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1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家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年4月16日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 分别是何国纯、杨旭东、饶东平、王权、梁君、季晓泉董事和张忠国、董威、秦伟、咸海波独立董事。孟杰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亲自参加本次会议,书面授权委托杨旭东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王强董事缺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议案
同意对以下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进行计提坏账准备或确认坏账损失:
(1)诉讼案件
1)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874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927.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801.2万元。
2)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9.97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13.1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33.11万元。
3)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4.14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1.2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5.36万元。
4)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38.27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8.27万元。
5)与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3.47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76.33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9.8万元。
6)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4.8万元,本期拟维持原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不变,即本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4.8万元。
7)与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96.7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96.74万元。
8)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9.8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12.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32万元。
9)与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40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6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
10)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72.57万元,本期维持原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即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2.57万元。
11)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该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9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9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1万元。
12)与南山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件,2013年该案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87.72万元。
13)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15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0万元。
14)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20.19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33.6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3.83万元。
15)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943.53万元,期末确认坏账损失943.53万元。
16)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案件,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565.85万元,本期预计负债资产(坏账)损失565.85万元。
(2)对以下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1)公司子公司万通公司因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5,250.74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625.37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625.37万元。
2)公司子公司万通公司因与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9,455.36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5,461.9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461.94万元。
3)公司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城投实业有限公司、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远进商贸公司、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的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36,229.32万元,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365.02万元,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889.68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254.7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193,080,187.76元,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金19,308,018.78 元,加上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1,147,910,264.45元,扣除已支付的2013年度普通股股利17,509,832.17元,可供分配的利润年末余额为1,304,172,601.26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2014年度利润不分配,未分配利润1,304,172,601.26元结转以后年度。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经营绩效评估考核的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6、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梁君董事、杨旭东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关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15年预计公司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日存款余额不超18,455万元,综合授信金额不超过25亿元;预计收取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租金34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拟同意在2015年1月1日至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为他人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根据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事宜,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办理;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事宜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决策办理。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5年度日常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拟同意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对公司的日常流动资金贷款(含金融机构的信托产品、直接理财工具等融资业务工具),分别向已给公司授信的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共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古城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琅东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桂雅支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财富国际支行、南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浦发银行南宁分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汇丰银行南宁分行、东亚银行南宁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含金融机构的信托产品、直接理财工具等新开展的融资业务工具),金额不超过28亿元(含28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有效期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贷款品种、期限、利率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与提供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具体商定执行。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合理有效地调配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财务成本,为子公司的各项经营及建设及时提供资金保障,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活动往来,根结合实际情况,同意由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发生额9567万元资金资助,并同意将以前年度资金资助余额811,002,121元办理续约展期,包括:1、母公司为子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资助695万元用于支付上半年职工薪酬及日常开支;母公司为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过桥资金4300万元,流动资金2500万元;母公司为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资助262万元用于日常开支及茶山矿整改费用;母公司为子公司广西堂汉锌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过桥资金1500万元,流动资金310万元用于支付五一矿整改费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2015年4月22日到期的财务资助余额811,002,121元给予续约展期。上述资金资助期限为2年,自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算。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参照取得资金时的综合资金成本收取。相关事宜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办理。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4、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购买“五洲?半岛阳光”一期住宅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按照银行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拟同意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购买百色“五洲?半岛阳光”项目一期商品房及商铺的全部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拟向建设银行百色分行、工商银行百色分行以及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商业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9亿元信用担保,在房屋产权证及其抵押手续办理完成之前为住房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在银行取得购房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抵押登记文件后终止。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5、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根据2014年公司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小平阳至王灵高速公路交通量及通行费收入预测报告》,经比较实际车流量与原预测车流量有差异,将导致在批准的经营期内提前完成收回投资。经审议同意公司从董事会通过议案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共计三年,按照新的测算结果调整单车折旧系数计提平宾路固定资产折旧,单车折旧系数将从1.3元/辆调整为1.15元/辆。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补充完善新增行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公告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要求,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特性,经审议同意对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新增,包括:发放贷款,公司按发放贷款本金及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贷款持有期间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计算;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范围为各类小额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包括一般准备和贷款减值准备。一般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每年按信贷业务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当累计提取的一般准备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公司季末对每单项贷款按其信贷资产质量划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别计提1%、3%、30%、60%、100%的贷款减值准备比例。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另行公告。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贸易业务情况的汇报。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1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家大厦28楼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年4月16日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 分别是高力生、黎宇、刘敏赞、郭仕强,严华鑫监事因其他公务无法亲自参加本次会议,书面授权委托黎宇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了真实反映公司2014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的回收可能性等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进行计提坏账准备,符合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坏帐)准备。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可以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3、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4、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是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项目除外)。2014年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7.5%,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为0.09元,出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公司2014年度拟利润不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黎宇监事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黎宇监事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小平阳至王灵高速公路交通量及通行费收入预测报告》,按照新的测算结果调整单车折旧系数计提平宾路固定资产折旧,符合公路行业相关规定,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补充完善新增行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业务发展情况,根据财政部公告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要求,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特性,对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新增,符合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同意公司本次补充完善新增行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19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的回收可能性等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进行计提坏账准备。
