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调查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
  •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鹿港债”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2015年4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B16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60版:信息披露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鹿港债”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59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726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原无限售条件股东按持股比例优先配售,与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93.375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4.68元,共计募集资金98,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746.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5,254.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42.7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4,911.2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浙天会验〔2009〕137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858,146,675.33元(其中募集资金项目投入389,930,814.26元,补充流动资金468,215,861.07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4,123,585.58元;本报告期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4,981,329.49元(其中募集资金项目投入9,981,329.49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00元),本报告期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959,191.78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873,128,004.82元(其中募集资金项目投入399,912,143.75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388,215,861.07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5,000,000.00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5,082,777.36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86,066,833.61元(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以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金额: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法》以及招股意向书中的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所有募集项目均按照招股意向书中承诺的进度稳步推进。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三个项目。

      本报告期公司共投入9,998,225.49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9,981,329.49元,国家重点产业银行贷款投入16,896.00元;累计投入501,932,250.20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399,912,143.75元,国家重点产业银行贷款投入102,020,106.45元。主要使用情况如下:

      1、年产45,000吨室温硫化硅橡胶及配套工程项目

      该项目资金总额20,92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总额14,566万元,国家重点产业银行贷款6,360万元。2012年经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8,897.18万元。本报告期投入16,896.00元,其中以国家重点产业银行贷款支付16,896.00元;至本报告期末累计投入124,791,926.96元,其中以募集资金支付63,971,820.51元,以国家重点产业银行贷款支付60,820,106.45元,本报告期资金主要投向年产45,000吨室温硫化硅橡胶及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报告期内,该项目部分装置已完工进行试生产。

      2、年产30,000吨甲基氯硅烷副产物综合利用Ⅱ期工程

      该项目资金总额41,42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总额37,309万元,国家重点产业银行贷款4,120万元。2012年经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32,401.22万元。本报告期投入1,065,046.73元,其中以募集资金支付1,065,046.73元;至本报告期末累计投入229,447,791.61元,其中以募集资金支付188,247,791.61元,以国家重点产业银行贷款支付4,120万元,本报告期资金主要投向年产30,000吨甲基氯硅烷副产物综合利用Ⅱ期工程的建设。报告期内,该项目部分装置已完工进行试生产。

      3、绿色农药剂型制造项目

      该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为24,278万元,2012年经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14,791.22万元。本报告期投入8,916,282.76元,至本报告期末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47,692,531.63元,本报告期资金主要投向绿色农药剂型制造项目的建设。报告期内,该项目部分装置已完工进行试生产。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本报告期无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4年8月25日,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8,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12个月。公司已于2014年8月27日将本次闲置募集资金8,500万元转出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2014年8月19日,公司已将上年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8,500万元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七、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能及时、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募集项目的变更全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新安股份董事会编制的2014 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安股份募集资金201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九、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通过查阅三会文件、会计师报告、募集资金对账单等文件并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新安股份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实际使用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上述核查结果,中信证券认为新安股份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及实现效益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5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投资项目名称:年产 4.5 万吨室温胶及配套工程项目、年产 3 万吨甲基氯硅烷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和绿色农药剂型制造项目。

      ● 募集资金变更后的用途:将原计划投入上述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数量:18,606.68 万元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的概述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26 号文核准,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采取网上、网下定价的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933751 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79,999,994.68元。扣除发行费用30,887,933.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949,112,061.07元。其中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8278.21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项目总投资额86633万元(其中项目配套流动资金10023.44万元)。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5000 吨室温胶及配套工程项目和年产 30000吨甲基氯硅烷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分别被列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并分别获银行贷款6,360万元和4,120万元,共计10,480万元。公司经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10,48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20,063.38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均按照募投计划和股东大会有关决议投入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为:1)年产4.5万吨室温硫化硅橡胶及配套工程项目已完成1.5万吨 107 胶、1.4万吨硅酮密封胶和0.2万吨甲基硅油,累计3.1万吨项目已建成并投产。2)年产3万吨甲基氯硅烷副产物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中的年产20000吨三氯氢硅、年产2000吨白炭黑、年产4000吨苯基(甲基)三氯硅烷项目、年产 4500吨偶联剂项目均已建成并投入生产;3)绿色农药剂型制造项目计划建设12.5万吨的生产能力,目前已建成9.81万吨制剂产能并投入生产。

      项目投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余额为 10,106.68万元,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金额:人民币元

      ■

      3、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4年8月25日,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8,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12个月。公司已于2014年8月27日将本次闲置募集资金8,500万元转出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主要原因

