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2版)
新湖公司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上述担保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八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与其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4月22日,公司为新湖集团共提供担保64,7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109,725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976,975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5-04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管理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2015年度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该两家公司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新湖绿城物业”)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管理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赵伟卿先生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五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材料,在董事会召开前取得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关于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后认为:
该项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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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日常管理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公司预计2015年度与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6000万元,包括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场服务费、园区活动服务费等。
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因此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2012年3月经股权转让后,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除酒店经营、除餐饮管理),绿化养护,健身,停车场(库)经营等。
(2)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后增资至人民币300万元。2011年12月经股权转让后,由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49%,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6%,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4%。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的管理、维修等。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新湖绿城物业与本公司均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皆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持续性交易,预计2015年度与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6000万元,包括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场服务费、园区活动服务费等。
本次关联交易有市场价格的主要参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可参照的,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是对公司相关楼盘的物业管理,是公司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持续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楼盘的正常运营。同时,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该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和公平性的原则,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体现了公平性,因此该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5-04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8日 10 点00 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8日
至2015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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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同时听取《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八届五十九次董事会及八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4月25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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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1-8739505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姚楚楚
(四)登记时间:
2015 年5月14日9:30—11:30、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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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5-04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5年4月23日在杭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监事徐永光授权委托监事陈立波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陈立波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内容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2014年年度报告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5-04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5日 15:30-17: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平台
3、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一、说明会类型
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2015年4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审阅。
为便于投资者深入了解情况,公司定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网上业绩说明会,就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战略、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与广大投资者沟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和方式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15:30-17:00
2、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林俊波女士
副总裁、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在2015年5月15日15:30-17:00前通过本公告后附的电话、传真方式联系本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于2015年5月15日15:30-17:00通过登录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公司现金分红网络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 话:0571-87395051
传 真:0571-87395052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5-05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股东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09,991,5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58%,下称"恒兴力")通知,恒兴力将原质押给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本公司股份16,860,000股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时,恒兴力将本公司股份6,350,000股质押给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并于201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恒兴力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195,8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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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8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73,958,06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0元,共计募集资金5,499,269,986.00元,扣除发行费用62,093,429.8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437,176,556.12元。西南证券作为新湖中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湖中宝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2014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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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南证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2014年12月3日新湖中宝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西南证券对新湖中宝信息披露审阅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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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湖中宝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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