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华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灿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宗浩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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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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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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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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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
ⅰ承诺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自重庆燃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重庆燃气股份,也不由重庆燃气回购该部分股份。重庆燃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重庆燃气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所持重庆燃气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重庆燃气股票前,重庆燃气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重庆燃气股票所得全部归重庆燃气所有,由重庆燃气董事会负责收回。
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无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ⅱ承诺人: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无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ⅰ承诺方:重庆燃气
承诺内容:
1.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股价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股东重庆能源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会与重庆能源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在本公司回购预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预案自动终止。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本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3.公告程序: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4.约束措施:就上述有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监管部门、投资者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社会公众股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应将出具上述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的必要条件。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正在履行中
ⅱ承诺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
1.实施稳定重庆燃气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重庆燃气上市后三年内,如重庆燃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稳定重庆燃气股价的措施。
2.稳定重庆燃气股价的具体措施:在重庆燃气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与重庆燃气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重庆燃气回购社会公众股;(2)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如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在重庆燃气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总金额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且增持比例不超过重庆燃气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重庆燃气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重庆燃气股份。如果在本公司增持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庆燃气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预案自动终止。如果增持完成后重庆燃气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本公司将继续与重庆燃气董事会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确定继续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本公司将在不影响重庆燃气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3.程序:在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重庆燃气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重庆燃气,并由重庆燃气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应披露增持资金、增持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信息。本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承诺:(1)如果以重庆燃气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回购方案提交重庆燃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将确保投赞成票。(2)如果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且本公司已书面通知重庆燃气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公告,如本公司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重庆燃气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正在履行中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ⅰ承诺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
1.重庆燃气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打造重庆市天然气安全供应保障体系的社会使命,因此,本公司将长期持有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保持控股地位。
2.在本公司所持重庆燃气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仅在本公司发展战略调整需要或发展所需资金通过其他所有方式筹集仍存在缺口的情况下,方考虑进行适当减持。(1)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重庆燃气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2)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当时证券市场情况、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
3.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重庆燃气所有,由重庆燃气董事会负责收回。”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正在履行中
ⅱ承诺人: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本公司发生减持行为,每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3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重庆燃气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3.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无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正在履行中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ⅰ承诺人:重庆燃气
承诺内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正在履行中
ⅱ承诺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协商结果,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认定为依据确定。同时,本公司将自愿按应由本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重庆燃气股票,从而为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提供履约保障。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正在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名称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华清
日期 2015-04-22
公司代码:600917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5-021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