一、诉讼项目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一)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旺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瑞昱”)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2月26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2014年12月13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31日法院正式立案执行。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874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927.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801.2万元。
(二)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判决已于2015年3月2日生效。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9.97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13.1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33.11万元。
(三)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中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中地公司缺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已于2014年12月19日生效。
2014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地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货款1,768,095.4元及利息(利息以1,768,095.4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189元,由中地公司负担。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4.14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1.2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5.36万元。
(四)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3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国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处于二审阶段。
1、一审情况
2014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确认国通公司与荣鑫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矿类)》及《补充协议》于2013年11月11日解除;②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1,913,654.32元;③驳回国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33元,国通公司负担9091元,荣鑫公司负担19142元。
2、二审情况
国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11月6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②判决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933,461.73元;③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荣鑫公司承担。
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38.27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8.27万元。
(五)与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灵山能超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1、能超公司返还国通公司购买铁矿石的预付货款300.56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39 万元;2、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购买褐铁矿货款525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22 万元;3、国通公司对刘万能出质其所持有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刘万能对能超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已质押刘万能在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能超公司不服判决于2014年9 月12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开庭审理,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3.47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76.33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9.8万元。
(六)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2014年4月24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4.8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维持原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不变,即本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4.8万元。
(七)与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贵州经贸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定于2014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后韦美英提出管辖权异议,国通公司2015年1月16日收到法院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96.7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96.74万元。
(八)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14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现等待一审判决。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9.8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12.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32万元。
(九)与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越南广宁海河锑矿股份有限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25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等待法院裁定。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4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6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
(十)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3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国通公司2015年3月4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72.57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维持原计提坏账准备 比例,即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2.57万元。
(十一)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现等待排期开庭。 国通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26,392,660.86元,并支付违约金5,339,194.98元、资金占用补偿款5,424,017.31元;2、判令新南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90,697.51元(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3、判令王宗贤就新南星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新南星公司、王宗贤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1年起,国通公司与新南星公司签订了系列买卖合同,其中部分买卖合同国通公司为买受人、新南星公司为出卖人,部分买卖合同新南星公司为买受人、国通公司为出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国通公司向新南星公司履行了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新南星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义务。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20日,国通公司先后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新南星公司所欠货款、违约金的数额以及资金占用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三方还约定王宗贤对新南星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2016年6月30日。截至2015年1月29日,新南星公司尚欠国通公司款项共计43,046,570.66元,其中,本金26,392,660.86元,违约金5,339,194.98元、资金占用补偿款5,424,017.3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890,697.51元。
截止至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9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9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1万元。
(十二)与南山汽车销售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万通公司因与南宁市南山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本金87.72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2013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87.72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十三)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15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0万元。
(十四)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20.19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33.6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3.83万元。
(十五)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2015年1月4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943.53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终审判决书裁定赔偿黎彩金损失943.53万元,确认坏账损失943.53万元。
(十六)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2015年1月4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565.85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赔偿韦竣严565.85万元,本期预计负债资产(坏账)损失565.85万元。
(十七)与陈伟平借款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锑业”)之全资子公司南丹县东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东进公司(该公司已于2015年3月注销)2007年10月25日与陈伟平签订协议,由陈伟平出资3057.76万元,用于东进公司扩建厂房,截止2014年6月30日,东进公司已累计归还借款1592万元,尚有借款本金1465.76万元未归还。
陈伟平于2012年6月向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65.76万元、利息673.17万元,本息合计2138.93万元,南星锑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万通公司因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5,250.74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625.37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625.37万元。
(二) 本公司之子公司万通公司因与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9,455.36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5,461.9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461.94万元。
(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城投实业有限公司、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远进商贸公司、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的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36,229.32万元,截止至2013年已计提坏账准备365.02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889.68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254.7万元。
三、对2014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期对诉讼项目、大额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坏账)准备,影响年度利润总额减少15,683.37万元。其中1,548.26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赔偿款,14,135.11为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2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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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预计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原因:2014年五洲交通在财务公司预计日存款不超过62,688万元的依据,是按2013年年末的货币资金的50%为依据,五洲交通2014年8月22日通过股东大会加入财务公司,实际操作是2014年11月,故2014年发生日均存款余额与预计有差异。(下转8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