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1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林洋电子2014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4年度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378,915,575.97元进行分配,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37,891,557.60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650,297,915.56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991,321,933.93元。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将于五月中旬完成,该事项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数、股权结构及股东权益将会与2014年12月31日的报表反映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为保证股东利益,董事会拟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在2014年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董事会提议2015年中期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广发证券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节约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将节余的募集资金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在2015年(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向有关银行申请融资,总额度不超过51亿元。具体如下:
1)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10亿元;
2)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6亿元;
3)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10亿元;
4)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3亿元
5)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2.7亿元;
6)子公司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0.4亿元;
7)向中国民生银行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元;
8)向中国招商银行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3亿元;
9)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1亿元;
10)向中国兴业银行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1亿元;
11)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3000万美元;
12)向其它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10亿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合同文本。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5年度公司预计向江苏华源仪器仪表销售成品散件、材料、提供加工服务及采购商品,金额不超过2.05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预计向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宿舍,金额不超过110万元;预计向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预计向南京华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用于光伏电站建设,金额不超过2亿元;子公司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计向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租赁厂房,金额不超过280万元;预计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绿化景观服务,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认。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的情况下,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获得较好的收益,为了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审计工作的总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审计工作的总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苏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同意苏凯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起始日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津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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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关于增加董事长对外投资决策权限授权的议案》
为提供公司决策效率,加快推进对外投资项目进程,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增加对董事长的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包括股权、债权投资、委托理财等),具体授权如下:
(1)决定投资额由原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含10%)的投资项目增加至20%以下(含20%)的投资项目;
(2)决定投资额由原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含20%)的投资项目增加至20%以上、30%以下(含30%)的投资项目,但董事长须将相关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通告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下转15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