      1、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对部分工艺流程进行了优化整合,同时鉴于国内部分生产设备技术的提高,项目上采用了部分国产设备替代原计划的进口设备,使项目建设成本有所下降。

      2、近几年国内重复性建设增多,相关募集资金项目产品产能增加很快,远远超出了市场需求量,公司从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完成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主体后,停止了项目后续部分的建设支出,减少了投资总额。

      3、公司近几年加大技术投入,原料利用率不断提高,甲级氯硅烷副产物产出减少,已上项目产能已能满足综合利用,可以节约投资。

      4、因项目建设地的区域规划发生一定调整,后续项目建设不再进行。

      为更合理地利用募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拟变更募集资金 18,606.68万元(包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以及扣除手续费后利息收入净额 2,508.28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从而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变更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及用途

      公司2009年度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911.21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毕,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78,812.80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18,606.68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利息收入净额 2,508.28 万元)。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经营流动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完成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18,606.68万元(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扣除手续费后利息收入净额 2,508.28 万元)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事项还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已投资的主体建设运行和生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作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顺应业务发展变化,将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通过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集中优势资源,贯彻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此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5-016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于2015年4月22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5-01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担保,拟为控股30%的子公司新安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贷款担保(目前本公司无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发生逾期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4月22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如下:

      (1)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担保能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开展的资金需求,有效降低其财务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授权管理层在总担保额度内具体实施相关业务,资金融资方式包括:流贷、承兑、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项目贷款等形式。同时,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亿元担保额度内,调节公司为各全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金额,超过该等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2)为控股30%的新安小额贷款公司提供6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关联董事林加善回避表决),担保期限为二年。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担保事项尚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30%的子公司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各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报告期内,公司全体董事和管理层都能够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该等担保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上述公司的资金与经营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担保风险。

      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上述相关担保事项形成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将不超过5.6亿元,将不高于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的11.99%。公司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5-018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子公司元通硅业其他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拟受让杭州和信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和信”)所持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硅业”)2296.8万股的股权,拟受让自然人吴启寿198万股的股权。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元通硅业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1亿元,本公司持有7505.2万股,占75.052%的股权;杭州和信持有2296.8万股,占22.968%的股权;吴启寿持有198万股,占1.98%的股权。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拟收购杭州和信持有的元通硅业22.968%股权和吴启寿的1.98%股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元通硅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账面净资产为20,422.97万元,折合每股净资产2.042元; 2015年1-3月新增净资产580万元,折合每股净资产0.058元;扣除每股0.15元的已分红款,拟定本次转让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5元/股。

      杭州和信持有2296.8万股权,受让价不超过4478.80万元;吴启寿持有198万股权,受让价不超过386.2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元通硅业100%的股权,元通硅业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会议审议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2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3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审议,表决结果为9票全部同意关于受让元通硅业其他股东股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收购股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转让方名称:杭州和信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求冠路金盛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虞秀娟

      注册资本:1800万元

      主营业务:批发、零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建材、化工原材料、设计、安装等。

      2、转让方名称:吴启寿(自然人)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浙江开化工业园区园一路15号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75.052%,杭州和信持股22.968%,吴启寿持股1.98%。

      6、主营业务:工业硅、金属硅粉系列产品、金属材料加工、制造、销售等。

      三、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截止2014年12月底,开化元通经审计的净资产20,422.97元人民币;全年营业收入134,035.85万元人民币,净利润973.60万元。

      本次受让参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元通硅业财务报表,折合每股净资产2.042元;加上2015年1-3月新增每股净资产0.058元;扣除每股0.15元的已分红款,拟定本次转让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5元/股。即以不超过4865万元的总价格受让杭州和信持有的2296.8万股权和吴启寿持有的198万股权。

      四、拟签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协议主体:

      股权转让方:杭州和信实业公司

      吴启寿

      股权受让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受让总价共不超过4865万元。其中:受让杭州和信实业公司股权价格不超过4478.80万元;受让吴启寿股权价格不超过386.20万元。

      3、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款的20%,剩余的80%转让款,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生效时间:本协议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收购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二)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且交易完成后也不会构成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次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收购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15%的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元通硅业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不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3层本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0日

      至201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增补,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会议将听取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第12项议案须到会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股份通过。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10、议案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林加善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15年5月19日下午17:00点 前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时间:2015年5月18日上午8:30-11:30及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邮编:311600

      联系电话:0571-64787381、64726275 传真:0571-64787381

      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李明乔、王丽娜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本次会议期间,将同时举行投资者现场接待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