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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住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96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和薛金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俞新南、颜美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薛金全、俞新南、颜美华还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股东南通产控、新源投资、上海集赋承诺:自醋酸化工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醋酸化工股份,也不由醋酸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醋酸化工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权减持持有的醋酸化工全部股份,实际减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上述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情况:自醋酸化工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醋酸化工股份,也不由醋酸化工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股价稳定方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股价稳定方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方案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方案第二、三、四、五阶段措施。

      3、股价稳定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五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立即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方案;第二阶段,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三阶段,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第五阶段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第二、三、四阶段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若第五阶段实施完毕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降薪20%,直至连续6 个月不再出现上述情形为止。

      1、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立即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薛金全(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实际控制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董事(不含实际控制人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5、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股价稳定方案有效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第一、二、三、四阶段措施均已实施完毕,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由董事会制订使用公司上一年实现净利润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并提议召集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将在董事会中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作为公司股价稳定机制,董事会提出的回购股票议案所动用的资金不应超过公司上一年实现净利润的15%,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公司股票议案应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票回购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薛金全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如公司当年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50%归公司所有。

      公司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酬的20%归公司所有,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董事会、单独或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并将督促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者除外。”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本所为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而造成的损失。”

      (三)申报会计师承诺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和薛金全承诺: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和《一致行动协议》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公司之间的差额由相关减持人员以现金方式或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南通产控、新源投资、上海集赋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南通产控、新源投资和上海集赋关于减持醋酸化工股份意向分别承诺如下:

      本公司所持醋酸化工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权减持其持有的醋酸化工全部股份,实际减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公司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在持有醋酸化工股份5%以上(包括5%)时,每次减持股份均需于3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所持醋酸化工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值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或从醋酸化工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醋酸化工。

      六、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安排

      (一)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在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回报规划

      公司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确立股利分配的制度基础,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具体的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公司应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三)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七、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本招股意向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公司2015 年3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5)第110ZA2365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南通醋酸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本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2015年一季度末,公司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规模保持相对稳定。2015年一季度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2015年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保持稳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预计2015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出现大幅下降。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被公众误解的风险

      近年来,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存在误解。一是将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混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名单,凡未在该标准中列明的“食品添加剂”均属于非法添加物,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均属于非法添加物。一些食品生产厂商为了自身利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诸如出现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使公众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和抵制。二是对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产生的不良后果产生恐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了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在标准范围内的使用均安全的。由于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公众无法判断食品添加剂的具体用量,产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恐惧,导致拒绝使用食品添加剂。

      公司生产的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产品,均是国际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推荐的高效安全的防腐保鲜剂,山梨酸钾的毒性是食盐的1/2,在进入人体后,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在人体内无残留,在安全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尽管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高,但是仍存在因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整体性误解而影响公司产品销售的风险。

      (二)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2010年度,公司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公司2013年通过复审,于2013年12月11日取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报告期内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公司已建成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具有较高的行业技术水平,为保持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公司仍将加大研发投入,但是如果以后年度公司因各种因素不易再获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从而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三)资产抵押风险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将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用于抵押贷款。抵押物账面价值为19,114.71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36.62%,占公司总资产的15.26%。公司在各贷款银行中信誉度较高,与中国银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均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公司借款来源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同时,公司资产质量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公司因不能偿还债务而被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很小,上述资产抵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但是,若公司不及时偿还银行借款,亦不通过协商等其他有效方式解决,公司资产存在可能被行使抵押权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1,866.06万元、65,613.37万元和60,654.16万元,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0.45%、51.47%和48.43%。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每期固定资产折旧分别为4,520.02万元、5,793.13万元和6,363.33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新增固定资产29,155.40万元,平均每年新增折旧额2,111.4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额将可能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环保风险

      公司属于化工生产企业,产品品种较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三废”排放、综合处理等环境保护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了标准化环保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通过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报告期内中投入8,753.69万元用于环保基础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上。公司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有效的治理,保证了“三废”的达标排放,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环保政策的日益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将会日趋提高,行业内环保治理成本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影响盈利水平。因此,本公司面临一定的环保风险。

      (六)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部分原料、半成品为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生产环节均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公司虽然具备相关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资质,配置了完备的安全设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事故预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使得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小,但不排除出现管理不善、操作不当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可能,从而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下转B52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