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调查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4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B1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62版:信息披露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61版)

      十七、决定将议案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 2015-006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5年4月23日,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Gianluca Castelletti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Dave Shellito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曹若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沈坤荣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美方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关联交易决算及2015年度关联交易总额预测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事前认可函。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双方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

      3、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该等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签订协议,确定交易关系,交易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等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没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三)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关联方WHIRLPOOL PROPERTIES,INC.、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许可公司使用有关商标。

      公司与惠而浦中国及其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产生的采购、销售业务以及商标许可、技术许可等。

      2、定价政策和依据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签订,交易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的声明

      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5-007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9号《关于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39,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42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967,240,38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39,510,326.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1,927,730,053.16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0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125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14年度,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58,112,372.80元,其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34,067,326.65元,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612,992.99元,补充流动资金222,432,053.16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1,130,265.03元;支付银行手续费26,359.49元。截至2014年12 月31 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470,721,585.9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4年11月,本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同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三、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无。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惠而浦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惠而浦董事会披露的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实际相符。

      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股票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5-008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2013 年度、2014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追溯调整,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2014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减少21,034,298.38元,2014年度净利润增加21,034,298.38元。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4 年1 月26 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6 月2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7 月23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2014 年1 月26 日起,中国财政部陆续发布的2 号、9 号、30 号、33 号、37号、39 号、40 号、41 号八项新准则和2014 年7 月23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14 年7 月1 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7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对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对本公司2013 年度、2014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估计变更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公司结合近几年的实际经营情况,重新评估了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以及以往年度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的情况,认为公司信用期内(0-90天)应收账款没有回收风险,不需计提坏账准备;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应根据其可回收性计提相应比例的坏账准备。公司目前执行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账龄组合及计提比例的会计估计已不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使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更加合理和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变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账龄组合及计提比例的会计估计。

      2、变更内容

      变更前各账龄段应收账款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

      变更后各账龄段应收账款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

      3、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14年10月31日起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2014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减少21,034,298.38元,2014年度净利润增加21,034,298.38元。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5-009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和使用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

      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9号《关于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39,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为8.42元。截至2014年10月2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3,639,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7,240,38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510,326.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27,730,053.1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12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500万台洗衣机变频技改项目、年产1,000万台变频电机及控制系统技改扩建项目、年产400万台节能环保高端冰箱扩建项目、市场营销体系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投资。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的基本情况

      1 、投资额度

      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前提下,自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次日起365天(含最后一天)内,董事会授权经营层任一时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合计金额不超过14亿元,如果上述期间内已经购买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已到期且资金到账,则资金到账日(含当日)以后不计入合计金额。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受上述授权期间限制,授权经营层决定,但应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

      2、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次日起365天(含最后一天)有效。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短期投资品种及转存定期。公司不会将该等资金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上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质押。

      4、资金管理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须设立专用账户,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就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转存定期存款事项承诺:(1)每期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同方式续存,若续存,相关资金必须先划转至专户后再办理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2)不对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3)不从上述定期存款账户直接支取资金,也不从上述定期存款账户向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账户划转资金,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先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4)到期后将存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5)公司将在闲置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本情况

      1、投资额度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自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次日起365天(含最后一天)内,董事会授权经营层任一时点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或货币市场基金合计金额不超过15亿元,如果上述期间内已经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或货币市场基金已到期且资金到账,则资金到账日(含当日)以后不计入合计金额。银行理财产品或货币市场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不受上述授权期间限制,授权经营层决定,但应该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营。

      2、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次日起365天(含最后一天)之内有效。

      3 、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主要面临的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短期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 )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2 、风险控制措施

      (1)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证券办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转存定期、货币市场基金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适时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

      2、独立董事对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资金运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进一步丰富了公司投资理财的渠道和产品种类,在保障资金流动性的同时,提高了资金效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5亿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二)监事会意见

      1、监事会对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的意见

      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

      2、监事会对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意见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资金运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现金管理能力,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资金规模不超过15亿元。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批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其使用是合理、必要的;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其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转存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5-010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23日,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惠而浦”)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如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公司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申请将当期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并视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流程

      1、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公司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申请将当期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并视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监事会意见

      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了解和查验后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不违反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因此,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

      (1)惠而浦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符合银行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

      (2)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认可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惠而浦已为此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5-011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23日,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目前公司部分产品出口国外市场,主要采用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计划在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业务。

      三、预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

      公司拟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自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次日起365天(含最后一天)内,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累计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度不超过等值6亿元人民币(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汇率计算)。远期结售汇期限不受上述授权期间限制,授权经营层决定,但应该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营。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客户违约风险等因素。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正常的贸易背景。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银行金融工具对现在或未来的外汇资产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保值增值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 2015-012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

      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作为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105万元,内控控制审计业务服务费用25万元。

      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通知了原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公司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多年来在年报审计中表现出来的勤勉、专业、尽责的工作精神及对本公司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安永华明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450212606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核发的证书序号为000519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安永华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安永华明在中国设有21家办事处。

      三、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我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 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 2015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同意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五、其他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书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司将另行公告,届时请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9号《关于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9日更名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39,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为8.42元。截至2014年10月2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3,639,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7,240,38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510,326.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27,730,053.1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125号《验资报告》验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而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对惠而浦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201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国元证券针对惠而浦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国元证券对惠而浦已披露的信息均进行了审阅,认为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惠而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胡司刚 林仕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3 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9号《关于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9日更名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39,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为8.42元。截至2014年10月2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3,639,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7,240,38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510,326.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27,730,053.1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125号《验资报告》验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而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保荐机构于2015年4月14日-4月15日对惠而浦进行了现场检查(以下简称“本次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文: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14日-4月15日,本保荐机构对惠而浦201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惠而浦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与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惠而浦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惠而浦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发生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上市公司继续保持资产完整,在业务、财务、机构、人员方面继续保持完全的独立性。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惠而浦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项目组与惠而浦高管进行交流以及实地调研,会计师事务所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时核查相关问题,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六、现场核查结论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保荐代表人:

      胡司刚 林仕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