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6版)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中兴和泰签订<房地产及设备设施租赁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中兴和泰签订酒店服务<采购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519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公司”)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公告了公司召开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
201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截至2015年4月23日,中兴新持有公司1,058,191,944股A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8%)提交的一个临时提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将该等提案提交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15、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中兴通讯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通知同日公告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兴新提请中兴通讯股东在将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由于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曲晓辉女士、魏炜先生、陈乃蔚先生最初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时间为2009年7月22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曲晓辉女士、魏炜先生、陈乃蔚先生任期将于2015年7月21日满六年且任职到期;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占董事会成员比例的要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陈少华先生、吕红兵先生、Bingsheng Teng(滕斌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6年3月29日)止。(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见与本通知同日公告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议案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每个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及《公司章程》第78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新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此,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增加至十五项,具体如下:
1、公司二○一四年年度报告(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一四年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二○一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二○一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二○一四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公司二○一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公司关于聘任二○一五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公司关于申请二○一五年衍生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为境外子公司债务性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与关联方摩比天线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11、关于修订与关联方摩比天线2015年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最高累计交易金额的议案;
12、二○一四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3、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4、关于公司申请二○一五年度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5、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通知》中列明的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更新后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完整版)》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附件: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举行之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之表决代理委托书1
(经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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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我们3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
(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或4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代表本人/我们出席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在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举行之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我们就关于召开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我们之代理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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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一五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署7﹕
附注﹕
1. 注意﹕请 阁下委任代表前,首先审阅与于2015年3月26日公告的二○一四年年度报告。二○一四年年度报告包括二○一四年度董事会报告及二○一四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供股东审阅。
2. 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与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之公司内资股股份有关。
3.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4. 如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理,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委任之代理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任代理无须为公司股东。委任超过一位代理的股东,其代理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表决代理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方可。
5. 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6. 注意﹕本次股东大会对于议案15的第15.1至第15. 3子议案的表决(即对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方式为:对于该三项子议案阁下持有数量为阁下所代表之股份数目三倍的表决票数,阁下可将该等票数全部或部分投给该三项子议案下三名候选人或其中一人或多人,阁下亦可选择放弃投票,但阁下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阁下所代表之股份数目的三倍。否则,阁下就该等子议案的投票全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请阁下明确指示欲投给每一名候选人之票数或放弃投票,并填写于上述表格中相对应议案所在之栏;如无任何指示,则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填写相应票数。除非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并需采用累积投票制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7.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之代表人亲笔签署。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任者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则授权该受托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8. 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年度股东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9. 内资股股东最迟须于年度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本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交回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
10. 重要提示:如阁下已交回2015年3月26日公告的原表决代理委托书,则务请注意:
(i) 阁下在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公司交回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将撤销及取替阁下之前交回之原表决代理委托书。而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视作阁下交回之有效表决代理委托书。
(ii) 若阁下未能在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公司交回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已交回的原表决代理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仍然有效。对于原表决代理委托书上未载列的有关委任陈少华先生、吕红兵先生、Bingsheng Teng(滕斌圣)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决议案,如无任何指示,持有原表决代理委托书的阁下的授权代表有权自行酌情表决。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