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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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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5-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编号:2015临-016

      债券代码:122155 债券简称:12 天富债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 100902

      回售简称:天富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6月8日(2015年6月6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特别提示:

      1、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天富债,代码:122155)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5.50%不变。

      2、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8日,原定于每年6月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付息日,因2015年6月6日为周六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及2015年6月8日支付;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天富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若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天富债”债券。

      6、本公告仅对“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6月8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12天富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天富债。

      3、债券代码:122155。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49号”文核准。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5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50%并固定不变。

      9、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本公司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10、起息日:2012年6月6日。

      11、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 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6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资信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申报、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 100902,回售简称:天富回售。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6月8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天富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6月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50%。利息每手(面值1,000元)“12天富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天富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的登记期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8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天富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天富债”债券。请“12天富债”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天富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天富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2天富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2天富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自行缴纳。每手“12天富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 发行人:

      名称: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磊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

      联系人: 陈志勇、谢炜

      电话: 0993-2901108

      传真: 0993-2901121

      2、 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 黄榜、徐超

      电话: 010-66211974、010-88005119

      传真: 010-66211975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 徐瑛

      电话: 021-68870114

      传真: 021-68875802

      邮政编码: 200120

      特此公告。

      

      

      发行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