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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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莱克投资承诺:自莱克电气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莱克投资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莱克投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如莱克投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莱克电气股份的,莱克投资承诺违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所得归莱克电气所有,同时莱克投资持有的剩余莱克电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莱克投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莱克电气,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现金分红中与莱克投资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莱克电气所有。
本公司股东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苏州国发众富、苏州盛融创投以及实际控制人倪祖根及其近亲属张玲凤、倪翰韬承诺:自莱克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苏州吉盛创投、上海燊乾投资、宁波汇峰投资、深圳大雄风创投、苏州和融创投、同创企管、上海赛捷投资、苏州高锦创投、江苏华成华利创投、苏州润莱投资、苏州福马创投、苏州利中投资、平安财智投资承诺:自莱克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莱克电气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作出如下承诺:自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莱克电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莱克电气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所得归莱克电气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莱克电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莱克电气,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包括本人所投资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莱克电气所有。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倪祖根的近亲属,张玲凤和倪翰韬还承诺:倪祖根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张玲凤或倪翰韬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倪祖根离职后半年内,张玲凤或倪翰韬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将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对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全年不超过经审计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莱克投资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莱克投资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增持股票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每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10%,全年不超过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应确保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作出履行上述增持股票义务的承诺。
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将按照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顺位执行,在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将使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回购或增持计划。
(二)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莱克投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与拟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红款项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与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款、应付现金分红(包括其所投资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莱克电气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招股意向书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3个交易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本公司履行职责,或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控股股东莱克投资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莱克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莱克投资将购回莱克投资在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同时将督促莱克电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莱克投资购回股份的价格等条件将与莱克电气回购股票的条件一致。莱克电气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莱克投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莱克投资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倪祖根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莱克电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作为莱克电气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莱克电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督促莱克投资购回莱克投资在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实际控制的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苏州盛融创投的现金分红以及应付本人薪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薪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林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华林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莱克投资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香港金维和立达投资承诺:
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莱克电气的股票,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20%;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20%。
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莱克电气所有。
六、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100万股,均为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的数量为0股。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剩余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剩余的滚存利润。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前留存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计划及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实施现金分红不得少于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2、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二)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其中规定:公司重视维护股东利益及投资者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将实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采取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1亿元。
2、上市后连续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目前处于成长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
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公司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坚持自主创新,打造高端家居清洁健康电器自主品牌
公司将坚持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原则,继续巩固核心电机技术优势,重点发展家居清洁健康类产品,着力打造高端家居清洁健康电器自主品牌,促进从外延式增长向内涵效益型增长转变,努力成为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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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B5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