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上接160版)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5-21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共1名,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5- 22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520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4月向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公司非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9,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7,7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3,258,000.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用和尚未支付的保荐费用后余额494,720,000.00元,已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7412910182600035259的银行账户内。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5)1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12910182600035259,截止2015年 04月20日,专户收到由国金证券转付的募集资金494,720,000.00元(其中募集资金总额497,72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和尚未支付的保荐费合计3,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费用1,462,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3,258,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494,720,000.00元;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00元,开户日期为-,账号:-,开户行:-,期限-;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黎、杜晓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493,258,000.00元)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其中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