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富春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15-016
债券代码:112088 债券简称:12富春0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富春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2年6月1日公告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88,以下简称“12富春01”或“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票面利率,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为6.7%,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进行票面利率调整,即票面利率仍为6.7%,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富春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富春01”的收盘价为102.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4月23日至4月24日、2015年4月27日至4月29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6月5日
现将公司关于“12富春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及本次利率调整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富春01(112088)
3、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6.7%,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7、起息日:2012年6月5日。
8、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6月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6月5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6月5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6月5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本次利率调整情况:在“12富春01”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7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固定不变。
二、“12富春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富春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富春01”的收盘价为102.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4月23日至4月24日、2015年4月27日至4月29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富春01”。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6月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7%。
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富春01”派发利息为6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3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富春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2富春01”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2富春01”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富阳市灵桥镇春永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
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0571-63553779
传真:0571-63553789
邮政编码:31141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周洋、徐成
联系电话:021-55226316
传真:021-52340500
邮政编码:20008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045
传真:0755-25987133或25987132-1045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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