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2月11日,哈密雪峰三岭与哈密地区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新)MB销许证字]-哈-29),哈密雪峰三岭向哈密地区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销售膨化炸药5,000吨,乳化炸药3,00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2月11日,哈密雪峰三岭与鄯善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新)MB销许证字-9]-哈-23),哈密雪峰三岭向鄯善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销售膨化炸药600吨,乳化炸药1,000吨,单价为现行出厂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二)采购合同
2014年12月17日,发行人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SXXHXF002),发行人向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多孔粒硝酸铵2,500吨,单价由双方商定,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4年12月17日,公司与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TJGF合字(2015)075号),公司向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多孔粒硝酸铵2500吨,单价由双方商定,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4年12月18日,公司与新疆金圣胡杨化工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JSXF2015-001),公司向新疆金圣胡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工业硝酸铵10,000吨,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4年12月18日,公司与新疆金圣胡杨化工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JSXF2015-002),公司向新疆金圣胡杨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工业硝酸铵6,000吨,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4年12月25日,公司与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XHHF-XSB-(2015)第1号),公司向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工业硝酸铵22,000吨,单价为市场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4年12月25日,公司与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XHHF-XSB-(2015)第2号),公司向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工业硝酸铵10,000吨,单价为市场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4年12月25日,公司与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XHHF-XSB-(2015)第4号),公司向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工业硝酸铵4,000吨,单价为市场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4年12月25日,公司与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公司向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多孔硝酸铵4,000吨,单价为市场价,执行年度为2015年。
2015年1月8日,公司与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兵太安2015-016),公司向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太安90吨,总价为552.8250万元,执行年度为2015年。
(三)银行借款合同
2014年4月28日,雪峰科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60092014280190),约定发行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1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5日。
2014年6月16日,雪峰科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60092014280266),约定发行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
2014年8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年解字RL03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向公司提供6,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2014年10月9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向公司提供8,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
2014年11月27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6009201428062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公司提供7,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9年4月5日。
(四)工程合同
2014年4月,雪峰爆破与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签署《矿山穿爆工程承包合同》(JCKY-13-201408501-003),雪峰爆破承包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伊宁县黄金矿山穿爆工程,工程内容为穿孔和爆破,工程量按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为准,本年度基建期采剥总量为300万m3,承包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2014年6月25日,安顺达与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东煤矿地面爆破孔第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安顺达承包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东煤矿地面爆破孔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为乌东煤矿北采区43#煤层西翼露天坑爆破地面爆破卸压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合同价款为753.84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工程量与对应单价乘积,并经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为准,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延米单价确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累计支付工程价款达到合同价款90%时停止支付,剩余10%作为相关保证金。
2014年8月22日,安顺达与神华新疆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神华新疆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爆破施工合同》,安顺达承包神华新疆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爆破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方式为按月以经确认的工作量及对应价款进行价款支付,每月支付90%工程款,剩余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4年8月30日,安能爆破与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签署《爆破施工及土石方挖运合同》,安能爆破承包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青河县科克别克铁矿露天开采工程,工程内容和范围为矿山全部采剥工程的钻、爆、挖、排碴,采场矿石至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破碎车间的短途运输,运至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指定的矿料场,合同总工期为5年。
2014年9月22日,安顺达与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签署《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二矿2014-2015年爆破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安顺达承包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二矿2014-2015年爆破施工,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方式为按月以发包人联签组确认的工作量及对应价款进行价款支付,每月支付90%工程款,剩余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爆破量以实测量为准。
(五)建设施工合同
2014年1月24日,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公司整体迁建技术改造项目雷管生产区工程,工程地点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工程内容为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合同价款为77,462,753.66元,本合同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依照经审定的统计报表,逐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工程遵循先验收后结算原则,在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且工程合格后方可进行决算。
2013年10月10日,和益混装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发行人准东生产点多孔粒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地面站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市吉木萨尔县准东南露天煤矿,工程内容包括土建、采暖、给排水、管道、装饰装修、电气、通风、消防、室外道路、土石方、围墙、绿化,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合同价款为12,381,925.99元,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据实结算,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
2014年6月15日,雪峰科技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迁建技术改造项目-综合外网及高位水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发行人整体迁建技术改造项目——综合外网及高位水池工程,工程地点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工程内容为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合同总价为21,872,138.15元,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依照经审定的统计报表,逐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工程遵循先验收后结算原则。
2014年7月,雪峰科技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签署《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智能园区(网络部分)采购及安装项目系统集成合同》及《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智能园区(网络部分)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补充(追加)协议》,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承包雪峰科技整体搬迁改造项目智能园区(网络部分)采购及安装,合同价款为13,815,078.68元。
2014年9月23日,雪峰科技与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供电工程施工合同》,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雪峰科技整体迁建技术改造项目-38V以下配电及外网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电缆井制作安装、电缆沟开挖回填、电缆保护管及低压电缆敷设、低压柜安装、密集母线的安装、设备调试、竣工报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9,154,896.25元。
2014年9月,雪峰科技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雪峰科技位于乌鲁木齐县甘沟乡整体迁建技术改造项目生产区围墙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合同总价为592.1397万元,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依照经审定的工程进度,逐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当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竣工决算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决算价5%为保修金。
2014年11月6日,雪峰科技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仓库区标段新增六栋炸药库及附属工程补充协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雪峰科技位于乌鲁木齐县甘沟乡的迁建总仓库区新增的炸药库房6栋及室外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1003.71万元,合同生效后预付20%工程款,以后按进度付款,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1月10日,其他条款执行《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迁建总仓库区标段施工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条款。
(六)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无对外担保情形。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雪峰爆破存在以下未审结或未执行完毕的案件:
2011年4月27日,雪峰爆破作为原告因承揽合同纠纷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89,591.5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4,689,591.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1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1)哈中民二初字第19号),判决:
1、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雪峰爆破工程款1,268,694.56元;
2、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雪峰爆破违约金50,000元;
3、案件受理费44,317元,雪峰爆破承担27,649元,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668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70元由雪峰爆破负担。
2011年12月30日,雪峰爆破不服上述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1)哈中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两被上诉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89,59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于2012年5月进行第二次开庭,7月进行了质证,9月进行了调解但无果;2012年12月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2013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诉讼系由于其他当事人侵害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权益的原因引起,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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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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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次发行的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在本次发行期间将放置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办公地点,以备投资者查阅。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