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A股代码:600508 A股简称:上海能源 编号:临2015 -007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与有关股东单位协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义宝厚、姜华、许之前、张毅勤、吴继忠、杨世权、郭伟华、袁永达、谢桂英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郭伟华、袁永达、谢桂英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提名的9名董事候选人经本次董事会会议选举确定后,须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决定后就任董事。
其中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3名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选举确定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
1.选举确定义宝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确定姜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选举确定许之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选举确定杨世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选举确定张毅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选举确定吴继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选举确定郭伟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选举确定袁永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选举确定谢桂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1、2、3。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14:00在上海虹杨宾馆2楼会议厅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详见[临2015-008]公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简历
2.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附件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义宝厚先生,1963年9月出生,汉族,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82.08~1984.12,西安设计研究院技术员;1984.12~1994.06 ,西安设计研究院团委书记;1994.06~1995.02,西安设计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1995.02~1997.09,西安设计研究院人事处副处长、处长;1997.09~2001.04,西安设计研究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1.04~2004.03,邯郸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4.03~2004.10,邯郸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2004.10~2005.11,中煤装备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5.11~2006.04,北京煤矿机械厂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06.04~2007.07,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07.07~2009.0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主任;2008.06~2009.0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2009.05~2013.03,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2009.08~2013.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届非独立董事、副董事长;2013.03~,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董事长;现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
2.姜 华先生,1960年9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4.10~1992.02,大屯煤电公司机电处电气组副组长;1992.02~1994.09,大屯煤电公司机电处井下机电科副科长;1994.09~1999.03,大屯煤电公司机电处副处长、处长;1999.03~2004.02,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机电处处长;2004.02~2006.12,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发电厂厂长;2006.12~2009.07,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安监局长;2009.07~,大屯煤电集团公司董事;2007.4~2011.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监局长;2010.05~,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03~2013.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03~,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13.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08~,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2年度获得国务院政府专家津贴。
3.许之前先生,1962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83.08~1993.12大屯煤电公司财务处副科长;1993.12~1995.02,大屯煤电公司青岛办事处副科长;1995.03 ~2000.01,大屯煤电公司铁路管理处总会计师、副处长;2000.02 ~2006.05,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00.02~,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9.07~,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11~,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张毅勤先生,1958年2月出生,汉族,中国矿业大学硕士学位,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76.03~1978.02,为安徽省淮北市任圩公社李桥大队下放知青;1978.03~1979.02,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00434部队机修连战士、文书;1979.03~1982.06,山东广播电视大学00439部队班机械制造专业脱产学习;1982.07~1983.08,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00434部队安装营技术员;1983.09~1985.09,原煤炭部三建一处安装工区二队 副队长;1985.10~1988.10,大屯煤电公司龙东煤矿机电科副科长;1988.11~1991.10,大屯煤电公司龙东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1991.11~1996.08,大屯煤电公司徐庄煤矿机电矿长;1996.09~2005.11,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通信计算机处(科瑞分公司)处长(经理);2005.12~2009.07;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9.08~2011.04,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0.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8~,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吴继忠先生,1962年5月出生,汉族,中国矿业大学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4.08~1990.09,大屯煤电公司孔庄煤矿采煤三队技术员;1990.09~1993.04,大屯煤电公司孔庄煤矿水采队技术员;1993.04~1996.10,大屯煤电公司孔庄煤矿水采工区副区长; 1996.10~1997.07,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孔庄煤矿水采工区区长;1997.07~1998.01,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孔庄煤矿副总工程师;1998.01~2007.09,上海能源孔庄煤矿总工程师;2007.09~,上海能源姚桥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10.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8~,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杨世权先生,1965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7.07~1996.05,宝钢钢铁研究所助理工程师、生产部生产科副科长;1996.05~1996.09,宝钢生产部条钢室副主任;1996.09~1997.12,宝钢生产管制中心值班副主任;1997.12~2000.02,宝钢合同室副主任;2000.02~2001.11,宝钢原料管理中心业务主管;2001.01~2004.04,宝钢制造管理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04.04~2007.07宝钢制造管理部原料管理中心主任;2007.07~2008.04,宝钢资源有限公司煤炭开发贸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8.04~,宝钢资源有限公司煤炭开发贸易部总经理,兼任上海宝晟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五届董事会董事。
7.郭伟华先生,汉族,1961年9月生,浙江诸暨人,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毕业于湖南大学给排水专业,大学本科、工学学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1984.07~1991.02,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助工、工程师;1991.02~1992.12,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1992.12~1994.04,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建工所党支部书记;1994.04~1996.02,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建工一所副所长、兼宁波分院院长、高工;1996.02~1998.04,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建工一所所长、兼宁波分院院长;1998.04~1998.12,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院长助理;1998.12~2001.10,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1.10~2006.02,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6.02~2006.09,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6.09~2006.12,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06.12至今,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8.袁永达先生,1953年1月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共产党,工程师职称。1968~1970,上海冶金机械总厂工人;1970~1973,上海冶金机械总厂党委宣传部干事;1973~1980,上海冶金机械总厂团委副书记、书记;1980~1983,上海冶金专科学校自动化系学习;1983~1984,上海冶金机械总厂党办主任;1984~1987,上海新亚电器厂厂长;1987~1991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企业管理处处长;1994~2001,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2008,上海企业信息库主任;2008至今,上海铝业行业协会秘书长、副理事长。
9.谢桂英女士,1968年1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职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1988.12~1995.11,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建设银行储蓄会计;1995.11~2000.12,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建设银行企业结算会计;2000.12~2003.12,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建设银行营业部会计主管;2004.01~2007.12,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2008.01~,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审计部主任、南京分所所长助理。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1.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名郭伟华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盖章)
2015年4月24日
2.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名袁永达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盖章)
2015年4月24日
3.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名谢桂英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盖章)
2015年4月24日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1.本人郭伟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伟华
2015年4月24日
2.本人袁永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永达
2015年4月24日
3.本人谢桂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谢桂英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08 证券简称:上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8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吉浦路300号上海虹杨宾馆2楼会议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8日
至2015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3、4、5、6、7、8、9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0、11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3月21日、4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下转4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