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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22版)
    2015-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版)

      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为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金融企业应提取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公司根据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6.1.2.1.2.2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和方法

      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公司资产五级分类结果,按照财金〔2012〕20号文《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本公司按照正常类0%,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确认减值损失后,期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转回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予转回。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长期资产,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6.1.2.2 金融资产四分类的范围和标准

      公司按照取得持有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等。

      6.1.2.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A.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B.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C.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A.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B.本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对该金融资产所在的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6.1.2.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的期末成本按照其摊余成本法确定,即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并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后的金额。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成本为其初始取得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与摊余成本相关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6.1.2.5 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方法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支出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本公司将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考虑未来的信用损失),同时还将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折价或溢价等。

      6.1.2.6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6.1.2.6.1 投资成本的确定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按照本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购买价款、本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原账面价值、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自身的公允价值等方式确定。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也计入投资成本。

      6.1.2.6.2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构成共同经营者除外)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此外,公司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外,当期投资收益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期投资损益为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对于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但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所转让资产减值损失的,不予以抵销。对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并计入资本公积。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此外,如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则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本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对于本公司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收购少数股权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除合并财务报表外的其他情形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对于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分按相应的比例转入当期损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剩余股权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在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之前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当期损益。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公司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之前,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时结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全部结转。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6.1.2.7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对于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6.1.2.8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6.1.2.8.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予以确认。固定资产按成本并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的影响进行初始计量。

      6.1.2.8.2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方法及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年折旧率、折旧方法如下:

      ■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公司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6.1.2.8.3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及计价方法

      融资租赁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6.1.2.8.4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除此以外的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当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至少于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6.1.2.9 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6.1.2.9.1无形资产的确认及计价方法

      无形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出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则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如为外购的房屋及建筑物,则将有关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6.1.2.9.2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对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此外,还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是可预见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进行摊销。

      6.1.2.10 长期应收款的核算方法

      长期应收款的核算内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

      出租人融资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初始价值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进行入账。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提供劳务产生的长期应收款,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初始价值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入账。

      6.1.2.11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报告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预计受益期间按直线法摊销。

      6.1.2.12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执行。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时对内部权益性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内部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内部交易事项、内部债权债务进行抵销。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对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6.1.2.13 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本公司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证券投资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6.1.2.13.1 利息收入

      指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的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及发放贷款及垫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已核销贷款收回超过原本金部分,以及在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如有收回,计入当期利息收入。

      6.1.2.13.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主要是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取得的信托报酬收入。信托报酬是指公司管理信托财产而收取的管理费或佣金,收取标准一般是与委托人或受益人等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若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则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来计算、提取并确认信托报酬收入;若信托报酬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则按协议约定另行向有关当事人收取,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确认信托报酬收入。

      6.1.2.13.3 其他业务收入

      于提供相关服务且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

      6.1.2.13.4 投资收益

      包括证券投资业务收入和股权投资业务收入。其中证券投资业务收入是证券出售时,按成交价(扣除实际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用)与成本价的差额确认收入;股权投资业务收入是在成本法下,按收到股权分红款、收到股权处置款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收入。

      6.1.2.14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商誉的初始确认有关,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也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上述例外情况,本公司确认其他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不是很可能转回,或者未来不是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上述例外情况,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6.1.2.15 信托报酬确认原则和方法

      与信托业务相关的利益能够流入公司;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信托服务已经提供或者有关合同已经履行。

      6.1.2.16 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14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号、7号、8号、10号、11号、14号及16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另外,财政部以财会﹝2014﹞2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财务和预算管理委员会通报,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前述除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合营安排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4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当期和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

      注: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后,本公司将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本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之前,对于辞退福利,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如果本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同时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的,确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产生的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后,本公司截至目前尚未发生该项业务,拟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两类:(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同时规范了持有待售等项目的列报。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列报,并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④《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未对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产生重大影响,但将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公允价值信息作出更广泛的披露。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2 或有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6.3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无。

