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5-022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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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
●除息日:2015年4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4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总股本1,859,828,3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5,794,851.52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暂按股息红利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适用税率(实际税负比率为5%)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后,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03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
2、除息日:2015年4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4月2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帐户;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发放。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六、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10)83673502
传真:(010) 83673332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邮编:100070
联系人:郑佳珍、黄晓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