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5-00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书面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5年4月23日9: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际到会9人,公司独立董事段常贵先生因公未能参会,委托独立董事王国起先生代行表决权。公司监事、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超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举手表决形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度公司实现利润2,431.35万元,因2015年度公司投资项目多、资金需求量较大,拟对2014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五、审议公司聘请审计机构
公司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70万元。
六、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七、审议《公司201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九、审议通过《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存货盘盈、盘亏、减值计提、跌价准备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三、审议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题中,一至七项均须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经研究,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及具体事项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均获通过。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5-00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4月13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监事,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13:3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六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监事长辛宏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1、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其在2014年12月31日(基准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四、审议《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5-00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为了更好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增加副总经理人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订对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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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议案将提请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