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060 公司简称:海信电器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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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情况
2.1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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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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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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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行业新变化
在全球工业4.0战略发展背景下,中国制造业确定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电视产品已经由单一传统属性发展到传统属性与场景属性并重的时代。传统属性是指电视产品所具备的画质、音响、外观和工艺等;场景属性是指通过软件和互联网的运营服务,在客厅这样的场景下,通过电视建立了人和服务的连接。电视的显示技术呈现出三条技术路线,即以海信等为代表的高动态范围、高色域等特点的ULED液晶显示技术,以LG等公司为代表的OLED技术,以海信为代表的激光显示技术。
随着国内互联网电视视频牌照政策的清晰落地,中国家庭互联网带宽不断升级和智能电视交互系统的不断升级,智能电视的活跃度不断提高,中国消费者越来越喜欢智能电视所提供的优秀的画质体验和互联网服务。电视作为客厅娱乐的主体,多种深度融合的业务应用场景将不断出现,互联网+智能电视的客厅经济的时代已经到来。
2、公司经营表现
公司一直坚持“技术立企、稳健经营”经营理念,坚持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用户体验为中心,全面实施追求极致的精品战略。
市场规模持续领先
Display Search数据显示,2014年度海信电视以5.6%的出货额占有率排名全球第四位,海信4K电视以8.3%的出货额占有率排名全球第四位。根据中怡康数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海信液晶电视的零售量和零售额占有率达到16.66%和16.24%,双双高居中国彩电市场第一位;海信4K超高清电视以19.46%的零售量占有率占据彩电市场第一位。从2004年开始,海信平板电视已经连续十一年在中国彩电市场上占有率位居第一。
技术与产品开发成果丰硕,实现产品差异化创新
公司重点推出了ULED电视和激光影院产品。在“有屏”的液晶显示领域,ULED产品实现了画质的重大进步,拥有背光分区动态控制技术等方向一百多项国际国内专利,打破重大显示技术革新均由国外企业主导的局面,带动了整个行业进步。ULED产品获得2015年国际消费电子展“全球显示技术年度金奖”。在“无屏”的新型显示领域,海信的长期技术积累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多年的技术攻关,2014年海信的激光影院成功商用,领先行业实现产品批量上市,以其超大尺寸、高色域、成本和功耗等优势成为革命性的显示产品。
公司始终坚持以用户体验为中心的产品理念,打造精品战略。以终端产品市场占有量优势,建立了以视频、购物、教育、游戏为四大核心的智能电视互联网服务,不断满足用户的需求。截至2014年末公司累计激活量突破800万,激活率达到81.1%,智能电视日活跃用户数量达296万,全年日均活跃率达37.0%。
引入NPS管理系统,用户体验和用户黏性不断提升
从2014年开始公司推行NPS(用户净推荐值)管理,将提升用户体验置于企业的战略位置,以用户体验为核心开展产品规划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用户服务和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用户体验的适应性标准,建立用户体验服务交互平台,与用户全面沟通体验感受。通过围绕用户接触点体验的不断改善,提升用户体验,追求用户推荐和满意。
四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后,本公司将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本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4.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4.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2014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14户,详见第十节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比上年度增加3户,详见第十节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4.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