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评论
  • 8:研究·宏观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信息披露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253:信息披露
  • 254:信息披露
  • 255:信息披露
  • 256:信息披露
  • 257:信息披露
  • 258:信息披露
  • 259:信息披露
  • 260:信息披露
  • 261:信息披露
  • 262:信息披露
  • 263:信息披露
  • 264:信息披露
  • 265:信息披露
  • 266:信息披露
  • 267:信息披露
  • 268:信息披露
  • 269:信息披露
  • 270:信息披露
  • 271:信息披露
  • 272:信息披露
  • 273:信息披露
  • 274:信息披露
  • 275:信息披露
  • 276:信息披露
  • 277:信息披露
  • 278:信息披露
  • 279:信息披露
  • 280:信息披露
  • 281:信息披露
  • 282:信息披露
  • 283:信息披露
  • 284:信息披露
  • 285:信息披露
  • 286:信息披露
  • 287:信息披露
  • 288:信息披露
  • 289:信息披露
  • 290:信息披露
  • 291:信息披露
  • 292:信息披露
  • 293:信息披露
  • 294:信息披露
  • 295:信息披露
  • 296:信息披露
  • 297:信息披露
  • 298:信息披露
  • 299:信息披露
  • 300:信息披露
  •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4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1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26版:信息披露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文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向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

      注:公司本报告期总股本为407,409,303股,上年同期总股本为375,562,170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

      2、利润表项目:

      ■

      3、现金流量表项目: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投资金额为26,400.00万元,持有股份14,300.00万股。2015年1月28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16次会议审核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月30日巨潮资讯网2015-8公司参股公司首发获通过的公告)。

      2015年3月23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投资金额为26,400.00万元,持有股份14,300.00万股。2015年1月28日,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16次会议审核通过。

      2015年3月23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5-24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光纤水下探测系统产业化”、“自主可控安全计算机产业化”两个项目与控股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独立董事意见和保荐机构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证券代码:000748 公告编号:2015-25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审议《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5-27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13号文核准,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1,847,133股,每股发行价格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76.20元,扣除发行费用20,4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79,599,976.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2月22日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4]12877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光纤水下探测系统产业化” 项目、 “自主可控安全计算机产业化” 项目均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盾公司”)承担实施。实施方式为本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对海盾公司进行增资,现“光纤水下探测系统产业化” 、 “自主可控安全计算机产业化”两个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划付至海盾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丁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以下两家银行均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本次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账户开设情况

      甲方已在丙方所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账号1803090104002021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纤水下探测系统产业化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丙方所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账号 2000002574110000321671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主可控安全计算机产业化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四方同意:甲方以定期方式存放的资金,到期后甲方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锋、邹扬(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丙方(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丁方。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5-28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12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1,847,133股,每股发行价格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76.20元,扣除发行费用20,4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79,599,976.2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2月22日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4]12877号《验资报告》。公司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公司2014年5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4年6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4年6月2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以下简称“预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

      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光纤水下探测系统产业化”、 “自主可控安全计算机产业化”两个项目均由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盾公司”)承担实施。实施方式为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对海盾公司进行增资。现“光纤水下探测系统产业化” 、“自主可控安全计算机产业化”两个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划付至海盾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发生。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本公司目前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人民币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9,599,976.20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券等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若出现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而产生的建设资金缺口,公司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以确保项目进度。

      公司承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对控股子公司以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5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公司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长城信息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影响。长城信息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长城信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2、监事会决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武士国、张玉川、余新培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5-26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