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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005 公司简称:武钢股份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邓崎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汉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国贸对财务公司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到长期股权投资。

      2、应付利息减少的主要原因是“11武钢债”到期,偿还“11武钢债”的一年利息。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转入的72亿元“11武钢债”已于3月2日偿还完毕。

      4、长期借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为调整带息负债结构,新增长期借款。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1998年3月3日,武钢集团在武钢股份上市前签订的《重组协议》中承诺:当股份公司在任何已发行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期间,如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中实益拥有不少于30%的股份(或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任何其它有关法律或规定集团公司被视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及非上市集团的任何其它成员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股份或其它权益)参与任何与(或可能与)股份公司及/或子公司之商业活动构成竞争之任何商业活动。

      2、2003年11月16日,在武钢股份增发新股前,武钢集团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对武钢股份利益产生的损害,在与武钢股份签署的《钢铁主业收购协议》中作出了相关不竞争承诺,重申其与武钢股份于1998年3月3日签署的《资产重组协议》中的不竞争承诺仍然有效。

      3、2007年3月12日,武钢集团在武钢股份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和消除未来可能对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的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未来如实质性获得从事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业务的商业机会,且该等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承诺:(1)在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将向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让该等商业机会或该等商业机会所形成的出资、股份或权益,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让的权利。(2)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

      4、2010年12月23日,武钢集团在武钢股份配股时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逐步促使控制的其他钢铁主业相关业务达到上市条件,在相关业务达到上市条件且注入符合武钢股份中小股东利益,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承诺将在5年内将成熟的其他钢铁主业相关业务通过适当方式注入武钢股份。

      5、2013年7月25日,武钢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一、对本公司目前已投资、重组但尚未整合进入武钢股份的钢铁业务资产,以及本公司未来可能获得的与武钢股份相同或相似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资产或投资机会的进展成熟情况,如该等机会可能构成与武钢股份的实质性同业竞争,且整合将有利于武钢股份全体股东利益时,本公司将切实履行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时启动整合安排;二、如未来时机成熟、且得到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股东支持时,本公司将遵循有利于提升武钢股份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择机将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钢股份进行整合,避免同业竞争;三、如未来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防城港项目进入主体项目投资建设的实施阶段,本公司将遵循有利于提升武钢股份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通过委托管理、资产出售或其它适当方式将防城港项目与武钢股份进行整合,避免同业竞争;四、如未来本公司完成对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的整合工作并实现对其实质性控制,本公司将根据此前出具的承诺及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有利于提升武钢股份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采取如股权整合、资产出售等适当方式与武钢股份进行整合,避免同业竞争。"

      6、2010年10月14日,武钢集团在武钢股份配股时出具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商标转让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在国际商标工作注册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快完成商标转让工作。

      7、2010年11月12日,武钢集团在武钢股份配股时出具了确保武钢股份在武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及结算资金安全的《承诺函》,承诺:(1)依法加强管理,确保财务公司依法经营,保障武钢股份在财务公司存款及结算资金的安全;(2)如武钢股份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及结算资金产生风险,武钢集团将保证武钢股份的资金安全,并代财务公司全额偿付。

      8、2010年12月18日,武钢集团在武钢股份配股时作出了武钢股份总经理领取薪酬的《承诺函》,承诺:自2011年1月1日起,武钢股份总经理将自武钢股份领取薪酬。

      9、2013年7月25日,武钢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含下属企业)保证未来不通过任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

      报告期内,武钢集团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崎琳

      日期 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