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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声明

      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92,000,000股

      2、发行价格:5.4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49,772.00万元

      4、募集资金净额:49,325.80万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92,000,000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4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新增92,000,000股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在2015年4月29日(即上市日)不除权,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注: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方案的审议批准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27日和2014年8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4年7月21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15年3月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5年4月8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2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2,000,000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2015年4月14日,公司向1名发行对象高投集团发送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于2015年4月16日下午15:00前,将认购资金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5)【14】号”验证,截至2015年4月16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51001870836051508511账户已收到认购款人民币497,720,000.00元。

      2015年4月17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了认股款。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川华信验(2015)1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4月17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7,7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62,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3,258,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92,000,0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1,258,000元。

      公司已于2015年4月21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4月29日,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已获高新发展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授权高新发展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三)发行数量

      根据高新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20号)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92,000,000股,全部由高投集团认购。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5月2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5.41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今,公司未发生上述除权除息事项。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9,7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等)446.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49,325.80万元,将在偿还公司向高投集团的借款本息(含委托借款)26,876.16 万元后,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获配情况及限售期限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价格为5.41元/股(与发行底价相同),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与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44.31%。

      高投集团获配本次发行的全部92,00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即2015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9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与认购数量

      公司名称: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6年10月28日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6楼

      注册资本:134.9554亿元

      法定代表人:陈明乾

      注册号码:510109000029925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地)税51019863311088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期限:1996年10月28日至永久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6楼

      联系电话:028-85150638

      经营范围:建设、科技、经贸发展投资及符合国家政策的其它投资(不含金融投资);投资项目管理及咨询,资产管理及咨询、房地产开发及经营

      认购数量:92,000,000股

      限售期限:36个月

      关联关系:高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2.45%;本次发行完成后,高投集团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增至45.3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的安排:最近一年,主要发生了高投集团向公司提供资金拆借、委托借款、担保、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等交易,以及公司向高投集团及其附属企业采购商品、提供劳务、租赁或出租房屋等交易;该等交易发行人均已公开披露。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高投集团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重大交易安排。

      (二)新增股份的上市和流通安排

      公司已于2015年4月21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4月29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5年4月29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 云

      保荐代表人:陈 黎、杜晓希

      项目协办人:黄 笠

      经办人员:刘晓秋、邹圣洁、冯姗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17楼

      联系电话:028-86692803

      传 真:028-86690020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袁学良

      经办律师:余春江、何云霞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1508、1509、1511、1515、1516

      联系电话:010-82653566

      传 真:010-82653566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单位负责人:李武林

      经办人员:李敏、陈宗英

      办公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联系电话:028-85560449

      传 真:028-8559248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4月15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92,000,000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偿债能力及融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对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的最近一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与发行前的对比情况如下:

      ■

      注: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后的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9,7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等)446.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49,325.80万元,将在偿还公司向高投集团的借款本息(含委托借款)26,876.16 万元后,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目前已形成以建筑业为主的多元化经营格局。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亦逐渐增加,其中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使企业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都需要支付和占用大量的资金;期货“全牌照”业务资格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实力有较高要求。由于公司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经营所需资金主要依靠债务融资,资金需求对高投集团的依赖较大。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可减少关联交易,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壮大自有资金实力,提高偿债能力,提升盈利能力,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同时,高投集团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体现了控股股东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态度及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注入,公司的财务状况将有效改善,资本实力将得以增强,有利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六)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动。

      (七)对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本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对高投集团的借款后,公司与高投集团的资金往来将大幅减少,从而减少关联交易,有利于规范运作。

      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所应履行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2012年度、 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川华信审(2013)023号”、“川华信审(2014)011号”和“川华信审(2015)0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主要合并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主要财务指标

      ■

      二、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通过对资产结构分析可见,发行人资产以流动资产为主,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4.01%、86.12%及86.02%。

      (二)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构成及其占负债总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通过对负债结构分析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

      (三)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4、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支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5、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相对稳定。

      2012年至2013年,公司利润总额逐年增长,并且公司加强了闲置资金的利用以降低财务费用,使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逐年提高;2014年,因公司经营性亏损,使得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有所下降。

      (四)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反映发行人资产周转能力相关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23、7.39和4.91,2014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降低,主要是报告期应收账款规模随建筑施工业务规模逐年扩张而有所增大。

      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存货周转率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2014年相比2013年小幅降低,主要系发行人报告期因建筑施工业务发展使存货总体规模有所增加所致。

      资产周转能力财务指标的变化均与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现金流量分析

      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及变化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3,187.04万元、13,463.30万元和15,067.32万元。

      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主要与主营业务相关,公司主营业务对应的经营性现金流处于正常状态。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公司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2012年,发行人投资活动现金流入较大,主要是因为发行人处置原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收回4,912.51万元以及收回定期存款6,380.00万元。

