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石力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晓雯保证季
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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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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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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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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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应收票据 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减少100.00%,主要原因是:下属子公司上海中铅制笔零件有限公司应收票据承兑减少所致。
2. 应收账款 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增加 115.97%,主要原因是: 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销售增长,期末货款尚未回笼所致。
3. 预付款项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增加75.15%,主要原因是: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预付采购货款增加所致。
4.其他应收款 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增加92.55%,主要原因是: 主要是下属子公司押金增加所致。
5. 应付账款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增加 43.75%,主要原因是: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采购货款应付未付增加所致。
6. 预收账款 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减少79.69%,主要原因是: 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期末预收款项确认销售所致。
7.应付职工薪酬 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减少 47.88%,主要原因是: 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减少所致。
8. 应交税费 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增加92.43%,主要原因是: 主要是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及三级子公司上海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期末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9. 应付股利2015 年 3 月末比期初增加49,896.76%,主要原因是: 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期末应付股利增加所致。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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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销售费用 2015年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减少 32.42%,主要原因为:主要是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工资减少所致(发放的时点数差异) 。 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15 年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增加 501.33%,主要原因为: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期市值增加所致。
3.营业外支出 2015 年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减少36.08%,主要原因为: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捐赠支出减少所致。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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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15 年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减少270.47 %,主要原因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15 年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增加 39,991,763.01 元,主要原因为:收回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处置固定资产收回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15 年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增加 12.06%,主要原因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黄浦区国资委对本公司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交易标的资产所涉的权属瑕疵、特殊类型的房地产作出相关承诺,包括对1处权属存在瑕疵的房地产(北京西路311号)及三类特殊类型的房地产(划拨用地江川东路783号,空转用地漕溪路260号、广东路434号底层前间、广东路438号底层前间、福佑路239号102、105、402及4楼屋顶、上南路3300号、侯家路26号、漕溪路258弄26号,承租公有非居住用房南京东路432-438号底前部房屋、金陵东路327号底层房屋、南京东路353号底层、第三层、第八层部分房屋、番禺路801弄13号102-104底层房屋、豫园老路14号底层、二层阁楼房屋、南京东路432-438号房屋、江西中路105号房屋、河南中路279号底部房屋)未设置承诺期限,无限期地保证该等房地产在未能保持现状而给本公司带来损失时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同时,黄浦区国资委作了未设置期限的兜底承诺,无限期地保证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所涉的权属瑕疵、特殊类型房地产而给本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承诺仍在有效期内,且黄浦区国资委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形。
同时经自查,公司和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力华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