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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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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朱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福刚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尤信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

      ■

      ■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136.0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IPO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2、预付款项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324.8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春节后项目恢复开工,备料款及劳务款等预付增加所致;

      3、存货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75.0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春节后项目恢复开工,项目预投入增加所致;

      4、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较年初余额减少39.4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联营企业一季度亏损所致;

      5、在建工程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31.4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装配式工厂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6、应付票据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47.7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加大票据支付力度所致;

      7、应交税费余额较年初余额减少37.1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上缴上年末预提所得税所致;

      8、长期借款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57.8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装配式工厂建设投入,增加项目开发贷款所致;

      9、股本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33.3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IPO上市发行股票所致;

      10、资本公积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1161.9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IPO上市发行股票股本溢价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额较去年同期增加34.4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2、销售费用发生额较去年同期增加37.0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加大营销推广力度所致;

      3、财务费用发生额较去年同期增加83.3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贷款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增加所致;

      4、投资收益发生额较去年同期减少69.7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联营企业一季度亏损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346.0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IPO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37.3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装配式工厂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临2015-007)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本次发行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斌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全维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3.2 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斌声明并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文声明并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全维投有限公司资声明并承诺:1、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4、本承诺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3.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公司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3)若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公司;若公司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和/或在公司任职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

      (6)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以上承诺均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斌

      日期2015-04-24

      公司代码:603030 公司简称:全筑股份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