      6.4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 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4.1.1 信用风险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4.1.2 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1.3 自营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1.4 按投资入股金额排序,前三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

      ■

      注:投资损益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股权投资确认损益并计入披露年度利润表的金额。

      6.4.1.5 前三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

      ■

      6.4.1.6 表外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代理业务主要反映因客观原因应规范而尚未完成规范的历史遗留委托业务,包括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6.4.1.7 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均应为损益表中的科目,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营业外收入为未抵减掉相应支出的全年累计实现收入数;②其他业务收入中包含租赁业务收入等收入。

      6.4.2 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6.4.2.1 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1.1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分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融资、事务管理类分别披露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1.2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分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融资、事务管理类分别披露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1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收益率是指信托项目清算后,给受益人赚取的实际收益水平。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100%。

      6.4.2.2.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分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融资、事务管理类分别披露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加权平均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100%。

      6.4.2.2.3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分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融资、事务管理类分别披露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3 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本年新增信托项目指在本报告年度内累计新增的信托项目个数和金额。包含本年度新增并于本年度内结束的项目和本年度新增至报告期末仍在持续管理的信托项目。

      6.4.2.4 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公司积极推进业务转型,探索向发展主动管理型业务转变。公司业务类型从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和工商企业信托等传统业务领域不断向资产证券化、并购信托等新领域扩展。同时,兰州新区城市投资发展基金、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中以产业基金等代表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方向的大体量基金类项目进展顺利。兰州新区城市投资发展基金项目已完成第二期10亿元资金募集,确保了该项目资金支持的兰州新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项目也已通过河南省和国家发改委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已注册成立;中以产业基金项目也正在有序推进中。

      6.4.2.5 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6.4.2.5.1 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

      公司作为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公司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公司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并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公司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4.2.5.2 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6.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5.1 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其中9笔为信托计划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为813,852.31万元;123笔为公司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金额为308,070.36万元;20笔为公司固有业务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为155,080.00万元。

      6.5.2 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

      6.5.3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5.3.1 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6.5.3.2 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信托计划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共计9笔,金额为813,852.31万元。

      6.5.3.3 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

      6.5.3.3.1 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以固有资金投资公司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收益权,或购买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的信托资产均应纳入统计披露范围。

      6.5.3.3.2 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以公司受托管理的一个信托项目的资金购买自己管理的另一个信托项目的收益权或信托项下资产均应纳入统计披露范围。

      6.5.4 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6.6 会计制度的披露

      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均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及2014年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号、7号、8号、14号、23号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2014年公司实现净利润74,795.12万元。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从净利润中足额提取一般准备金1,370.51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净利润的10%足额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7,479.51万元;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年末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12,000.00万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年末向股东分红111,111.11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累计为82,602.29万元。

      7.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①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②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100%。③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④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⑤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 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8.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

      8.1 净资本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72,175.11万元,净资本为308,472.44万元。

      8.2 风险资本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为204,744.55万元,其中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为57,521.04万元,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为147,223.51万元。

      8.3 风险控制指标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需达到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

      (2)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3)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本308,472.44万元,净资本比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为150.66%,净资本比净资产为82.88%,符合以上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9.特别事项揭示

      9.1 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2年12月,根据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提议,公司2012年度第五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向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议案》。2014年10月,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提交《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向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申请》(百瑞信字〔2014〕187号);2014年12月,公司收到中国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百瑞信托股权变更的批复》(银监复〔2014〕961号),同意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同月底,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程序。

      9.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9.2.1 董事、监事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4年3月,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及组成的议案》和《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提名及组成的议案》,成立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会,部分董事、监事发生变动:

      (1)摩根大通提名何耀东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Joseph Donald Regan(周历仁)不再担任公司董事。2014年8月1日河南银监局向公司下发了《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何耀东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豫银监复〔2014〕266号),核准何耀东的任职资格;

      (2)郑州股东提名黄涛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袁先锋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摩根大通提名梁斌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张元浩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监事。

