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5-040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 112 号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9,996,052.19元,利息692,095.31元,本息共计20,688,147.5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生产的律师费21.5万元(共计20,903,147.50元)。
2、判令被告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邮寄送达费等。
二、传票的基本内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10时30分,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号法庭,就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三、本案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于2013年 11 月 11 日与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湖苇业”)签订了《保理协议书》,依据协议约定,博湖苇业将其自有的巴州凯进苇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502.44万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至浦发银行,再由博湖苇业于2014年8月-10月分四笔以2000万元的价格向浦发银行回购,同时由博湖苇业无条件承担保理融资到期还款义务,并约定逾期回购的按年利率10.05%承担利息。协议签订后,浦发银行向博湖苇业融资2000 万元,但截止合同约定的回购日,博湖苇业未向浦发银行支付回购款,也未承担保理融资到期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3月23日,博湖苇业欠付浦发银行款项本金19,996,052.19元,利息692,095.31元。
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对博湖苇业所欠款项向浦发银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至回购期限,博湖苇业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和到期还款义务,浦发银行要求博湖苇业归还本金及利息以及由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博湖苇业提供的上述担保由新疆博斯腾湖苇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已经开展应诉准备工作。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