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5 股票简称:广船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26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 330号文《关于核准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2,559,089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7.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7,882,382.4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541,373,292.57元。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净额验资报告》(XYZH/2015BJA100015)验证,此次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3月31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以上三家公司合称“甲方”)和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丙方”)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7115310182600027499,存储募集资金104,959,959.9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7115310182600027336,存储募集资金680,408,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支付重组中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15%股权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三”),账号为7115310182600027568,存储募集资金333,836,243.90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使用原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相关造船资产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四”),账号为7115310182600027265,存储募集资金38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龙穴厂区补充完善海洋工程装备生产设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五”),账号为7115310182600027194,存储募集资金42,168,788.70元,该专户仅用于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协议签署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何洋、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上述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支取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