      9.2.2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4年5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长助理、总裁、执行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公司原副总裁石笑东为公司总裁,2014年9月26日中国银监会向公司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百瑞信托石笑东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4〕659号),核准石笑东总裁任职资格;聘任公司原总裁马磊为公司董事长助理,聘任公司原副总裁罗靖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克槿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三位高管职务变动公司已向河南银监局报备。

      9.3 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本年度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为信托业务,固有业务无重大诉讼事项,公司亦无被诉事项。

      9.3.1 公司诉河南来美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来美鑫”)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13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来美鑫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2014年1月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因河南来美鑫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年度已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9.3.2 公司诉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13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九策偿还借款本金40,000万元及利息。2013年11月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但因天津九策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正在执行。

      9.4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9.5 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提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

      公司一贯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肯定。

      2014年,公司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建议,及时逐项制订整改措施,并通过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等手段,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9.5.1 认真落实信托业年会精神,加强“八项机制”建设

      杨家才主席助理在信托业年会上提出的“八项机制”建设,是在总结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经验,正确把握信托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的科学论证,是确保信托业长期稳健发展的根本举措,是指导信托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落实信托业年会精神,公司在内网办公系统中发布《关于组织学习<杨家才主席助理在2013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的讲话>的通知》,要求公司全员认真学习杨家才主席助理讲话精神,着重领会“八项机制”建设的内容,使大家能够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并能深入学习理解新常态的思想精髓,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规律,实现新常态下的新发展。

      9.5.2 加大业务创新力度,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2014年公司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业务创新,在金融创新与产品开发中形成了“在业务中创新,以创新推动业务”模式。公司信托业务品种创新一方面表现在信托财产运用领域的拓展。包括: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债券、基金、PE等直接金融业务;货币市场中的结构性存款、央行票据、银行票据、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产业市场中的基础设施、房地产、工业企业等。另一方面表现在信托财产种类的拓宽,在持续开展资金信托的同时,财产、财产权信托崭露头角,股权、债权、基础设施收费权、特定资产收益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所有权、租赁权等均在我公司的业务新品种研发之列。

      经过公司不断的努力,公司信托产品的基金化进一步提高,房地产投资并购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私募股权投资(PE)信托、公益类信托等信托产品相继开展,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映。2014年度成功主导、参与的航空港产业基金、兰州新城产业基金、清洁能源产业基金、中以科技产业基金等基金类项目的启动,为下一步产业基金有效运行、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为公司创建了稳定的盈利模式,提高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9.5.3 认真做好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开展项目风险排查是公司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2014年度,根据年初制定的项目现场检查计划,各专业组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做好项目的风险排查工作,通过开展项目现场检查、项目抵押物状况排查、项目非现场监测,持续关注信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房地产销售情况,跟踪交易对手经营状况和财务变化情况,严格执行公司风控制度,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9.5.4 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度

      公司非常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每年均会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开展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并组织相关部门培训学习。在以往规章制度建设和合规内控建设的工作基础上,实施系列举措,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教育和引导员工提升合规经营意识。一是开展行业监管要求学习工作,对于新监管要求开展专项解读和学习,提升员工合规执业敏感度;二是针对新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专门的规章制度培训计划,要求责任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员工开展专项培训,提升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三是持续开展合规管理具体工作,扎实开展诸如项目合规法律风险评审、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核、合规风险识别与管理、合规检查、合规考核以及合规文化建设等工作,形成良好的内控文化,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加强合规考核机制,持续落实公司经营及管理的规范性工作。同时,公司针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强化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执行力,着力打造制度建设与执行的长效机制。

      9.6 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

      9.7 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10.公司监事会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列席董事会等方式,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上,监事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0.1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4年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要求,切实履行了各项决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时,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认真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目标明确、管理科学、决策民主、运作规范。

      10.2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电话征询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审计报告等方式对本年度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体系完善,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41010001号)。该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