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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2015-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支持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小贷”)业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发起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 19号)等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宇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20,000万元为延续上年财务资助额度。科宇公司与海博公司签订定向借款意向协议:

      (一)定向借款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

      2、借款期限:1年

      3、借款利率: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按季支付。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需甲方母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5、本意向协议书签署后,乙方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批,获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5天内,双方再签署正式借款合同。

      (二)财务资助事项审批程序

      目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科宇公司持有海博小贷3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海博小贷其他股东对海博小贷配套财务资助和对本次财务资助提供反担保事项的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规定,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对象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10%(含)以上股份或持股金额200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财务规范的主要法人股东。海博小贷部分股东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因此海博小贷其他股东无法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已发函通知海博小贷,要求海博小贷其他股东为公司对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反担保。海博小贷回函:“海博小贷相关股东无法就海亮股份对海博小贷提供25,000万元财务资助提供反担保,主要原因为大部分其他股东并无提供反担保的能力,而且海博小贷也无法承受因该反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担保费等额外资金成本。”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1月4日

      法定代表人:冯亚丽

      注册地址: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5幢

      注册资本:陆亿元

      经营范围: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海博公司主要股权结构如下:

      ■

      海博小贷经营情况: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5]第4-00003号),海博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1,227,829,236.18元,净资产为818,969,194.82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9,988,347.33元,净利润94,643,016.69元。

      三、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制定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海博小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体系,且其经营活动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严格监控。从海博公司近三年的经营情况来看,发展前景良好,资产实力雄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海博小贷发展前景良好,业务经营稳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财务资助还款来源有保证;同时,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资金收益。因此,同意科宇公司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海亮股份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截止目前,海亮股份及控股子公司除为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以外未对其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15年3月31日,海亮股份与海博小贷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18,329.55万元(未含本次交易金额),本次交易金额为25,000万元,故累计金额为43,329.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2%。

      六、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科宇公司对海博小贷财务资助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科宇公司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收益;

      2、海博小贷发展前景良好,资产实力雄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曹建国、朱张泉回避表决。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科宇公司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海亮股份;证券代码:002203)已于 2015年 4月 27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公司股票至相关事项公告后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相关公告出现遗漏和错误,现将有关补充更正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将原公告中“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的内容进行如下补充:

      (三)关于海博小贷其他股东对海博小贷配套财务资助和对本次财务资助提供反担保事项的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规定,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对象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10%(含)以上股份或持股金额200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财务规范的主要法人股东。海博小贷部分股东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因此海博小贷其他股东无法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已发函通知海博小贷,要求海博小贷其他股东为公司对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反担保。海博小贷回函:“海博小贷相关股东无法就海亮股份对海博小贷提供25,000万元财务资助提供反担保,主要原因为大部分其他股东并无提供反担保的能力,而且海博小贷也无法承受因该反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担保费等额外资金成本。”

      (二)“四、董事会意见”

      更正前:

      公司董事会认为:海博小贷发展前景良好,业务经营稳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财务资助还款来源有保证;同时,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资金收益。因此,同意科宇公司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海亮股份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截止目前,海亮股份及控股子公司从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更正后:

      公司董事会认为:海博小贷发展前景良好,业务经营稳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财务资助还款来源有保证;同时,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资金收益。因此,同意科宇公司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海亮股份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截止目前,海亮股份及控股子公司除为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以外未对其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上传公告文件存在附带其他无关内容,现将与公告无关内容进行删除更正。《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更正稿)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选择成报备文件,未能及时披露,现将《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补充披露,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之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补充更正后的公告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此次补充更正公告对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