      2013年、2014年,投资活动现金的波动,主要系发行人存入和收回定期存款所致。

      (三)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公司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发行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主要是借入和偿还短期借款。除此之外,2012年,发行人子公司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等进行增资,筹集到少数股东投资的现金7,007.66万元,增加了当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四、盈利能力分析

      (一)报告期经营成果的变化情况

      公司近三年的主要盈利能力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发行人2012年在营业收入小幅微降的情况下,由于期间费用有所减少且投资收益增加导致营业利润增长;2013年营业收入增长较大,主要系工程施工收入增加以及当期确认绵阳科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收入,同期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上年分别增长83.15%和70.35%; 2014年,在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变化的背景下,发行人营业收入小幅下降,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净利润出现亏损。

      发行人2014年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受房地产宏观调控以及工程成本增长的影响,公司建筑施工业务部分项目在2014年出现亏损,导致建筑施工业务净利润下降2,121.42万元。

      2、受期货行业商品经纪业务手续费率持续下降等影响,公司2014年期货经纪业务收入和净利润较2013年分别下降2,351.41万元和634.23万元。

      3、2014年公司绵阳房地产项目进入尾盘销售阶段,加之2013年公司确认了绵阳科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和收益,使得公司房地产业务销售收入和净利润较2013年分别下降23,650.17万元和1,027.61万元。

      4、公司2013年确认了转让大亚湾土地合同项下权利相应产生的营业外收益1,100.00万元。

      (二)毛利率分析

      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

      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主要来源于期货经纪、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务,该3项业务贡献的毛利约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70%-80%。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综合毛利率2012年至2014年呈下降态势,主要原因为各类不同业务收入比重和毛利水平的变化导致。

      2013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3.91%,较2012年下降了6.41个百分点,主要受各业务收入比重变动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了5.18个百分点,其中,2013年期货行业竞争加剧,发行人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比重由2012年的7.88%下降至2013年的4.45%,由于该类业务毛利率较高,对综合毛利率影响较大,导致2013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比2012年下降了3.43个百分点。

      2014年,建筑施工业务因房地产宏观调控以及工程成本增长的影响,部分项目出现亏损,导致发行人毛利占比较大的建筑施工业务的毛利及毛利率均出现下降;房地产开发业务2014年毛利率虽较2013年有所上升,但2014年绵阳房地产项目已进入尾盘销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业务毛利占比由上年的20.03%大幅度下降至12.25%;同时,2014年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比重继续下降至3.53%。因此,综合各项业务的影响,导致公司2014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同比下降2.97个百分点。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高新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9,7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等)446.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49,325.80万元,将在偿还公司向高投集团的借款本息(含委托借款)26,876.16 万元后,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情况如下: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户 名: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高新发展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及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方案及实施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过程所涉及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缴款通知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签署时间:2014年6月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陈黎、杜晓希

      保荐期限:自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届满时止。

      (二)保荐协议其他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高新发展,乙方为国金证券。

      1、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勉履行保荐职责,尽职推荐甲方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甲方履行相关义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两名保荐代表人及有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员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及保荐工作。

      (3)及时向乙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除非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方因从事正常业务活动需要公告,从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截止日止,在事先未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或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甲方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合法的期限内完成公司增资、股本变动公告等有关法定程序;

      (6)甲方应通知乙方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听取乙方的咨询意见,同时应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如乙方就相关事项发表否定意见时,在与甲方充分沟通后,应提请甲方就此事项予以完善。在实际发生该等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事项的说明及相关文件提供给乙方;在实施或进展过程中,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及时将进展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并提供相关文件:

      ① 任何性质、形式、内容的关联交易;

      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任何变化;

      ③ 对外担保事项;

      ④ 对外投资项目;

      ⑤ 重要资产(包括股权)的处置(包括收购和出售);

      ⑥ 对外签署其他重大合同、协议及协议性法律文件;

      ⑦ 任何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有关事项;

      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8)当甲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9)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乙方的持续督导。

      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为保证保荐工作顺利进行,在保荐期内,乙方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有权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有权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为实施保荐工作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对相关人士进行问询;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作好保荐工作: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保荐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3)协助甲方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策划,根据甲方委托而组织编制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申报材料并出具保荐文件;

      (4)协调甲方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或根据该等主管机构之要求,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5)在提交保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对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6)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7)在持续督导期内,乙方依法对甲方的规范化运作进行督导,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①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

      ②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③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④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证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⑤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⑥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⑧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乙方应继续完成;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乙方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就甲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同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报告;

      (9)乙方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上市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高新发展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愿意推荐高新发展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1、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

      电话:028-85137070

      传真:028-85184099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17楼

      电话:028-86692803

      传真:028-86690020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下转161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股票简称:高新发展 股票代码:000628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